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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录|CAR-T临床试验患者脑出血后死亡,如何归因?

【财新网】2026年3月2日中午,晚期胃癌患者王明(化名)结束了三天的化疗清淋,接受了一款CAR-T(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免疫疗法)试验药物的回输,7个小时后,他被发现陷入昏迷,63天后在家中去世。财新获得的病历显示,昏迷时CT影像中他已出现双侧自发性硬膜下出血,即俗称的“脑出血”。

王明时年49岁,确诊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此前已经接受一线治疗全胃切除术和替吉奥加奥沙利铂的6次化疗,出现了腹膜后淋巴结转移,又做了二线治疗白蛋白紫杉醇加呋喹替尼的4次化疗。他参与的是创新药企易慕峰生物的IMC002的III期临床研究,他所在的试验点是上海长海医院。

药企、院方及研究者称这起严重不良事件(SAE)和试验药物无关,而是清淋时使用的化疗药物引发。

据病历记载,SAE上报后,主要研究者、长海医院胃肠外科主任医师罗天航判断,这不是CAR-T相关的严重并发症CRS(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也不是ICANS(免疫效应细胞相关神经毒性综合征),而是与化疗药物环磷酰胺、氟达拉滨、白蛋白紫杉醇相关。

为何做出如此判断,罗天航对财新解释,第一细胞治疗虽然会有一定的ICANS的风险,但是它不表现为出血或者是凝血功能障碍。第二,输注距离出血的时间实在太短。“ICANS大多数表现为癫痫或者脑水肿,但是没有一个是引起脑出血的。”反而可能是清淋过程中化疗药物导致血小板降低增加了出血风险。

王明的妻子程华(化名)对此感到无法理解、难以接受。“我们预料到最坏的结果,就是药物没有效果,疾病进展,这我能接受。但没有想到会这么惨烈,他什么都没有(来得及)说,就这样睡过去。”程华称,院方和研究者以内部资料为由,拒为家属提供正式的书面报告。

需要强调的是,末线癌症患者参与新药临床试验,往往已是穷尽其他治疗手段后的孤注一掷,受试者死亡的情况也并不罕见。本次事件的核心并非有受试者死亡,而是双方对于脑出血和药物的关系判定不一,且知情同意书中对相关风险提示的充分程度。

要证明脑出血和药物的因果关系较为复杂,需尸检,或者做医学鉴定和司法鉴定,程华告诉财新,她没有做尸检,因为情感上难以接受。7月,她与院方和药企难达一致后,已开始通过司法路径求偿,在走鉴定程序。

据财新从药企和患者双方查询,患者死亡证明中所写的死因并非脑出血,而是胃恶性肿瘤。程华解释,王明在输注CAR-T后,不仅出现了脑出血,药物也没有疗效,肿瘤没有得到控制,大部分时间在昏迷中。她不否认死因与胃恶性肿瘤有关,但在后续的鉴定中更要厘清,死因中脑出血和胃恶性肿瘤的归因占比。

易慕峰则表示,患者最终死亡证明是于家中死亡,死亡原因为胃恶性肿瘤。本临床试验已按法规要求设置临床试验损害补偿机制,后续处置将严格依据调查认定结论推进。

从手术到首次化疗,王明的主治医师都是罗天航。“一开始我们出现腹膜后淋巴结转移的时候,他就推荐我们进组,但是当时我们没有经过二线治疗,不符合入组条件。”程华回忆。后来王明在外院做了二线治疗,2025年12月,又被建议入组参加临床试验,一家人同意了。

王明的入组过程很顺利。经过一系列检查后,1月14日,他签署了知情同意书正式入组;2月24日住院准备回输事项。

在回输前,要用化疗药物做淋巴细胞清除预处理,俗称“清淋”,这是为了为CAR-T细胞在体内的生存、扩增创造最佳的微环境,起到更好的疗效。清淋持续了三天,当时他的身体状况尚好。“虽然有点虚弱,但是人能吃能喝能睡能走。”程华说。

病历显示,王明在12时12分输注完成,未发生不良事件;19时30分出现嗜睡、呼之不应;头颅CT平扫显示“双侧大脑半球硬膜下出血,左侧颞部为著;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大脑半球肿胀”“ 双侧额部硬膜下少许积液,左侧为著”。

医院在联合脑外科会诊后得出意见,当日立刻为王明开颅,即“行双侧硬膜下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

据财新了解,术后王明随即转入长海医院ICU,后又转入上海一家康复医院,期间曾短暂清醒,他的肿瘤也在持续进展。程华在4月26日感到他情况不好,在当天办理出院带他赶回老家,同日离世。

王明3月2日脑出血后,这起严重不良事件(SAE)和试验药物无关,不是CAR-T相关的严重并发症CRS(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也不是ICANS(免疫效应细胞相关神经毒性综合征),而是与化疗药物环磷酰胺、氟达拉滨、白蛋白紫杉醇相关。

罗天航解释,ICANS大多数表现为癫痫或者脑水肿,但是没有脑出血。同时因为化疗清淋药物导致的脑出血也不多见,他判断,“这个病人身体相对偏弱,可能在清淋过程中出现恶心呕吐,同时加上化疗药导致血小板降低,可能增加了他的出血风险。” 他向财新确认,患者在回输前做了脑部的核磁检查,排除了脑出血的风险,在回输后发生脑出血没有任何预兆。在SAE发生后他立即向医院伦理委员会上报,他的判断也得到了伦理委员会的认可。

目前被医学界认可的CAR-T产品的风险主要有三,在王明签署的知情同意书中有所提及。

一是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CRS),这是在CAR-T治疗中常见的细胞因子相关毒性,是一种由高水平免疫激活而导致的非抗体特异性毒性,多数于接受CAR-T细胞输注后一个月内发生,患者会出现高热和流感样症状等,出现的时间点与T细胞在体内扩增高峰的时间点相吻合。

二是清淋预处理,氟达拉滨和环磷酰胺是最常用的方案,还会考虑在此基础上增加白蛋白紫杉醇。其毒性包括中性粒细胞减少、白细胞减少、贫血和血小板减少的血液毒性,也会增加感染的机率。

三是免疫效应细胞相关血液毒性(ICAHT)、免疫效应细胞相关神经毒性综合征(ICANS)、CAR-T相关出凝血疾病(CARAC)等。知情同意书明确,这些风险在治疗过程中会被严密监控,通过相关的实验室检查和医生的专业判断,经过医生及时专业的对症处理后,大多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或缓解。

院方判定是清淋引发的出血。但是ICANS和CARAC也值得重点关注,理论上或引发脑水肿、脑出血。其中,前者是促炎细胞因子破坏血脑屏障、进入脑脊液、激活脑血管内皮细胞。据2022年刊发在《Radio Graphics》的一项研究综述,ICANS一般在输注后第四天出现,也可以在输注后第一天出现。患者少见的MRI表现包括急性颅内出血。

在一位常年开展CAR-T疗法的、不具名的三甲医院血液科医生看来,一部分ICANS即反映为脑水肿。理论上来说,在输注后数小时内出现,不能排除和CAR-T相关,很有可能是脑水肿影响脑部血管后,引发了一系列的状况。

CARAC则是CAR-T治疗之后,凝血系统和血管内皮发生异常,导致出血或者血栓。这通常是自发性出血,可以累及多个部位,如消化道、呼吸道,包括颅内出血。据2025年刊发在《Annals of Hematology》的一项研究,CARAC的发病机制尚不明确,但研究人员推测CRS可能破坏凝血和纤溶之间的平衡。凝血异常往往发生在CAR-T输注后第6-10天,但也有研究提及更早发生的案例。

“CARAC任何地方的出血都有可能。说实话,你全身的出血,比如鼻子出血,口腔出血,消化道出血,经过积极处理,不太会危及生命。”前述医生说,“主要就怕脑袋出血,如果止不了一般都致命。因为它里面出血,只能往内压,危险性非常高。” 而一位做CAR-T研发的人士则对财新指出,从回输的时间看,仅仅几个小时,体内CAR-T细胞的数量不太可能会增加到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阶段。同时,由于血脑屏障存在,CAR-T细胞也不容易入脑,进而引起脑部损伤。

他强调,一是要确认CAR-T细胞回输的剂量是不是过高?是否存在大量输注后由于应激反应造成的血管损伤。按照病历中所述,患者回输的剂量是2.9108个细胞,是在正常范围,“一般血液瘤用的是5106/KG体重”。

此外还要确认患者是否此前存在脑部血管问题,比如由化疗导致的脑血管损伤,而这种系统性损伤根据现有临床手段很难判断。“这次回输CAR-T加上化疗清淋,可能只是一个诱因。”该CAR-T研发人士说。

不止一位业内人士对财新坦言,通过现有病历和资料,为脑出血归因很难。“你就算做尸检,也未必能把这个事情彻底掰扯清楚。只是有可能看到细胞因子增高,体内的免疫细胞增加。但是你说这个是不是一定有关?有时候也很难关联起来。”前述医生说。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成因复杂,但这次脑出血在此前或有端倪。财新在王明的病历中看见,在他回输的前一天,即3月1日,他的血小板已经低于正常范围,凝血也出现了异常。血小板正常值是125-350109 /L,王明仅为55109 /L。纤维蛋白原正常值是1.8-3.5g/L,王明是1.06 g/L。

这两项合并出现往往代表着——若临床未做进一步处理,如输纤维蛋白原和冷沉淀,患者出血风险已经极高。

王明是这个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处于事业的上升期,程华坦言他的离世无论是精神层面还是经济层面都打击很大。

程华认定先生的脑出血与药物相关。她基于此认为,临床试验前的知情同意并不充分。因为在知情同意书中,仅写了CAR-T相关出凝血疾病(CARAC)等等,但她并不知晓这可能意味着脑出血。“如果医生提了的话,我们会提高警惕的,仔细再问一下,这不是小风险。医生给我们说的风险主要是细胞因子风暴,说都是可控的。我们没有获得完整的知情权,我们就做不出更好的判断,这就失去选择权了。”

对此,罗天航表示,知情同意书中提到了有可能会引起CAR-T相关出凝血疾病,只是没有专门说具体的部位可能是脑,“总体来说脑出血是非常罕见的。” 在发生这起脑出血事件前,IMC002传来捷报。数据显示它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较好。

2026年1月,在全球最负盛名的肿瘤学大会——美国临床肿瘤学会年会(ASCO)的胃肠道肿瘤研讨会上,易慕峰公布了它在晚期胃癌/胃食管结合部癌(GC/GEJ)患者中的I/IIa期临床研究最新数据。这款药物靶向CLDN18.2,国内已有同类产品获批上市。

截至2025年8月,有16例患者接受了IMC002单次输注治疗。在疗效方面,在15例可评估患者中,客观缓解率(ORR)达到 66.7%,中位无进展生存期(mPFS)为7个月,中位总生存期(OS)为10.3个月。

在安全性方面,未观察到剂量限制性毒性(DLT)。所有患者均发生治疗相关不良事件(TRAEs),但是CRS均为1-2级,这代表程度轻、临床可控;亦未观察到ICANS或治疗相关死亡事件。

在前述三甲医院血液科医生看来,这款药物能获得药监局批准、走到受试者150人的III期临床,可能代表在此前的研究中未发现此类病例,是偶发的个案。

事发后,医院及药企认为与试验药物无关,但愿意支付一笔人道主义补偿。程华不接受,“责任就是责任,不是人道主义,人道主义是跟你一点关系都没有,你爱给就给,给一点也是施舍、同情、怜悯。”

在知情同意书的“研究损害赔偿”一节中提及,“经相关部门鉴定,如确因本次研究引起的不良事件对您造成伤害,我们已为本项研究购买了保险,将承担您由此造成的相应医疗费用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据程华引述的院方说法,这笔费用已经投入到开颅手术和ICU的救治中了,“他们说我们已经花超了。”

目前,程华已经在走司法程序,尚未立案。她的主张是获得人身损害赔偿,“我是要(他们)赔偿,但它必须是在一个合法的范围之内,而且是一个合法的由头。” 忆及数月的维权经历,她的感受是“特别弱势”。在临床试验中,患者一方的失权并不罕见。曾有一名接手受试者维权案的公益律师对财新感慨,临床试验自有专业性和信息壁垒,又是患者多年跟随的主治医生推荐入组,因此出现损害后更难维权。

另一方面,具有相关业务能力的司法鉴定机构有限,如果药物副作用与患者损害结果的关联明确,仅鉴定医方救治是否得当、及时,难度会低一些。如果试验药物副作用尚未充分发现,通过司法鉴定来认定因果关系和医方过错就更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