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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早报

大律师驳斥让事务律师在香港获得资深大律师地位的呼吁

香港大律师公会驳回了律师界关于修改法律以使律师能够获得资深大律师资格及在高等法院代表客户出庭的呼吁,称这些要求“为时尚早且大多流于空谈”。

香港律师会作为该市律师的监管机构,正值立法会审议香港最新一轮综合立法修订之际,呼吁为其会员争取更高的地位。

但代表大律师的香港大律师公会质疑此类改革的必要性,并指出该市目前约有100名拥有此类出庭权的律师,但其中大多数人在过去两年中并未行使过这一特权。

大律师公会表示:“对2024年初至2025年底期间作出的判决进行审查后发现,由律师以首席或唯一辩护人身份在公开法庭行使高等法院出庭权的案件不足15宗。”

“这表明,目前律师与大律师公会之间的安排符合诉讼当事人的利益,且……与选择聘请大律师的律师们的意愿相一致。”大律师公会补充称,律师行使高等出庭权的情况有限且零星,这是由本地法律服务市场的规模、市场分散为众多中小型律所的现状,以及律所自然不愿聘请竞争对手律所的律师所导致的。

公会表示:“相反,由于大律师仅通过转介接受委托,因此他们从不构成同等意义上的竞争对手。”

“基于目前的情况,关于律师是否有资格被任命为资深大律师的讨论仍然为时尚早,且大多流于空谈。”香港的法律制度遵循英国普通法模式,律师和大律师承担不同的职责,并受各自的规则管辖。两个分支机构各自进行自我监管。

广义而言,律师的出庭权有限。他们不能在高等法院进行交叉盘问,也不能在终审法院进行口头陈词。

他们处理诉讼、文书、物业、遗嘱和法律咨询等事务,并经常聘请大律师处理高等法院的案件。

大律师在所有法院拥有无限制的出庭权,专攻诉讼和口头陈词。与律师类似,大律师也可以起草法律文件或向客户提供法律建议。但以大律师身份执业者不得同时担任律师,反之亦然。

大律师的另一显著特点是,他们不同于律师,可由首席法官委任为资深大律师——1997年回归前称为御用大律师。这一崇高地位授予极少数人,以表彰其能力、业界地位、经验和法律知识。

在英国,自1995年起,拥有高等出庭权的律师有资格申请御用大律师或国王御用大律师资格。

2012年香港法律修订后,律师可获得高等出庭权,成为资深辩方律师,可代表客户在高等法院出庭。

2021年,政府亦修订《法律从业者条例》,允许政府律师具备晋升为资深大律师的资格。

根据律师会数据,香港目前有逾1700名执业大律师和109名资深大律师。执业律师逾12000名,其中包括119名律师辩方律师。

律师会一直游说修订《法律从业者条例》,以便具备所需经验和辩论地位的律师辩方律师可申请资深大律师资格。根据条例第31A条,只有大律师有资格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

该学会最近在向研究《成文法法案》的立法会委员会提交的文件中重申了其呼吁。

该专业团体表示,拟议改革并非旨在改变该角色,或降低资深大律师的地位。

“相反,其旨在确保任命资格由才干、卓越表现和专业地位决定,而不论这些品质是通过该专业的哪个分支展现出来的,”它表示。

“这符合香港长期以来对法律界推行任人唯贤、公平和追求卓越的承诺。”在声明中,该协会辩称,大型律师事务所可能面临巨大的商业、媒体、政府或行政压力,迫使它们拒绝代理或放弃当事人。

根据所谓的“计程车规则”,大律师通常必须接受其专业领域内的任何指示,前提是提供合理费用,该规则旨在确保不受欢迎的客户或有争议的案由仍能获得法律代理。

该协会表示,该规则和大律师的自由职业身份确保所有当事人都能获得司法公正的保障。吴景中 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