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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改革“十五五”规划出炉 如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财新网】近年来,随着宏观形势和经济结构的变化,各方逐渐感受到统计数据与微观感受之间的温差。“十五五”时期,统计改革如何推进,才能充分体现当下经济社会变化,更好地服务国家宏观经济治理?

国家统计局9月16日发布《统计改革发展“十五五”规划》(下称《规划》),提出把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以进一步全面深化统计改革为动力,积极构建与数智化转型趋势相适应的统计调查体系。

具体而言,“十五五”时期统计改革发展努力实现的目标包括,统计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作用更加彰显,政府统计的权威性与影响力明显增强;统计数据质量持续提高;统计核算制度方法更加科学健全;统计重点领域改革实现新突破等。

当前中国乃至全球国民经济核算制度面临的一大挑战是,不能充分反映数字经济的发展状况。《规划》多次提及一位资深统计学者对财新表示,近年来中国数字经济发展迅猛,在数字化转型中,出现很多新业态,在现行统计体系中,以数据为主要或关键生产要素的行业比如网约车等,能够在GDP中得到体现,但由于目前数据不能作为资产处理,企业相关支出费用只能作为中间投入来处理,导致在国民经济核算中体现得不太充分(详见《财新周刊》2026年第34期《结构快速变化期的统计之变》)。

2025年3月,第56届联合国统计委员会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了新版国民账户体系,修订重点之一是将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生产数据作为固定资产,相关支出可以作为固定资本形成计入GDP。学界普遍认为,这将增加资本形成总额和GDP,还会使支出法GDP结构发生变化。

据财新了解,目前中国已经成立了2025年国民账户体系修订研究小组,正在对照2025年SNA,结合中国国情制定国内标准。受数据估价难度较大、中国企业数据入表比例低导致资料较少等限制,短期内推出难度较大,但这是未来重要的发展方向。

与民生关系最密切的就业和收入数据,是近年来民众温差感受最强烈的数据。按照调查失业率的口径,在调查参考周内,16岁及以上人口为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从事一小时及以上工作的人,或因休假、临时停工等原因在职未上班的人,均视为就业。这与普通民众的认知存在一定差距,而且不能反映就业质量的变化,比如一些传统行业的就业人员失业后不得不转向灵活就业,这在调查失业率中无法体现。

《规划》提出,聚焦高质量充分就业,优化劳动力调查制度设计,完善新就业形态统计,加强灵活就业统计监测。

有资深宏观研究者认为,分析就业形势,需要结合更多的指标。比如,在现有周工作小时数基础上,增加工作时长分布情况来反映就业充分程度;增加劳动参与率指标,并借此找出求职受挫人员,以便有针对性进行就业帮扶。

对居民收入和基本公共服务相关的数据,《规划》提出,完善全国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强化城乡居民收入、消费及生活状况统计监测;完善农民工统计调查,加强农民工市民化指数研究;研究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统计监测制度,完善公共服务指数编制方法。

提振消费是“十五五”时期中国经济最重要的任务之一。但目前的消费统计中,占居民消费支出46%左右的服务消费统计相对缺失,公布了全国服务零售额、社会消费商品和服务零售总额累计增速,并未公布总体规模、当月增速和细分类别情况,北京以外的地方均未发布服务零售相关数据。

补足服务业及服务消费的统计短板,是“十五五”时期统计改革的重点之一。《规划》提出,研究建立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调查,探索开展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抽样调查;加强分省商品和服务零售额测算,不断优化全口径消费统计方法制度;健全服务消费统计,拓展基础数据来源,推进地区服务零售额测算。

随着大数据等数字技术的发展,提高了数据的可获得性和来源多元化,使数据采集更方便、准确,为统计生产方式转变提供了基础。《规划》表示,大力推进智慧统计建设,对统计工作进行全方位数字化改造。具体包括,加快推动人工智能在政府统计中的融合应用,优先在知识分类完善、业务流程规范、任务紧迫的统计专业领域形成使用标准;探索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人口数据获取及时性、准确性等。

在拓展数据来源渠道方面,《规划》提出,研究开展多源数据融合管理,强化对各类多源数据资源的有效利用。大力推进与税务、市场监管、全国碳市场等行政记录共享共用,扩大行政记录在统计数据生产中的使用范围。继续推动社会大数据获取,研究不同来源数据融合方法,深入探索新数据源在人口、劳动力、住户收支、价格、碳排放等统计调查中的应用。

以收入统计为例,目前中国居民收入数据主要来自对住户部门的抽样调查,调查户是否如实填报数据,一直是影响数据质量的重要因素。有学者指出,税务部门也掌握了大量居民收入数据,未来如何与住户调查更好结合,值得探索。

统计造假是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因素。《规划》提出严查严治数据造假行为,加大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统筹纠治统计数据虚报、瞒报、拒报行为,通报典型案件,深化警示教育;更好发挥协同联动防治统计造假工作机制作用;加强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进一步畅通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渠道;强化统计调查与执法监督检查贯通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