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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监管办法启动修订 划分业务类别强化风险管控

【财新网】9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制定的《关于实施〈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实施公告》),两份文件均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办法》共85条,分为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业务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这是现行《办法》自2014年颁布以来,在2017年、2019年两次修改后的一次全面修订。本次修订围绕五个方面展开,意在推动期货公司聚焦主责、完善业务布局、加强全过程监管,补齐股东与实控人监管、公司治理与内控制度短板。

在准入环节,最明显的变化是业务分为基础类和交易类两类,基础类业务包括境内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交易类业务包括期货做市交易、期货资产管理、衍生品交易。

期货公司设立时,应当申请从事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并满足1亿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在此基础上,期货公司经营经纪和交易咨询两项基础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2亿元;经营一种交易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5亿元,经营两种及以上交易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10亿元。新增业务每次只能申请一种、距上次核准隔开六个月,申请前净资本须长时间维持在对应水平。总之,业务越复杂,资本厚度和风控能力要求越高。

《办法》加强了期货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管理。股东出资必须是自有资金且不超过自身净资产,主要股东净资产门槛2亿元,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0亿元。

股东要交代完整股权结构,穿透说明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持股合并计算,交叉持股、循环持股被禁止。同一主体持股5%以上的期货公司不得超过两家、实际控制的不得超过一家,即“一参一控”。

针对股权代持、隐性控制和股东越权插手业务等问题,《办法》列出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干预经营、挪用客户资产、以代持规避审批等明令禁止的行为,机构和子公司环节的主线是收层级、提门槛。过去借子公司、孙公司层层嵌套、把风险留在合并报表之外的做法基本被堵住。

《办法》要求境内子公司不得再设立子公司,境外子公司只能再设一级子公司。设立境内、境外子公司分别要求最近六个月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和10亿元,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设立、终止以及重大事项变更都要备案,并须持续满足人员、场所和系统条件。

分支机构也要由公司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得承包或委托他人经营。期货公司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应当覆盖各子公司、各分支机构。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环节,首席风险官成为必设岗位,主要职责是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状况、风险管理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兼职禁区也被写明;可以兼任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部门的负责人,但不得兼任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部门,不得从事可能影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活动。自有资金不得投向未上市股票、股权和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在业务规则环节,变化集中在两件事。一件是把资产管理业务拉回期货和衍生品主业,其他类型资管计划的募集净规模不得超过期货和衍生品类资管计划的5倍,资管计划必须由公司实质管理,投资顾问不得下达含具体数量、价格的确定性指令,另一件是给做市业务单独立规,新增第三节规范期货做市交易业务。《办法》要求专设部门、与其他业务严格隔离。通过双边持续报价提供真实流动性,重大决策也要做到书面留痕,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与《办法》同步发布的实施公告,存量经纪、咨询业务的期货公司其注册资本可不再调整,已核准备案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也无需重新申请;《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展期货做市、衍生品、资管业务的期货公司在《办法》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请相应资格,不受“一次一种、间隔六个月”的限制;但子公司的存量做市和衍生品业务要逐步取消,十八个月后不得从事,未取得资管资格却已有存量资管业务的,不得新增并在两年内终止。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9月10日在国新办举行的“开局起步‘十五五’”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进一步健全期货市场品种布局,提升大宗商品价格影响力。中期协近日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前8个月全国期货市场累计成交量为7194.34百万手,同比增长20.36%;累计成交额为654.02万亿元,同比增长37.37%。8月全国期货市场成交量为1087.01百万手,同比增长29.05%;成交额为85.04万亿元,同比增长3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