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监管部门启动AAA评级虚高专项整治,评级行业迎来一场“挤水分”。评级调整从“小步慢走”转向“断崖式下调”,“换机构抬级”的空间加速收窄——但信用分层远未完成。本文重点剖析境内评级行业何以失灵,以及评级重塑对信用债定价的传导机制,并从技术、制度与利益三个层面提出改革建议。
中国评级行业长期存在级别高度集中的结构性顽疾。截至2026年一季度末,境内6552家信用债发行主体中,AAA级占比32.41%,AA+级占比32.16%,AA级及以上合计90.54%;存量信用债中AAA级发行占比高达65.7%,AA-级及以下不足0.2%。对比美国存续公司债AAA评级比例不足1%(彭博数据),境内信用评级体系的区分度严重不足。
这一结构性失衡的背后,是市场占有率导向的深层驱动。基于2022—2024年11家评级机构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表明,市场占有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评级通胀指数平均上升约0.91个百分点,境内评级行业形成“规模越大、约束越弱”的逆向激励。同时,2025年银行间市场AA+及以上级别占比高达73%,但同年69只违约债券中38只违约前拥有AAA级评级,占比约55%。
2026年3月以来,监管部门启动AAA评级虚高专项整治,评级调整集中爆发。据东吴证券研报,截至7月31日,实际下调评级的城投主体共5家,涉及评级终止的城投主体138家、债券余额约6743亿元;评级下调后估值收益率中位数上行约79.5BP。在跟踪评级截止窗口前,高等级主体终止评级集中放量——6月AAA级主体终止评级9家,其中7家集中于最后6天,占全月78%,折射出评级机构与发行人对高信用等级背书的默契正在瓦解。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通报进一步印证了这一趋势,二季度评级机构共对58家发行人进行62次评级调整,其中1家下调6个子级,1家下调5个子级,6家下调2个子级;调整家数同比下降32%,但集中出现“断崖式下调”。评级机构正面调整16家,同比下降57%;负面调整42家(级别下调38家、展望下调4家)。
此外,中诚信国际于2026年6月29日推出暂停评级制度,填补了“临时中止”的规则空白——因未能获得必要信息,评级机构可暂停评级,期间结果不生效。Wind数据显示,截至6月30日,年内已有240家债券发行人终止评级服务,其中部分在存续期提前终止,意在规避降级风险。
评级行业震荡并非孤立的监管冲击,而是技术缺陷、行业结构失衡与监管约束不足三重力量长期交汇的结果。
从技术层面看,境内多数信用评级机构风险预警模型仍以历史财务数据为主,对企业现金流恶化、外部融资环境突变等前瞻性信号捕捉不足——这正是“应急式下调”“评级终止”频发的技术根源。更深层的问题在于,大多数信用评级机构缺乏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质量检验和跨周期验证机制,当信用评级结果与市场真实风险长期偏离时,缺乏有效的反馈机制促使其修正。
从制度层面看,评级虚高与预警滞后之所以从个别现象演变为行业普遍现象,根源在于“发行人付费”模式下的利益冲突、以市场占有率为导向的行业评价体系,以及长期偏软的监管约束共同构成的制度性土壤。实证研究表明,境内评级行业虽集中度较高,但尚未形成有效的声誉约束机制——投资者和发行人对级别符号的认可远强于对评级机构的认可,“级别竞争”由此成为行业常态。
利益冲突并非单纯的商业伦理问题,而是“发行人付费、发行人选择”这一制度安排的结构性产物。评级机构既是“评估者”,也是“服务商”,在“客观揭示风险”与“维持客户关系”之间常陷入两难。当受评主体信用状况出现负面变化时,及时下调评级可能触发发行人终止合作或转聘其他机构,评级机构为获取和维持业务,不得不向发行人倾斜。统计近三年评级终止案例发现,41.98%属于“为规避级别竞争”而主动终止——这正是评级机构面对潜在下调压力时的现实选择。
2026年以来,上述模式出现新的变种。随着监管对头部评级机构的约束持续加码,“逃亡优质机构”(flight from quality)现象正在浮现——发行人避开头部机构,转向中小型评级机构以追求更高的信用等级,因为高信用等级仍是降低市场融资成本最直接的路径。
评级机构之间还形成了“谁先下调谁吃亏”的博弈格局——率先下调者承担全部客户流失成本,推迟下调者则分享“不下调”带来的客户留存收益。“等别人先下调”成为各评级机构的理性选择,导致评级下调行为被系统性推迟。评级机构越不敢率先下调,风险积累越严重;风险越严重,最终下调时对市场的冲击越剧烈。当信用评级调整长期滞后于信用风险的实质变化,评级机构便不再是风险的“预警者”,而成了风险的“确认者”。
如果说信用等级高度集中是“症状”,利益冲突和博弈格局是“病灶”,则监管约束不足与处罚过轻是让病灶持续恶化的“环境因素”。具体而言,现行法规对信用评级调整的及时性缺乏量化标准,“及时”二字使评级机构推迟下调难以被认定为违规。监管要求一次性调整超过三个子级须启动回溯检验,但对“应调未调、推迟下调”并无约束机制。境内处罚主要针对备案程序、信息披露等程序性违规,与“风险预警严重滞后”无关,尚未触及信用评级预警失灵的核心。
评级监管整治的持续升级,正通过多重渠道改变信用债的定价逻辑——推动市场从“信仰定价”回归“风险定价”。所谓信仰定价,即评级主要依赖政府隐性担保和刚兑预期;而风险定价则以主体真实的偿债能力和信用基本面为依据。
随着评级中枢系统性调整,评级结果逐步回归真实信用水平,信用区分更加清晰。财通证券研报指出,本轮评级调整可能成为后续信用分层、估值分化加剧的起点。中信建投证券研报测算,2025年及以后发行的“高偏离度AAA主体”存量规模约7065亿元,剔除地产债后,下半年评级调整的潜在规模在2408亿元至3371亿元区间。此外,发行定价与同期限国债利差超过200个基点的发行人应是重点筛查对象。
评级下调对市场的冲击,并非仅通过公告本身,更多通过机构投资者的被动交易传导至债券估值。部分纯债基金合同约定AAA级信用债持仓比例不得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一旦持仓主体遭遇下调或终止,将直接触发被动调仓压力。例如,青岛上合控股4月3日主体评级从AAA调降至AA+后,约24个交易日内信用利差走阔133bp,估值上行127bp,对应债券价格下跌约4.5%,核心驱动是机构投资者因内部风控阈值被触发而被迫出库或调仓。
此前,评级机构只能被动维持失效信用评级或直接终止。无需等待降级预判即可直接启动暂停,信用评级当场失效。即便受评主体抢先终止,若原机构因信息不足暂停评级,市场将留存信息瑕疵记录,发行人更换评级机构后上调级别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管问询。该制度短期内可能加大弱资质主体的融资压力,但长期将消除评级虚高、信息披露缺位等弊端。
一是评级机构之间的“逐底竞争”。一家机构因声誉事件收紧标准后,其他机构反而放松标准抢占市场份额,评级质量意识被系统性弱化;二是客户结构层面的“双重标准”。为留住大型客户放宽标准,大型发行人评级上调概率约为中小型发行人的2-3倍;三是行业高集中度形成的结构性壁垒。市场占有率高的评级机构即便出现评级失误,也无需承担实质性的声誉成本。三重惯性相互交织,使得提升评级质量的动力严重不足,如果仅依靠市场自发力量则难以打破,必须有监管整治这一“外部变量”强力介入。
提升风险预警模型的前瞻性水平。当前多数评级机构风险预警模型仍以历史财务数据为主,对企业现金流恶化、外部融资环境突变等前瞻性信号捕捉不足——这正是“应急式下调”频发的技术根源。为此,建议评级机构加快引入大数据与机器学习技术,构建包含宏观预警指标、行业景气度指数、企业现金流压力测试等多维度的前瞻性预警模型。监管部门可推动建立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检验系统,制定行业统一的预警模型评估标准,定期检验各机构模型预测准确性,将预警时效性纳入评级质量评价体系,倒逼机构持续优化模型性能。
引导评级机构强化品牌建设,压实从业人员合规责任。引导评级机构构建以违约率为核心、以利差分析和信用等级迁移矩阵为工具的评级质量检验机制,推动行业从“规模导向”转向“质量导向”。通过规范经营和诚信履职积累品牌声誉,定期向社会披露评级机构品牌评估结果,引导投资者理性选择评级机构。针对当前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对管理岗位、后台支持岗位覆盖不足、流程留痕机制不健全、寻租行为追责难等问题,建议在《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中增补“将市场、行政等非评级岗位纳入利益冲突申报范围,建立健全内部流程留痕机制”的具体要求。同时,将从业人员受到与从业有关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纳入年度市场化评价并予以顶格扣分,强化个人违规与机构责任的连带约束。
以“投资者投票选择”机制破解评级独立性困局。“发行人付费、发行人选择”的模式使评级机构的经济命脉绑定在发行人一端,这是独立性缺失的制度根源。中央结算公司科创债课题组提出,在科创债市场探索实行“投资者投票选择”机制——由投资者按持仓量投票选择评级机构,发行人将费用预先拨付至中央托管机构,托管机构根据投票结果及服务质量评价拨付费用。这一设计将“选择权”移交给投资者,实现服务对象与付费来源的制度性分离。课题组建议以沙箱实验形式先行试点。在此基础上可借鉴欧盟强制轮换制度,明确规定发行机构与同一家评级机构的合作周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打破长期利益固化。
加大“应急式下调”处罚力度,提高赔偿比例。对因信用评级预警严重滞后造成重大损失的,允许债券投资者通过民事索赔机制和集体诉讼方式追偿,但从近年司法实践看,评级机构在虚假陈述案件中的赔偿比例普遍偏低。其中“五洋债”和山东胜通集团等案例已明确了赔偿责任标准,值得借鉴。对“断崖式下调”(一次性下调超3个子级)造成重大损失的,评级机构赔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投资者损失的30%;对其他类型“应急式下调”,可根据过错程度确定1%-5%赔偿比例。同时,将风险预警严重滞后明确列为行政处罚法定情形,对情节严重的机构予以暂停业务、撤销资质等处罚。
规范终止评级流程,压缩“以终止代下调”的操作空间。建议修订监管法规,仅限信用评级机构因合规原因无法继续开展有效跟踪评级的情形,且须提前向监管部门提交合规核查报告并获得备案确认。同时,严禁评级机构以维护客户关系、规避后续评级下调风险、降低跟踪成本为目的,主动提出或应发行人申请终止评级;对已被列入负面观察名单的受评对象,无论发行人提出何种要求,评级机构均不得启动终止评级流程。通过明确“可为”与“不可为”的边界,从制度上封堵“以终止代下调”的操作空间。
评级通胀指数为该机构AAA/AA+级占比与行业同级别平均占比之比减1,指数值大于0表示评级高于行业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