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该会一直提醒投资者,首先核实牌照。在进行任何投资前,应查阅香港证监会持牌人及注册机构的公众记录册,确认有关人士或机构是否持有适当牌照及获准从事相关受规管活动。其次是,参阅警示名单。可浏览香港证监会的可疑投资产品及无牌公司警示,留意有关人士、机构或投资产品是否已被列入相关警示。最后,切勿轻信网上投资建议。切勿轻信透过社交媒体、实时通讯软件或投资群组提供的投资建议,对要求入群付费、私讯提供买卖指示的人士保持高度警惕。
内地与香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也需要深化监管协同。中国证监会主席吴清2026年8月初赴香港出席公开活动时强调,中国证监会将和香港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管协作,深化发行上市中介机构监管执法等领域的合作,同时不断完善风险监测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资本跨市场、跨境流动风险监测和协同应对,防范系统性风险。
“黄瑞会不会已经跑路了呀?他太太的小红书最近终于更新了,IP在香港,是不是还没走?”晓雯说起黄瑞,内心十分忐忑。她的数百万港元,还在ZD Group的账面上无法赎回,最怕实控人黄瑞“跑路”。
在星桥资本所在大厦中环中心,财新见到李冰时,他则显得更为彷徨。“我们昨晚六七点钟才离开这里,原本说好今天澳大利亚总部高管到场沟通、协商赔付解决方案,警方也提前到场对接,结果平台一夜之间人去楼空。” 晓雯、李冰,还有这两起爆雷事件的许多利益受损者,都不约而同选择了求助香港警方。
李思安在接受财新采访时称,投资者跨境维权的路径,大致可拆解为“三条主线,加一个兜底”。第一条主线是刑事报案,也是最优先推荐的方案。原因在于,一旦刑事追诉程序启动,侦查手段的穿透性与资产冻结的效率、层级,远非其他方式可比。不过,刑事报案有其适用范围——只有出现底层资产虚构、资金被挪用、人去楼空等明显犯罪嫌疑时,警方才可能立案,香港警方对立案的把握与内地一样严格。
香港警务处发言人对财新称,如接获相关举报,警方会按个案的实际情况展开调查,包括搜集证据、追查涉案人士及资金流向,以及分析相关收款账户、转账记录和平台运作。如发现可疑账户、异常交易或资产与案件有关,警方会按调查进度及相关法律程序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涉案资产被转移。
第二条主线是监管投诉。其特点是成本低、速度快,内地投资者也可向香港证监会、香港金管局提交投诉或举报信;像星桥资本的案件涉及黄金衍生品交易,还可向香港黄金交易所投诉。财新在香港黄金交易所查询到,星桥资本关联实体星桥金业确实为香港黄金交易所成员,但其成员状态为“非交易成员,限制或暂时吊销交易权”。
李思安还特别提到,香港证监会一旦介入,可遵循《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04条或205条发出限制通知书,或直接向法院申请冻结令,能更及时帮助投资者保护权益。2026年7月底,香港证监会曾披露,向富途证券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下称“富途”)发出限制通知书,冻结某实体于富途持有的客户账户内的资产,冻结上限1.25247亿港元。据公告,这一遭冻结资产的实体,正是涉嫌参与一项与港股IPO相关的欺诈计划,涉嫌虚假营造IPO股份的市场需求。
第三条维权主线是民事起诉。但香港诉讼成本相对内地高,诉讼周期较前两种方式更长,投资者有必要先厘清资产所在与管辖点,制定诉讼策略、确定被告名单,往往需要大量时间与律师磋商。
李思安提示称,与内地“先刑后民”的原则不同,香港法律并无刚性规定,即刑事案件进入调查,并不阻碍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两条线可以并行推进。
至于“兜底”,则是清盘呈请,类似内地的破产程序。法院委任清盘人统一追查资产去向、审计并按比例分配;清盘人有权接管并追收公司资产、对相关机构和人员展开调查和追偿。
然而,无论内地投资者跨境追责,还是香港本地投资者,香港没有类似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内地的证券代表人诉讼只覆盖内地证券纠纷。
李思安称,现实中可走的只有两条近似路径,前者为多名原告分别起诉、由法院合并审理;后者由一名原告经授权代表其他投资者起诉,但法院会严格审查投资者们权益是否相同、签约主体是否一致,不一致即可能分案。
为广大中小投资者维权,香港金融市场上曾出现由香港证监会为公众投资者争取赔偿的代表性案件。最具代表性的是“雷曼迷你债案”。
2009年7月,香港证监会与香港金管局和16家分销银行达成协议,由银行向投资者回购雷曼股票挂钩票据(迷你债);2008年雷曼兄弟破产后,这类票据变得一文不值。
但在雷曼迷你债案中,出于银行愿意回购产品,香港证监会与香港金管局均决定不予追责。事后两者对总额约127亿港元、大量卖给普通散户的雷曼迷你债销售情况开展深度检讨,推动香港法律修订,加强了对“结构性产品”(迷你债及其他股票挂钩工具)的监管。
在雷曼迷你债案件中,香港证监会为公众投资者维权,是援引《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为受损投资者争取法院命令,某种程度上起到了“集体救济”的效果。在ZD Group和星桥资本案件中,广大内地投资者跨境维权,能否触发类似的监管和救济行动,尚待观察。
此外,面对注册在BVI、实控人已离港的实体,更要启动国际刑警或国际司法协助渠道,门槛极高,须有大量证据、众多受害人、可观金额方能成行。
一些人的资金出境并非合法合规,某些钱是以美元稳定币USDT方式转移至境外,本身存在瑕疵。
再比如,在星桥资本案的投资者中,为了降低参与的资金门槛(代理人可以用更低的入场费参与指定投资),他们与星桥资本有关实体签过“代理协议”,成为其中的一名业务代表,身份因此从受害者滑向“参与者”。
李思安指出,若仅签协议、未实际发展客户抽取佣金,尚有辩护空间;若实际发展客户并抽佣,在内地有可能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犯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在香港则涉嫌无牌进行受规管活动。
另外,内地居民资金经USDT渠道出境已涉嫌非法买卖外汇,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两案资金募集均涉及内地,李思安建议,凡能找到内地当局的管辖点,即推介、签约、收款任一环节发生在内地,投资者都应同时向所在地经侦部门报案;即便不立案,材料也会流转留痕,为日后两地司法协作提供配合基础。
在制度层面,2024年1月29日,《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下称《互认安排》)在内地和香港同时生效,意味着内地和香港90%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可在对方承认和执行,纠纷当事人无需在两地重复诉讼。
但李思安提醒,结合ZD Group和星桥资本跨境维权案件,不能仅靠《互认安排》,原因是互认不涵盖刑事程序,没收、冻结、返还等刑事命令不在其列,刑事追赃仍须依靠两地刑事部门协作;同时互认亦不包括破产清盘案件,机构一旦清盘,投资者只能按债权申报程序处理;且义务主体若为BVI、开曼公司,更无法通过互认执行。
正式付款前,投资者需核验签约、收款及持牌主体是否为同一机构,主体信息不一致时切勿出资;遇到承诺保底叠加超额收益的跨境产品,应核实收益逻辑,无法合理解释收益来源的,其回报很可能来自新入资金;资金出境应当依托合规路径,避免使用虚拟货币或地下钱庄;同时,从产品接洽阶段就妥善保管宣传资料、聊天记录与转账凭证,这是维权环节中极为重要的证据。
截至发稿,ZD Group方面仍未就兑付危机作出公开回应。截至8月31日,香港警方共接获56名投资者报案,案件暂列“诈骗”,由重案组转至商业罪案调查科讹骗案调查组跟进,并已拘捕1名32岁香港本地男子,该男子获准保释,将于9月中旬向警方报到。
至于星桥资本案,截至9月10日,7名人士(6男1女)已被警方拘捕,并获准保释候查,将于9月下旬向香港警方报到,警方累计收到566人报案。
对两案的数千名投资者而言,等待才刚刚开始。在跨境资产配置需求持续抬升的背景下,无牌与贴牌的幽灵在阴影中游荡,谁来为那些“合规”幻觉埋单?
黄静、阿武、晓雯、宋玉、赵兴、李冰均为化名本文选自即将于09月14日出版的《财新周刊》,原标题《跨境投资阴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