【财新网】作为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和高质量推进城市更新政策的一部分,金融监管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两部委发布文件,指导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城市更新项目贷款”品种。
哪些项目属于城市更新项目?202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曾发布《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到要加强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开展完整社区建设、推进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等更新改造、完善城市功能、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修复城市生态系统和保护传承城市历史文化等八大任务。
《办法》指出,申请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的项目应符合《意见》规定,并具备纳入城市更新规划、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项目借款人为市场化运营主体等条件。不过《办法》也强调贷款人不得因项目纳入城市更新规划、城市更新项目库等放松贷款审查,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政府隐性增信措施。
《意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城市更新,强化信贷支持。
对于银行等贷款人开展城市更新项目贷款业务,一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贷款人应在依法合规、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项目提供贷款支持,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二是坚持统筹谋划、积极有序。贷款人应按照《意见》要求,统筹推进、周密实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融资需求。
三是坚持风险可控。贷款人应充分考虑城市更新项目特点,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在全面测算项目收益基础上,加强授信审批和风险管理,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和资金封闭管理。
具体而言,《办法》要求贷款人应核实城市更新项目贷款资金用途,不得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款,不得用于净地供应前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等前期环节,不得用于按照规定应由财政资金支出保障的事项。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官网答记者问中表示,《办法》指导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城市更新项目贷款”品种,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担保措施,增强金融服务城市更新的精准性、适配性和有效性。
风险管理方面,《办法》指出,贷款人应建立城市更新项目贷款信息监测机制,对城市更新项目贷款进行专门统计,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进展、贷款发放、偿还等信息监测。
《办法》所称的贷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城市更新项目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展城市更新项目贷款业务,应在国务院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和规定的业务品种下,结合自身职能定位,选择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加强贷款管理,不得偏离主责主业和超业务范围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