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财新近期报道了对电商刷量黑灰产进行刑事追责引发的争议。除了案件本身呈现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分歧,一些年轻的打工者,因所在公司的业务模式被界定为犯罪,过往的工作行为也被法院认定为犯罪行为,而他们的违法所得,就是昔日的工资。
刷量,通俗说就是刷流量或买流量,花钱雇人或用软件,批量制造点赞、评论、收藏、播放量、在线人数等数据,让一个图文作品、视频、直播间看起来人气很旺。刷量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有些个人自媒体会买流量以达到包装人设的目的,还有些普通打工人会给工作发布的作品买流量,以完成领导设置的流量KPI。
在刷量黑灰产中,较为普遍的是为短视频用户或电商刷流量,本次报道提及的敖华超刷量工作室主要就是做这个生意,他们通过上千台手机使用脚本软件模拟真人的方式,为抖音、小红书等App的用户、商家或直播间刷流量,其中大部分业务集中在抖音App,后因抖音报案而案发。《电商刷量的罪刑争议》)这个工作室除老板敖华超与某个阶段的合伙人,还有人数不等的财务、技术员、客服和杂工,其中大部分员工是以公司的名义招聘而来。案发后,该工作室的涉案人员被指控非法经营罪,老板敖华超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合伙人虽辩解不构成该罪但未获采纳,所有涉案员工“认罪认罚”获判缓刑并处罚金。其中法院认定,涉案员工每个月领取2180至5000元不等的固定工资,非法获利为领取工资总额,判决追缴前述资金。
李某安是工作室的一名杂工,1994年7月生,高中文化。他2021年9月入职,在工作室负责日常打杂,比如给1000多台手机充电,为刷量手机登录抖音账号,给新买的二手手机恢复出厂设置等。在他的供述里,用刷量手机登录抖音后,他一般会做点“养号”的动作,让手机在抖音页面停留一两天,偶尔看看视频,等技术员写好脚本并生成二维码后,他或客服就用刷量手机去扫码,然后刷量的脚本就会自动运行。
案发后,李某安自己没有请律师,属地的法律援助处为他指派了一名辩护人。该辩护人在一审中提出,李某安没有参与工作室的经营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交代,认罪认罚,对其打杂做工会构成违法犯罪不知情,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李某安在庭审时称,他在2021年9月入职,工资发到2022年6月,算上加班费和缺勤扣的钱,月均工资约3000元。判决书无法看出李某安内心是否“真实认识”到其行为构成犯罪,抑或是出于现实考量作出认罪认罚选择,指定辩护人也未就其罪与非罪进行辩解,但这恰恰是本案的核心争议。我接触到这起刷量案件后,从办理此类案件的律师处了解到,从事刷流量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实务界存在分歧,法检系统人士发表的文章也印证了这个说法。
刷量人员适用非法经营罪的依据是《刑法》为该罪设立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兜底条款,以及“两高”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条款作出的细化解释。其核心要点是,刷量人员的行为落入司法解释中“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的规制范围,但刷出来的“虚假流量”能否被认定为“虚假信息”存在争议,其直接影响定罪与否。
2025年10月22日,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涉案的10名被告人中9人构成非法经营罪,1人因出租刷量交易系统而被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就是俗称的“帮信罪”。其中,李某安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法院还判决追缴李某安违法所得3万元,这是他领取的10个月工资总额。宣判后,李某安没有上诉。
同案被告人有6人选择上诉,其中也有几名与李某安类似的打工人。比如,1996年9月出生的关某娥,她大专文化,在工作室做客服,负责处理刷量订单等工作。关某娥认罪认罚,也没自己请律师,属地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律师为其作了罪轻辩护。一审庭审时,“我选择认罪认罚是因为法律规定是这样的,我之前不知道,就以为自己只是打工的。法律规定是公安后面告知我的。” 在一审中,关某娥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1.4万元。我了解到,前述11.4万元是法院认定她领取的36个月工资总额,按此计算关某娥在这个“犯罪团伙”的平均月薪约3167元;她不服一审判决选择上诉,核心原因是,追缴金额与罚金“远超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请求减少罚金数额。
二审时,虽然阳江市中级法院没有采纳关某娥的上诉意见,但却发生了表明本案法律适用存在重大争议的少见场景。出庭的阳江市检察院检察官发表意见称,上诉人中的关某娥等4人应当构成虚假广告罪,一审认定他们构成非法经营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我了解到,因刷量人员适用非法经营罪面临巨大争议,在司法实践中,确有此案件先诉非法经营罪,再改虚假广告罪的情况。对刷量人员适用后者的逻辑是,先把刷流量解释为一种“广告服务”,从事刷流量的人员就可被认定为“广告经营者”,而他们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就可构成虚假广告罪。但在上述案件中,阳江中院没有采纳检方等提出的意见,于2026年2月25日裁定维持原判。
从结果来看,李某安与关某娥等几名打工人的结局是收益与代价极不相称,不仅工资被追缴、面临数万元罚金,还留下了犯罪案底。类似的情况在涉网络犯罪中不是个例,我在采访中就多次遇到。这背后既有执法、司法尺度的变化影响,也与网络犯罪模式自身的演变有关。还是以刷流量为例,“接单平台、中间商、流量工厂、具体操作人员”的链条层级使得身处其中的打工人,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认识有限。
相比暴力类犯罪,网络犯罪的迷惑性越来越强。很多普通人知晓杀人放火是犯罪行为,但对网络犯罪不甚了解。如今,越来越多的网络犯罪呈现出公司化特征,其表现得越来越像一份普通工作,有公开的办公地点,公司经过了登记注册,职场内分工合作,没有暴力胁迫,员工拿的也是“劳动报酬”,这种上班的日常感,极具迷惑性。
不过细究之下,这类违法犯罪活动往往与黑灰产相勾连,抑或是在法律禁区的边缘踱步。对刚走出校门迈入社会,或是缺乏法律判断能力的人而言,要准确地洞悉其中风险较难。从过往报道的案例来看,一看业务模式,如果公司没有真实的产品或服务,只是靠“引流”“走量”赚钱,就不要去。二看岗位要求,如果岗位明显专业性很强,对方却强调“无经验小白也可”,或以高薪相诱,多半有隐患。三看日常,如果一份工作让你从事一些说不清道不明的灰色行为,又看不到钱从哪来又到哪去,就要警惕自己是不是被嵌进了犯罪的某一环。四看制度,如果公司内部备有欺骗性的“话术本”,或暗示、纵容员工用话术夸大效果、催促客户掏钱,那就尽早辞职、留存证据,以免随波逐流陷入共同犯罪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