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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民告官“诈骗案”:两份地方文件引发的强铲风波

【财新网】现年61岁的张丽家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年轻时她跑过销售,开过餐馆,还在街道办工作多年,经历丰富,有经济头脑。2012年,张丽与亲戚、朋友合伙,从农民手中租地开办苗圃。次年,原遵义县政府(遵义县2016年撤销,设立遵义市播州区,下统称“播州区政府”)发布通告,兰海高速公路遵义至贵阳复线段(下称“遵贵复线”)扩容工程启动,张丽等人的苗圃部分土地在该工程规划内,将被征用。因对播州区政府征地补偿方案有异议,张丽等人拒绝移栽苗木。2016年4月1日,播州区政府动用警察和工程机械,强行铲除其34.21亩苗圃上的果树苗木。

随后数年,张丽先后提起多宗行政诉讼,或状告播州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涉嫌行政违法,或针对其补偿方案要求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官司从基层法院一路打到省高院。2020年7月,遵义市中级法院判处播州区政府应赔偿张丽181.17万元——而张丽主张的苗木苗圃损失补偿及赔偿金高达1452万余元,还要求法院判定播州区政府支付其近400万元资金占用和律师代理费。两者相差十倍,张丽不服提起上诉,当年底贵州省高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诉亦被驳回。

法律走到尽头,之后数年,张丽先后去贵阳、北京上访。2022年9月8日,张丽以涉嫌敲诈政府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区分局警察抓捕,次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其后另两名合伙人李龙裔和潘富贵也被抓捕。2023 年12月,张丽等三人被播州区法院一审认定犯敲诈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至三年,并处罚金,张丽不服提出上诉。

案件进入二审后峰回路转。2024年5月,遵义中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播州区法院重审,紧接着播州区检察院以三人“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回起诉。张丽等人被迅速取保候审,宣告无罪,并启动国家赔偿。近期,张丽还就国家赔偿案及追究其刑事案件中播州区、遵义市相关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申请检察监督。

2012年10月,张丽借用友人遵义县盛兴苗圃场(下称“盛兴苗圃”)资质,与同为退休人员的李龙裔、潘仕贵商议合伙经营果木苗圃,成本共担,利益均分。泼辣能干的张丽出面租赁农民土地,她说自己在街道办工作期间,时值片区旧城改造,“几百个拆迁户都是我一户户谈下来”。李龙裔1962年10月生,遵义市播州区人,承担财务管理;潘仕贵1955年10月生,遵义市红花岗区人,退休教师,主要负责技术、购苗。

三人以每亩每年8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租赁三岔镇长安村、尚嵇镇清水村等地村民土地共113亩,其中租赁清水村土地约73亩土地,长安村土地约40亩土地,共购买梨树苗、葡萄苗各30万余株。

2013年5月,潘仕贵提出分家,三人将已种植的苗木分为三份,各占一份。张丽和李龙裔二人继续合作经营盛兴苗圃,潘仕贵则选择与家人、友人合伙。

同年播州区政府发布通告,遵贵复线扩容工程启动,张、李、潘三人原租赁土地部分因在该工程规划内,将被征用。2015年11月23日,代表政府负责播州区境内征地拆迁工作的遵义县兰海高速公路遵贵扩容工程建设协调指挥部(下称“指挥部”),对遵贵复线征占土地及其附作物进行勘丈,其中,张丽、李龙裔被占苗圃约34.21亩,潘仕贵被占苗圃约14.15亩。根据张丽、指挥部及三岔镇政府三方确认的清点确认单,张丽种植户张丽容器桂花苗共约19.09亩86.18万株;嫁接梨苗11.75亩约33.59万株,其中小于0.6cm的7550株,大于等于0.6 cm的约32.84万株;实生银杏苗1.64亩约6.85万株;零星葡萄苗1.74亩929株;零星梨树380株,其中产前期2株,初产期2株,盛产期376株。彼时双方签字的这126.76万余株苗木,只针对品种、数量、规格、亩分做了确认,并未涉及容器口径大小。

张丽介绍,2015年12月24日,其收到指挥部通知,要求在5日内将红线范围内的盛兴苗圃34亩土地上这120多万株各种果树、苗木全部搬迁,并作出补偿其159.86万元的补偿决定。张丽不服,向遵义市政府申请复议。复议中,指挥部于2016年1月8日自行撤销了上述通知,市政府遂终止了行政复议。其后,张丽多次要求指挥部和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未果,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补偿决定,遵义中院判令被告在三个月内对原告履行补偿的法定职责。

根据遵义中院、贵州省高院后期多份判决书、裁定书认定的事实,播州区政府自行撤销第一份159.86万元的补偿决定书,也未重新做出新补偿决定的情况下,不断要求张丽限期搬迁。2016年1月5日,经指挥部申请,遵义市播州区公证处对张丽等在征收红线范围内栽种的苗圃苗木现状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2月4日,指挥部发出通知,要求张丽迅速利用春节假期,自行将位于三岔镇长安村公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苗圃苗木进行搬迁;3月16日,指挥部委托贵州天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张丽等的盛兴苗圃场做了搬迁损失补偿价值项目资产评估,评估搬迁损失补偿价值为108.74万元;3月24日,指挥部再次发出通知,要求张丽务必于4月1日上午10时前将苗圃苗木搬迁完毕,并同村委会及村民共同到区指挥部完善相关补偿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原告对苗圃苗木补偿放弃。

苗圃苗木被强铲后,张丽一纸诉状将播州区政府告上法庭。张丽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播州区政府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其自行迁出苗木,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若拒不履行决定,并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播州区政府才能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但播州区政府既没有告知其救济权利,也未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既未对征收该苗圃苗木达成补偿协议,也未重新作出正式补偿决定,强行拆除苗木,违反法定程序。

播州区政府辩称,因遵贵复线建设需要征收三岔镇长安村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征地拆迁中,涉及三家公司苗圃搬迁补偿,其他两家已妥善处理,张丽的盛兴苗圃拒不搬迁。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指挥部与张丽多次协商无果,遂由相关机构对盛兴苗圃分别进行证据保全和资产评估,评估其价值为108.74万元,并告知结果,但原告始终不接受。

2016年6月28日,遵义中院一审判决认定播州区政府铲除盛兴苗圃34.21亩苗木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判决认为,播州区政府未履行任何行政强制法定程序,未履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强制铲除34.21亩苗圃苗木,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相关条款规定的强制执行实施程序。遵义中院判令被告在三个月内对原告履行补偿的法定职责。

之后张丽就播州区政府履行补偿法定义务及补偿方案事宜,提起多起行政诉讼。期间的2016年8月15日,张丽收到播州区政府的第二份《征收补偿决定书》,征收补偿金额减至154.82万元。张丽对补偿金额不服,再次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播州区政府2016年11月29日又一次将该补偿决定撤回。

2017年1月16日,张丽收到播州区政府第三份《征收补偿决定书》,维持154.82万元的补偿金额,张丽再次提起诉讼。2020年7月,遵义中院作出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根据2015年11月份的勘丈,重新计算补偿金164.70万元,并综合播州区政府违法铲除行为及近年物价上涨等因素,在合法征收补偿的基础上酌情上浮10%进行赔偿,最终判决播州区政府应赔偿张丽181.17万元。

但这一结果与张丽当时主张的苗木苗圃损失共计1452万余元(搬迁移栽补偿损失606.69万元+强制铲除导致损失845.32万元)相去甚远,张丽还要求法院判决播州区政府支付其近400万元资金占用和律师代理费。贵州省高院维持一审判决后,她又向最高法院申诉,亦被驳回。

法律路走到尽头,张丽踏上了信访路,之后几年她相继去贵阳、北京上访。其后张丽放弃了对自己心目中强制铲除损失赔偿的主张,但仍坚持要求606.69万元的政府补偿金额以及尚未计算的农具损失等费用,拒绝领取法院裁定的播州区政府181.17万元补偿金。与张丽的执拗不同,潘仕贵选择息诉罢访,领取了约14.15亩被占苗圃的51.37万元补偿款。

张丽主张的苗圃苗木补偿金,何以与法院判决补偿金相差甚大?答案在遵义市政府的两份文件中。

针对遵贵复线征地补偿,遵义市政府办公室先后出台过两份文件。一份是2015年1月6日《关于印发兰海高速公路遵贵扩容工程(遵义境)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15】2号,下称“2号文件”),另一份是2016年10月20日的《关于兰海高速公路遵贵扩容工程(遵义境)超密植苗圃苗木补偿实行最高控价的通知》(遵府办函【2016】144号,下称“144号文件”)。二号文件细致规定了实生苗、容器苗、嫁接苗等不同苗木不同地径、胸径、嫁接口径、冠幅、苗龄等的补偿标准,对苗圃征收没有制定限额、限价,144号文件的主要内容,则是专门针对超密植苗圃苗木补偿做了最高控制价,“苗圃苗木(不分种类)超过合理密植范围,每亩据实计算补偿超过5万元的,其补偿按最高控制价5万元执行”;二号文件出台于2015年1月,即指挥部宣布征收张丽等人苗圃苗木,并对遵贵复线征占土地及其附作物进行勘丈之前,而144号文件出台于2016年10月,即指挥部与张丽就苗木补偿款问题多次协商不能弥合分歧,指挥部实施强制铲除并且强制铲除行为已被法院裁定违法之后。遵义中院和贵州省高院的判决书、裁定书中都指出,张丽对2015年2号文件制定的补偿标准无异议,仅对2016年144号文件针对超密植苗圃苗木补偿实行最高控制价的规定有异议。

原告张丽认为,首先,144号文件与之前的2号文件冲突,2号文件对苗圃征收没有进行限额、限价,144号通知对苗木补偿不分种类、规格进行最高控制价补偿;其次,根据《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征收的苗圃苗木没有密植范围的规定,没有超密植范围的说法,也没有最高控制价补偿的规定,144号文件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是不合法的行政行为;第三,144号文件的产生,没有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要求对其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调查研究,没有公开征求意见,没有送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违反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第四,144号文件对原告不适用,被告播州区政府征收原告苗圃苗木的时间为2015年5月,强制拆除苗圃全部苗木的时间是2016年4月,法院判决被告履行补偿法定职责的时间是2016年6月,彼时144号文件均尚未作出。因此张丽认为,播州区政府应该按照2号文件规定,补偿其征收损失606.69万元。被告播州区政府则认为144号文件是对2号文件的补充,不具有重复适用性,也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合法性审查。

遵义中院2020年7月17日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书显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其一,被告的违法行政强制行为给原告种植的苗圃苗木造成了哪些损失;其二,损失的金额应如何确定。对于第一个问题,中院判决书支持了原告张丽一方主张的苗圃苗木面积和具体苗木株数;对于第二个问题,遵义中院则认为其系“补偿标准争议”,属于先行裁决的范畴,由上一级政府裁决,不属于法院直接审理的范围。因此,遵义中院沿用了播州区政府同时参照遵义市政府2号文件和144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即按照最高控制价5万元每亩计算补偿金,最终认定原告损失赔偿共计164.70万元。中院认为,“本案被告自2015年开始实施兰海高速公路遵贵扩容工程建设以来,因与原告就其种植的苗圃苗木未能协商一致,至今仍未对原告进行补偿。根据先补偿后拆迁及依法及时补偿原则,被告在近四年时间内未依法对原告的苗圃场进行补偿,适用上述合法征收时的补偿标准难以弥补原告的实际损失,综合被告违法铲除行为及近年物价上涨等因素,本院在合法征收补偿的基础上酌情上浮10%进行赔偿”,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81.17万元。

对于原告张丽主张的被告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赔偿苗圃苗木损失845.32万元以及被告应当赔偿资金占用费损失348万元,中院指原告没有提供充分的依据予以证明,且上述判决已经明确对原告的损失按照合法征收计算酌情上浮10%进行赔偿,故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损失46.13万元,因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亦不予支持。

对于2020年7月遵义中院判决的181.17万元政府赔偿款,张丽不服提起上诉,但之后贵州省高院终审维持原判,最高法院也驳回申诉。张丽遂开始走上信访路,冒着疫情多次去贵阳和北京。

2022年9月8日,张丽在遵义高铁站被播州区公安分局警察带走。“其实我是去重庆看病,几年前做了手术,需要定时复查。”张丽说,后来得知当年8月25日,播州区公安分局接到播州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报案,9月1日播州区公安分局以张丽涉嫌诈骗罪决定刑事立案侦查,并从辖区派出所抽调相关人员组成“901”专案组。其后潘仕贵、李龙裔亦被逮捕。2023年2月9日,播州区检察院指控张丽、李龙裔、潘仕贵犯诈骗罪提起公诉。在指居期间,张丽做了有罪供述,但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张丽坚称自己无罪,表示此前的有罪供述是在被威胁逼供下做出的。

两次延期审理后,2023 年12月14日,播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称,2012年下半年,张丽、潘仕贵、李龙裔得知遵贵复线即将途经播州区三岔镇长安村等地的信息后,商议共同租地种植苗圃等待修高速路被征占。三人共同到三岔镇、尚嵇镇等地踩点,签订合伙协议,并将合伙协议落款时间提前到2011年2月。

2012年底至2013年初,张丽、李龙裔、潘仕贵先后在三岔镇长安村、尚嵇镇清水村等地,在同期每亩每年约200元至400元的土地租赁价格的基础上,以每亩每年800元至1000元租赁土地,并将与村民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间提前到2011年11月或2012年1月。其中,清水村租赁土地约73亩土地,长安村租赁土地约40亩土地,用于建设苗圃。2013年5月,潘仕贵提出分家,经协商,前期种植苗木一分为三,每人一份。

2015年11月,遵贵扩容工程建设协调指挥部对被征占土地及其附着物征收登记造册,经堪丈,张丽、李龙裔合伙的苗圃在红线范围内面积约34.21亩,播州区政府告知二人补偿费为159.86万余元。张丽不服,先后就补偿标准及权利损失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后遵义中院行政赔偿判决书最终判定,播州区政府支付张丽181.17万余元补偿款。因张丽对该损失赔偿金额不服一直未领取,潘仕贵获取了被占苗圃补偿款51.37万元。

该案审理期间,张丽、李龙裔否认有罪,他们的辩护人也都做了无罪辩护;潘仕贵选择认罪认罚,律师为其做了罪轻辩护。

一审法院认定,张丽、李龙裔、潘仕贵租地栽种苗木,其目的不适为了正常销售,而是为了获取国家赔偿款。张丽、李龙裔与潘仕贵合伙栽种苗木前,仍是国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均无栽种苗木经历;三人签订合伙协议,与农户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时间均有提前;以明显高于同期正常土地租赁价格,向当地农户选择性租赁土地,且在2013年下半年新租土地,超密度种植,移栽及新增苗木大部分被征占。

虽然张丽、李龙裔及其各自辩护人辩称所有苗木在通告发布前易栽种完毕,但一审法院认为,在项目征占土地、开始建设前,相关部门已经开始在被征占的范围内开展勘察、放样等工作,社会公众可以根据探测标识以及生活经验等判断征地占用的范围及相关路线的走向。

播州区法院认定,张丽、李龙裔、潘仕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判处张丽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李龙裔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潘仕贵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责令潘仕贵将51.37万余元退还播州区政府。

张丽、李龙裔对一审结果不服,提出上诉。半年后,事态发展发生了戏剧性变化,2024年5月16日,遵义中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发回播州区法院重新审判。

张丽的刑案二审律师介绍,在阅卷期间她了解到,案件一审时合议庭的意见分歧就很明显,承办法官认为,该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丽从他人处提前获悉遵贵复线即将修建的准确线路、图纸或消息。在法院内部专业法官讨论会上,与会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刑庭庭长、承办法官等八名专业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定性有诸多分歧与疑虑,一些法官表示,罪与非罪很模糊,除非把内幕消息弄清楚,否则就是投机行为,主观上很难确定有诈骗故意。播州区法院遂向遵义中院书面报告该案的审理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遵义中院主管刑事审判的院领导、刑庭负责人等,两次当面听取播州区法院有关领导及办案人员案情汇报。讨论中,有法官提出现阶段该案能确定什么,承办法官回答,能确定本案被告人有抢载抢种行为。遵义中院刑庭负责人认为,一些征地赔偿案认定了抢载抢种违法,但并未给予刑事打击。他质疑,作为一级政府,有必要用刑事手段打击解决吗,政府的这种行为是否妥当?有与会者提到张丽等人与农民倒签合同的事,承办法官表示,倒签不一定是诈骗。

2024年5月31日,播州区检察院向播州区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播州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一审期间该院提交法庭的起诉书几无二致,2012年,张丽、李龙裔、潘仕贵知悉遵贵复线扩容工程将途经播州区三岔镇长安村等地信息后,三人合伙共同以及散伙后,各自陆续在三岔镇长安村等地租赁土地种植苗木。2015年11月,经遵义遵贵复线工程指挥部勘丈测算,张丽、李龙裔种植的苗木在征占范围内有约34.21亩,补偿金额159.80万余元,张丽、李龙裔因对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持异议,一直未签字确认领取;潘仕贵种植的苗木在征占范围内有14.15亩,补偿金额51.37万余元,潘仕贵已领取……本院认为,张丽、李龙裔、潘富贵没有犯罪事实,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张丽不起诉。”同日,身陷囹圄632天的张丽被取保候审,终获自由。

2024年8月19日 ,张丽向播州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40.7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36万元,因维权产生的交通费、快递费、打印费及律师费等480万元,以及退休金被停发产生的资金占用费1633.38元;同时,要求相关法院负责人向其赔礼道歉 , 并在贵州卫视、 遵义电视台、《贵州日报》 《遵义日报》 等省市媒体上为其恢复名誉 , 消除负面影响。

一个多月后,播州区法院于2024年10月15日作出赔偿决定书,支付张丽人身自由赔偿金27.4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 合计30.47万元;在张丽居住地和原单位为其消除影响 ,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驳回其余赔偿请求。

2025年中,张丽分别就国家赔偿案以及追究其刑事案件中播州区、遵义市相关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向贵州省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至2026年8月6日,张丽收到遵义市检察院信息,相关材料贵州省检察院已转至该院,目前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已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