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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案件律师辩护意见需报官方同意?黔西南州司法局回应

  【财新网】近日,贵州黔西南州普安县司法局被曝出要求律师在代理涉黑涉恶案件时,“若辩护意见是改变罪名定性的,需报县司法局研究同意后才能发表”。相关内容在社交平台传开后,引发广泛关注。9月20日,黔西南州司法局回应财新称“是县市对这项工作理解有误”,后续将发布通报。

  此前流传的聊天记录显示,普安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在社交群组转发了《贵州省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公开征集涉黑涉恶举报线索的通告》,并通知:“接上级通知要求,各律所在承办涉及上述通告内相关案件时,要及时向县司法局公法照报备,若辩护意见是改变罪名定性的,需报县司法局研究同意后才能发表该辩护意见,请各律所严格执行。”

  上述通告由“贵州长安网”微信公众号发布于8月14日,相关聊天记录于9月17日开始流传。9月18日至20日,多名普安县本地律师对财新表示“不清楚”“不接受采访”,一名律师称“这个不好跟你讲”。

  财新多次联系普安县司法局,截至发稿未获回应。9月20日下午,黔西南州司法局相关人士对财新表示:“是县市对这项工作理解有误,我们正在核实具体情况,以后续通报为准。”

  与此同时,疑似河南省郑州市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通知近日亦在社交媒体流传。该通知称,根据郑州市司法行政系统关于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方案要求,请各律所律师在接受委托代理涉黑涉恶案件后,及时向注册地司法局报备,律师重点人、活跃律师代理涉黑涉恶案件的,必须要逐级向司法厅报备。律师在代理涉黑涉恶案件时,务必提高政治站位,依法依规代理。

  有郑州律师向财新表示确有收到该通知,“应该是司法局安排律协发给各律所负责人的”,下发时间则应该在9月份。其表示,郑州律师代理所有涉黑恶案件都要报备,不区分本地外地;所谓“重点人和活跃律师,各所里经常接电话,都知道”。

  财新致电郑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对该通知真实性未予置评,仅表示“是律师的一个内部业务,不对外解答”。

  财新此前报道,为期一年的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7月已经启动。在此背景下,个案公正和当事人权利保障备受关注。(详见财新网:《法眼|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如何保障个案公正》)

  律师应当如何为当事人辩护?按照《律师法》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法》对保护律师权利也有多项规定。比如总则中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此外,这部法律在2026年8月28日刚刚完成修改,其中专门增加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这一新增条文,被普遍认为是《律师法》修改的一大亮点。(详见财新网:《律师法小修完成 政法单位保障律师执业权入法》)

  据财新梳理,对相关案件的辩护意见要求报备、报告的做法由来已久。比如2014年底,贵州省遵义市司法局曾印发《规范律师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的若干规定》,其中特别指出拟做无罪或改变罪名辩护的案件需要报告,招致批评。2015年1月30日,遵义市司法局回复信息公开申请人称:“鉴于该《规定》存在争议,决定予以撤回。”(详见财新网:《遵义司法局撤回律师无罪辩护报告规定》)

  2018年开始的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已有“报备”相关规定。“两高两部”于当年1月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2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律师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请示报告、集体研究和检查督导制度。办案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各项诉讼权利,为律师履行辩护代理职责提供便利,防止因妨碍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对案件办理带来影响。

  同一时期,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着手建立“律师办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报告制度”。如2018年3月,北京海淀区司法局公布相关通知,提出了15项“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其中“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位列第一。

  该通知要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为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提供法律服务的,必须在接受委托后三天内向主管机关律管部门报告。报告应写明案件的基本情况,涉及的国家、地区、部门及人员,简要说明办理该案的思路。律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认为情况严重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局领导汇报,并向律师事务所提出指导性意见,对办案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兼职律师仝宗锦对财新表示,司法行政机关当然有权监督和指导律师执业活动,但法律从未授权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事先审批律师发表何种倾向的辩护意见。这种做法势必使得更多的辩护律师只能顺从有罪指控,导致辩护制度名存实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