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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刊提前读】电商刷量成产业链 能否追刑责?

互联网行业从未像如今这样依赖流量。一条短视频获得几万点赞、收藏,一个直播间人气旺盛、互动频繁,就可能被平台推荐给更多人,引来广告主投放,带动消费者跟风购买。然而,这些点赞、收藏和转发,有多少来自真实的人,又有多少由自动程序批量制造?明面上无人知晓。当虚假繁荣的流量泡沫被戳破,从事电商刷量,到底算不算犯罪?

刷量,通俗说就是刷流量或买流量,花钱雇人或用软件,批量制造点赞、评论、收藏、播放量、在线人数等数据,让一个图文作品、视频、直播间看起来人气很旺。抖音等平台采用算法推荐机制,刷量会增加相关图文、视频的浏览量、提高直播间排名,从而撬动平台内的自然推流。对电商业者而言,“刷量”几乎是公开的秘密,从接单平台到中间商再到生产流量的工厂,早已形成一条分工明确的产业链。

苏贤是上述链条上的“中间商”, 他发布广告承揽抖音等平台的刷量订单,再通过租用的一个刷量接单系统转给生产虚假流量的团队执行,从中抽取1%的差价。法院认定其在一年多时间中,向刷流量团队支付247万余元,个人获利2万余元。

2026年2月,苏贤因非法经营罪被广东省阳江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9岁的苏贤是山东济南人,案发前经营网站“火乐网络”,其上有一个刷量接转单的分站“玖伍系统平台”。据苏贤供述,其主要业务模式是在微信发布广告招揽刷量订单,客户开户、充值后,就可以在“玖伍系统平台”下单,之后他会将订单转给刷量团队执行。苏贤称其相当于“中间商”,平台内挂的是其他商家的服务,但价格比原价稍高,他在转单执行的时候是按原价转,以此赚取差价。

火乐网络上的“玖伍系统平台”不是苏贤自己开发的,是他向QQ网友“95网络小青”租用的,价格是每年3000元,有维护需求时要另外付钱。“95网络小青”到案后供述,其花了15万元从另一名网友处购得“玖伍系统平台”的源代码,而后找技术人员做了加密,并以每年2000—50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等有客户购买时再让技术人员部署到相关服务器上。

“玖伍系统平台”类似电商平台。“95网络小青”称,购买该平台的客户可以在上面开商店,挂出自己的商品。其约三分之一的客户购买该平台后用于贩卖腾讯、爱奇艺等视频会员,剩余约三分之二的客户用该平台从事给抖音、快手等短视频App刷量的业务。2019年他因客户利用该平台给快手App刷量而被企业起诉,赔了50万元。之后为了还债,他选择放任客户继续利用该平台做刷量业务。

苏贤就是上述客户中的一员。他2021年租用“玖伍系统平台”做刷量生意,先后雇了两名客服负责接单、售后。因“玖伍系统平台”本身不具备刷量的技术功能,苏贤将部分订单转给租用了同一平台的敖华超,后者运营了一个生产虚假流量的工作室。

敖华超是广东阳江人,他的刷量工作室设在阳江市江城区一处有200多平方米的出租房,后来警方在里面发现了1246台苹果手机、513片单片机、9台交换机、40个光猫,以及若干电脑主机等设备。据判决书,敖华超团队通过手机使用脚本软件模拟真人的方式,为抖音、小红书等App的用户、商家或直播间刷流量,其中大部分业务集中在抖音App。

这个团队的收费标准并不固定,会随行情浮动。以点赞为例,一名客服供述,抖音视频点赞每千赞要30—50元。敖华超称,早年间一万个点赞能卖五六百元,慢慢降到三四百元,到2022年案发那段时间只有110元。

敖华超的订单来源、流转也主要依托租用的“玖伍系统平台”,苏贤等中间代理商在前台下单后,敖华超除安排团队自己刷量,有时会将订单转给网友程顺勇,自己从中赚取差价。程顺勇虽然没有租用“玖伍系统平台”,但其编写了程序,能自动从敖华超的平台获取转单任务。

据程顺勇交待,一是通过“协议”软件利用抖音相关接口实现程序自动刷量,二是通过YY语音频道、QQ群等组织宝妈等兼职人员用个人抖音号进行人工刷量。他说,其收取敖华超转单的价格是点赞每千个20元、关注每千个35元、收藏每千个3元。

刷量生意得以运行也依赖其他黑灰产,比如通过接码平台解决网络账号。所谓接码平台是专门为他人接收、提供手机验证码以牟利的平台,常被用于批量注册账号、规避网络实名验证。财新获悉,敖华超团队通过接码平台获取了注册抖音等平台的手机号与验证码,从而使得他们购买的手机能顺利注册、登录,即便偶尔有账号被抖音封号或停用,也可以重新购买补上。

为了避免账号被封禁,上述刷量团队还安装了数百条宽带以获取不同的IP地址。敖华超解释称,如果多个账号共用一个IP地址,有可能被抖音封号,而他的做法是让每两台刷量手机连接一条宽带,以避免封号。但抖音运营方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更名为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抖音公司”)风控预警模型仍然捕捉到了异常,2022年4月委托工作人员到阳江市报案,称有一团伙在该市辖区涉嫌非法经营,阳江市江城区警方5月底对该案立案侦查。

当时抖音公司的报案材料称,近期该公司排查发现大量抖音账号异常刷量,触发了风控预警模型,相关黑产团伙涉嫌利用模拟点击设备在抖音直播间模拟真人与主播互动,通过直播间停留、点赞、刷评论等互动方式达到增加直播间流量、提高直播间排名、促进直播带货销量等目的,经过对账号异常行为排查分析,发现疑似作弊抖音账号425个,相关账号均在几个相同的Wi-Fi名称和Wi-Fi MAC地址的网络环境下,且相关网络设备的GPS信息主要集中在阳江市江城区,初步排查出该黑产团伙人员相关信息为敖某某(判决书显示其为敖华超的妹妹)等人。

抖音公司还称,经过进一步排查分析,发现这些风险账号共计观看直播约8000万次,点赞近6亿次,评论约7000万条,明显超过了正常抖音用户的操作频次。相关账号短时间内进行重复评论且内容是大量雷同话术,例如“下单了”“已经收到了,质量很好”“一直在用这款,支持主播”等明显带有误导性的虚假评论,相关抖音账号在直播间并没有购买商品的交易记录,因此发布的评论内容与实际不符。

2022年8月4日,阳江市江城区警方展开收网,敖华超等8人在阳江被抓获,苏贤及其两名客服在山东济南被抓获;8月17日,“玖伍系统平台”的出租人“95网络小青”徐某青在江苏苏州落网;8月19日,承接敖华超转单的程顺勇及其一名同案人在福建福州被抓。至此,共有14人卷入前述虚假流量案件,他们先被刑事拘留,后又全部被取保候审,其中两人获得不起诉处理。

2024年8月16日,阳江市江城区检察院对12人提起公诉,指控敖华超、苏贤、程顺勇等11人犯非法经营罪,徐某青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敖华超、程顺勇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江城区法院对两人中止审理。剩下的10名被告人中,徐某青等8人认罪认罚,继续取保候审,敖华超曾经的一名合伙人与苏贤于同年9月30日被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逮捕,他俩在一审中主张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检方对苏贤指控称,2020年开始,苏贤在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资质的情况下,在其代理的“玖伍系统平台”上接收订单,为抖音用户、商家或直播间通过模拟真人点赞、评论、在线等方式批量增加其抖音账户的流量。苏贤先后聘请两名客服人员负责接单、售后等工作,客服领取每月4500—5000元不等的固定工资。

检方称,苏贤团伙在接单后,收取1%的费用后将该类为抖音用户、商家或直播间刷点赞、刷弹幕、刷评论、刷播放量、刷人气的订单转给敖华超刷量团伙完成。截至2022年8月4日,苏贤共支付了247万余元给敖华超团伙为抖音用户刷流量,苏贤获利2万余元。建议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苏贤五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检方在指控敖华超等人时将苏贤表述为该团伙“上线”。

根据《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有该条所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这项罪名规制的非法经营行为包括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等三种情形,以及用以兜底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在该罪中,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刑期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相关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刑期,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网络诽谤等刑案解释》)第7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达到该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即属于“情节严重”,依照非法经营罪的兜底规定进行定罪处罚。其中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构成“情节严重”,数额达到前述规定的数额5倍以上的,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司法实践中,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刷量人员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资质,故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刷量人员的行为落入上述司法解释中“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的规制范围,但刷出来的“虚假流量”能否被认定为“虚假信息”存在争议,其直接影响定罪与否。

苏贤在该案一审中自辩不是敖华超的上线,也不是一个团伙的,自己只是中介;检方指控其2020年开始做刷量不属实,他是2021年开始的;其没有做过指控的给直播间刷点赞、刷评论、刷播放量、刷人气等行为,他的网站不做评论业务,就是担心构成有偿发布信息,从而可能违法犯罪;他只做点赞,不能把点赞归类为发布信息,在贴吧发帖、微博发文、抖音发布作品属于发布信息,但点赞在大众意识里不是发布信息。

苏贤一方还辩称,虚假流量并非刑法意义上的虚假信息,《网络诽谤等刑案解释》第7条规制的是有偿“直发失真信息”等情形,而不是“有偿刷量”,其中“虚假流量”影响的是信息呈现方式,并不是虚假信息本身;有偿刷量确有不妥,但在无法证明苏贤有意为含网络谣言的作品刷量的前提下,如果按非法经营罪入罪,有违《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判决书显示,法院将苏贤向他人支付费用在其网站上搭建“玖伍系统平台”接收订单的时间改为“2021年开始”,并在接收订单的范围中删去“直播间”,改成“为抖音用户或商家通过模拟真人点赞、收藏等方式批量增加其抖音账户的流量”;更为重要的是,在陈述苏贤等人具体刷量行为时没有了“刷评论”,而是认定“苏贤团伙在接单后,收取1%的费用后将为抖音用户、商家刷点赞、刷弹幕、刷收藏量等订单转给敖华超刷量团伙完成”。苏贤支付给敖华超团伙的资金数额及其个人获利没有变化。此外法院将苏贤由检方所指的敖华超团伙“上线”改为“代理商”。

江城区法院在对本案的定性评判时表示,苏贤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事的“刷量”经营活动,系通过使用批量操控软件向抖音平台用户、商家或直播间有偿提供发布虚构的点赞、弹幕、评论等服务,属于干预信息呈现的传播“虚假信息”行为。据此可认定本案“刷量”经营活动符合“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的情形,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抖音公司出具的两份情况说明被法院作为证据采纳。“部分低质商家通过购买黑产业务进行刷人气撬动自然流量,导致大量真实用户被引流至购买黑产服务的直播间。其他商户直播间的优质内容因为黑产的刷量行为没有被合理推荐,导致越来越多的商户将精力放在通过黑产购买刷量而非加强直播间的质量经营,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严重损害了正常经营的商户利益和网络市场秩序。”

财新注意到,苏贤一方在上诉状中援引了许多法检系统人士撰写的学术文章,以佐证己方观点。如《人民司法》“批量点赞、转发、收藏等行为系单纯的点击行为,不属于发布信息,即使系虚假点赞的,也不应以有偿发布虚假信息为由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222条对虚假广告罪的规定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明确,虚假广告案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据判决书,出庭的阳江市检察院检察官发表意见称,一审认定苏贤获利仅2万余元的事实不当,他当庭承认获利超过10万元,结合其向两名客服支付工资情况,应当采信庭上供述。检察官还指出,苏贤等人接受商家等委托,通过刷点赞、刷评论向消费者展现虚假信息,进而达到推销商品、服务的目的,误导了消费者,通过虚构商家的流量以及用户评价等,向社会公众展示虚假的认可度,进而误导消费者,达到了商业推广的目的,符合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的本质要求。

检察官认为,上诉人中的苏贤等4人从事的刷流量服务实质系“广告服务”,属于“广告经营者”;他们接受别人的委托,通过虚假好评量、点赞并以可视方式对外展示,误导消费者作出购买决策,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扰乱了公平竞争秩序,非法获利超10万元,情节严重,构成虚假广告罪;一审认定苏贤等4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建议二审法院对此依法改判。

阳江中院审理后表示,苏贤在二审中称其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仅有其个人供述,尚无其他确实证据印证,应按一审判决的违法所得数额2万余元认定。

法院表示,对于检察官等人提出苏贤等人构成虚假广告罪的意见,经查,虚假广告是针对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而在案证据证明,本案团伙的行为不限于此,本案团伙为大量抖音用户、商家或直播间批量刷流量,扰乱了网络信息服务市场秩序和破坏平台算法公平竞争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虚假广告罪不能完全涵盖评价该团伙全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据《网络诽谤等刑案解释》和《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据类案判决书,2018年下半年开始,云南人杨某松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陆续在广东深圳、海南海口成立的公司招募人员,专门搭建并运营“阿法狗”网络交易平台,向微博、抖音等自媒体客户倒卖虚假点赞、评论、转发等服务。杨某松利用前述平台,组织可实现自媒体用户点赞、评论、转发等虚假数据流量增长需求的“卖家”在平台上架服务,吸引前述需求者作为“买家”通过平台下单购买服务,最终为“买家”实现虚假数据流量增长。杨某松在“卖家”上架的服务价格上上浮20%收取“买家”费用,以此获利。

判决书显示,2019年至2023年11月,杨某松在涉案两名员工协助下,通过“阿法狗”平台为自媒体客户虚增商品点赞评等虚假流量累计交易1031万余元,获利171万余元。2026年4月24日,江西省石城县法院判决杨某松等三人构成虚假广告罪,刑期均“实报实销”,其中杨某松获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杨某松等三人起初被石城县检察院指控非法经营罪,后变更指控事实,并将指控罪名变更为虚假广告罪,三人对此认罪认罚,法院采纳检方定罪量刑建议。

石城法院评判称,杨某松等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专业网站,接受自媒体客户委托,有偿提供虚假点赞、评论、转发服务,本质是为商业推广主体实施虚假宣传行为,属于接受委托、协助完成虚假广告推广的广告经营者;平台点赞、评论、播放量、粉丝数等流量数据,是公众判断账号影响力、内容可信度、商品受欢迎程度的核心依据,被告人批量虚增上述数据,直接制造虚假人气与商业信誉,属于以虚构数据对商品、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与虚假广告信息具有同质性;虚假“转评赞”等通过虚构的关注、转发、阅读、好评等信息,向社会公众展示虚假的认可度,进而误导消费者,达到了商业推广的目的,符合虚假广告罪中“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的本质要求。

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志伟办理过多起虚假流量案。他对财新表示,刷量现象已存在多年,早年间多是行政打击或由互联网企业进行民事索赔,但随着近年来执法尺度变化,一批案件进入刑事流程。

在彭志伟看来,打击刷量导致的虚假流量应回归罪刑法定原则,尽快明确法律适用问题。他建议,打击此类黑灰产应注意甄别刷量的对象,从现行法看采取行政打击、民事索赔,或由检察机关发起民事公益诉讼都是比较稳妥的方法。

本文选自即将于09月14日出版的《财新周刊》,原标题《电商刷量的罪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