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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刊提前读】一起跳槽引发近4亿元赔偿 技术秘密侵权法院这样判

2026年7月1日,2026上海国际加工成形装备展览会上的精雕科技展台。

2026年7月1日,2026上海国际加工成形装备展览会上的精雕科技展台。

  一次跳槽,代价惨重——跳槽者锒铛入狱,新东家被判连带赔偿3.8亿余元。在中国保护商业秘密的司法实践中,这堪称一起典型案例。

  2026年3月9日,最高法院工作报告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报告中提及:“最高法院审理某数控机床技术秘密侵权案,判令恶意侵权人及其公司连带承担3倍惩罚性赔偿3.8亿元。”两个月后,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以《写入报告的案例|某数控机床技术秘密侵权案》为题,不具名详述了案情与裁判结果。在该法庭迄今审理的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本案金额排名第二,仅次于吉利诉威马汽车案的6.4亿余元。

  据判决书,跳槽者名叫田献印,今年63岁。他的老东家是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6年5月更名为精雕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统称“北京精雕”),即该案原告方。涉案新东家是上市公司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世纪,300083.SZ)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创世纪”),与田献印同为被告方。

  两家公司同处数控机床赛道,定位各有侧重。据官网介绍,北京精雕是专注于精密数控机床研发、生产、销售和数控工程服务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自2019年起连续被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创世纪是数控机床行业领军企业,2010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产品涵盖钻铣加工中心、立式/卧式/龙门加工中心、型材加工中心、数控车床、走心机、五轴加工中心等系列,钻铣加工中心全球累计销售超11万台,2022年获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

  本案争议的技术秘密并非某项单一技术,而是37340份设计图纸及若干技术文档所承载的整体技术信息。最高法院二审认定,其涵盖北京精雕27个系列、160个型号数控机床的系统性技术方案。通俗讲,就是加工手机玻璃的数控机床的“骨架与内脏”设计图。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查明:田献印2003年入职北京精雕,签有员工保密书。2017年3月26日离职前,他未经许可从公司服务器数据库下载文件162次,以网络共享方式从个人办公电脑向公用电脑拷贝文件7万余次,再用U盘、移动硬盘将文件窃走,其中3.3745万个并非其参与设计。仅隔四天,3月30日,田献印化名入职深圳创世纪,任玻璃机项目副总经理,使用窃得的图纸和方案设计出相关设备并出售。

  北京精雕随即开始维权。2018年12月田献印被抓,2019年7月18日,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10万元。北京精雕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3年5月,该院一审以371台特定型号机床所获利润为计算基础,判令田献印与深圳创世纪连带赔偿1230万元及合理开支50万元。三方均提起上诉。2025年12月25日,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二被告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并连带赔偿3.7963亿元及合理开支200万元,合计3.8163亿元。

  对深圳创世纪而言,3.8亿余元远非全部代价。判决生效后,北京精雕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创世纪银行账户被陆续划扣7600.79万元,其持有的宜宾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各100%股权(对应出资额约4亿元)被冻结。计提赔偿令母公司创世纪2025年归母净利润减少约2.78亿元,原本增长超50%的净利润出现大幅下滑。自案件败诉信息披露以来,该公司总市值短期蒸发约30%。

隐姓埋名,无缝衔接

  这场技术秘密纠纷的真正起点,不是田献印跳槽,而是他跳槽前对老东家技术数据库的“搬运”。

  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在2019年作出的刑事判决书中查明,田献印于2003年3月10日入职北京精雕,2017年3月 26日离职。14年间,田献印先后担任北京精雕的机械设计岗员工、产品研发部资深设计师、产品设计部资深设计师,负责五款产品的设计工作,并与北京精雕签订员工保密书。田献印从北京精雕离职后于2017年3月30日入职深圳创世纪,担任玻璃机项目的副总经理。

  就在离职前的一个月,也就是2017年2月至3月,田献印利用北京精雕数据管理系统(PLM)漏洞,从服务器数据库下载文件共计162次,以网络共享传输的方式从个人办公电脑拷贝文件到公用电脑共计7万余次,后用U盘、移动硬盘等设备将所下载的文件窃走,其中涉及非田献印参与设计的文件3.3745万个。田献印到深圳创世纪工作后,以玻璃机项目副总经理的身份使用其窃取的北京精雕型号为JDLVG600设备的图纸和技术方案,设计、生产出型号为B-600A-B设备并出售,给北京精雕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15.468万元。同时经田献印允许,深圳创世纪申请了“一种新型机床床身结构”专利,该专利对北京精雕JDLVG600设备加强筋技术方案予以了披露。

  经鉴定,北京精雕的JDLVG600设备的床身加强筋技术方案、关键结构(床身、横梁体、右立柱等)图纸在2017年2月9日前不为公众所知悉。深圳创世纪B-600A-B设备的床身加强筋技术方案与北京精雕JDLVG600设备的床身加强筋技术方案相同。

  刑事判决书记载,2018年12月27日,田献印在深圳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警察传唤到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开庭审理过程中,田献印亦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

  法院认为,田献印盗窃他人商业秘密使用并披露,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依法惩处。检察院指控田献印侵犯商业秘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田献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一审宣判田献印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10万元。宣判后田献印没有上诉,其刑期到2020年10月截止。

  随之而来的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更为细致地呈现了田献印离职前后的操作。

  据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查明,田献印从北京南下广东入职深圳创世纪后,出任的是该公司玻璃机项目副总经理,并以化名“仝欣”参加研发管理工作。之后,田献印使用其窃取的北京精雕技术资料为深圳创世纪设计、生产出B-600A-B型机床并对外销售。

  二审判决书披露,田献印在接受公诉机关两次讯问中均供述称,其利用从北京精雕窃取出来的图纸和技术文档协助深圳创世纪设计、生产并销售涉案玻璃机,并承认在入职深圳创世纪之前,深圳创世纪并没有该型号玻璃机,而后深圳创世纪经其本人同意,在其入职后仅相隔五个月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一种新型机床床身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项专利申请正是直接利用田献印从北京精雕窃取的JDLVG600机床加强筋技术方案。田献印还供述称,其入职深圳创世纪后对照北京精雕JDLVG600机床设备的图纸重新绘图,为深圳创世纪设计出 B-600A-B的玻璃机设备,在此过程中其也在北京精雕JDLVG600机床设备图纸的基础上进行了部分改动,以更好适应深圳创世纪机床的要求。

  民事判决书还提到,在门头沟区法院对田献印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的庭审中,田献印再次当庭承认其从北京精雕窃取的文件数量多达3万多个,其利用从北京精雕窃取的技术资料协助深圳创世纪销售相关设备的成交数量达 50台,成交金额累计1200万元,并承认深圳创世纪经其本人同意将仿制出来的玻璃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

  为什么要化名“仝欣”?田献印在接受公诉机关讯问时说,化名主要考虑是不想与原单位的关系弄得太僵,且深圳创世纪允诺在其入职公司后的两年内无论是否有研发成果都会向其正常发放薪酬。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后认为,深圳创世纪在招募田献印之前不可能不知晓后者曾经在国内玻璃机领域知名企业北京精雕从事数控机床研发设计工作长达14年的资深履历,而对于田献印入职深圳创世纪后选择“隐姓埋名”以化名身份从事研发工作,乃至以化名身份被深圳创世纪列为公司相关专利发明人一事,深圳创世纪更不可能不知情。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和已查明的事实,能够合理得出如下认定结论:对田献印携带从北京精雕窃取的相关机密资料入职深圳创世纪并利用这些机密资料为公司提供服务一事,深圳创世纪显然明知,且是田献印从北京精雕窃取的涉案技术秘密的获取者、使用者和受益者。深圳创世纪以“田献印在刑事侦查程序中供述称其并未将所窃取的北京精雕图纸和技术文档披露给深圳创世纪”“系凭借过硬的研发实力独立完成被诉侵权设备的研发”为由,否认对田献印窃取北京精雕涉案技术秘密一事知情,缺乏说服力。

两个秘点,还是3.734万份图纸

  对这起侵犯商业秘密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令田献印与深圳创世纪连带赔偿北京精雕经济损失1230万元及合理开支50万元,合计1280万元。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改判,判赔经济损失3.7963亿元、合理开支200万元,合计3.8163亿元。

  两级法院对侵权事实成立、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等定性并无差异。数额差距悬殊的根源在于:涉案技术秘密的保护范围到底有多大。

  技术秘密侵权案件的审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保护什么”。一审将北京精雕主张的技术秘密限缩为两项,即秘点1——JDLVG600机床床身加强筋技术方案,秘点2——多型号机床及电主轴的关键结构图纸。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否定了秘点2。北京精雕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一审对其主张保护的技术秘密范围进行了严重限缩。二审采纳了这一异议,给出三点理由。

  一是,权利人的主张一以贯之。据二审判决书,2020年9月发布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该案中,北京精雕在起诉状中即已明确主张田献印离职前窃取了包括JDLVG600在内的几乎所有型号机密图纸,其中非其本人参与设计的图纸及技术文档达33745个。此后,北京精雕又通过提交证据、出具情况说明、发表质证意见等方式多次重申这一主张。至2023年3月24日最后一次庭审,原告当庭再次确认,主张保护的范围是被田献印窃取的3万多个图纸和技术文档,其中田献印未参与设计的33745个、参与设计的3595个。

  二是,刑事鉴定范围不等于民事保护范围。最高法院在二审中表示,一审限定的秘点1和秘点2,对应的是北京警方在侦办田献印侵犯商业秘密罪过程中委托工信部司法鉴定所进行非公知性鉴定的事项,但“公安机关在侦办田献印侵犯商业秘密罪过程中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非公知性鉴定的技术信息,并不当然等同于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后继商业秘密侵权救济的民事诉讼程序中主张保护的技术秘密范围”。二审判决书称,刑事侦查程序的主导者是公安机关,权利人在其中的身份是受害人和报案人,是否启动侦查、侦查哪些事项的决定权均在公安机关。而民事诉讼理应遵循当事人处分权原则,即涉及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上应当尊重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主张。

  三是,图纸载体可以整体主张。最高法院援引其此前多份生效判决的立场表示,以图纸作为技术秘密载体的,可以依据其记载的技术信息确定权利人主张的技术秘密的内容和范围,权利人既可以选择主张图纸记载的全部技术信息的集合属于其技术秘密,也可以选择主张图纸记载的某个或某些技术信息属于其技术秘密。

  据此,二审将该案技术秘密范围界定为“被田献印非法窃取的37340个数控机床设计图纸和若干技术文档所共同承载的技术信息”,并强调如此界定不仅不违反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而且“体现了法院对权利人就其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范围之处分的尊重”。

天价赔偿何来

  技术秘密保护范围确定后,接下来便是赔偿金额计算。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北京精雕主张以侵权发生后其同类型机床销量减少的数量计算损失,一审未予支持,理由是市场经营活动中出现产品销量减少的原因较为复杂,同业竞争者的同类产品、技术更迭、买方市场萎缩等都可能造成销量下滑,侵害技术秘密只是可能原因之一,而非惟一原因。

  一审转而按侵权获利计算赔偿金额,但只锁定两笔已由税务信息查实的交易:55台B-600A-B设备(11094017.14元)与316台B-540F设备(71298300元),合计82392317.14元。在此基础上,一审参考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提供的2017年金属切削机床分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平均值16.6%确定销售利润,又“综合考虑机床床身在整个机床的价值占比、深圳创世纪因获取北京精雕技术秘密所节省的研发成本等因素”,将技术秘密的利润贡献度定为15%。三者相乘,侵权获利取整为205万元。

  惩罚性赔偿方面,北京精雕主张田献印与深圳创世纪侵权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原告损失或被告获利的5倍计算。一审认定,田献印有预谋地在从北京精雕离职前大量窃取北京精雕的技术资料,入职后披露并帮助设计涉案侵权机床,主观恶意明显且已受刑事处罚,深圳创世纪在应当知道田献印带来的技术资料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情况下仍予使用,恶意同样明显。加之在北京精雕已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技术秘密被侵害的情况下,深圳创世纪仍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关机床的直接技术资料,构成举证妨碍,“足见其侵权情节之严重”。据此以205万元为基数按5倍计罚,连同补偿性部分共1230万元。

  合理开支方面,一审法院体现了从严把握的态度,律师费支持有合同及发票佐证的50万元,北京精雕追加的150万元因无发票未获支持,18万元鉴定费因系关联刑事案件中的支出被剔除。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上诉。北京精雕认为一审判赔数额明显偏低,且未支持销毁承载技术秘密载体的诉请。田献印与深圳创世纪则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和销售金额认定错误,导致赔偿数额失当。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属失当,遂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二审在将技术秘密的保护范围从两个秘点扩展到37340份图纸文档的前提下,从四个方面,对一审的金额计算予以纠正。

  首先是将技术贡献率推定为100%。二审判决书解释称,当侵权产品被确定是整体性使用权利人技术秘密的产物,且如不使用该技术秘密便难以在短期内生产出相关侵权产品,则该技术秘密对于侵权产品价值的技术贡献率可推定为100%。“深圳创世纪相当于通过不正当手段‘不劳而获’地获取了北京精雕海量的数控机床技术信息数据库,故涉案技术秘密对其制造的所有型号玻璃机的技术贡献率均应推定为100%。一审判决不当限缩北京精雕本案主张保护的技术秘密范围,仅按机床床身在整个机床的价值占比酌定被侵害的技术秘密在整个侵权产品的利润贡献率为15%,有欠妥当”。

  其次,最高法院将侵权产品的销量由371台扩至全周期4621台,赔偿期间拉长为田献印入职深圳创世纪的2017年3月30日至一审庭审辩论终结日2023年3月24日。其中371台为已查实部分,2019年之后的销量,依据券商核查意见中的公开表述,保守估算每年1000台,推得2019—2022年共4000台,再加2023年一季度250台,合计4621台。单价则取B-600A-B设备(201709.40元/台)与B-540F设备(225627.53元/台)的均价213668.47元/台。

  此外,二审将侵权获利的利润率由行业均值换为深圳创世纪自身的营业利润率。最高法院认为,在权利人已提供深圳创世纪母公司对外公开的年报、重组问询函回复等财务数据的情况下,秉承精细计算的原则,完全可以直接确定侵权获利,“没有必要参酌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提供的2017年……平均值(16.6%)”。据此分段取值:2016年—2018年均值23%;2019—2022年逐年计算为18.23%、18.86%、16.77%、22.19%;2023年因无公开数据,参照上年酌定为22.19%。

  最高法院还分段适用补偿性与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倍数由一审判定的5倍降为3倍。最高法院表示,因侵犯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制度系2019年修法时方确立,此前的侵权行为不能适用,故以2019年4月23日为界切分:此后按基数161364209.11元、倍数3倍计得645456836.44元;此前适用补偿性赔偿,计得31934153.64元。两段相加677390990.08元。二审判决书特别提到,结合前述关于田献印、深圳创世纪主观过错程度和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的认定,特别是考虑到深圳创世纪在本案中存在的多项不诚信诉讼行为,将该案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确定为3倍。

  合理开支方面,北京精雕二审补充提交了150万元律师费的转账凭证与发票。基于此,最高法院二审认定200万元律师费系“用于本案技术秘密侵权诉讼所客观真实支出的费用,且与本案的案情复杂程度、北京精雕委托诉讼代理人投入的工作量大体相称”,予以全额支持。

  二审最终算出的赔偿额应为677390990.08元,但这一数值大幅高于北京精雕主张的379630000元。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也就是说,法院只能在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裁判,不能主动加码。因此,最高法院最终对北京精雕主张的379630000元予以全额支持。

  除高额判赔外,二审把停止侵害责任具体到执行层面。先是判令自该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在法院的监督或者北京精雕的见证下,田献印、深圳创世纪持有或控制的所有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图纸及技术文档(含纸质版和电子版)予以销毁。

  最高法院还要求深圳创世纪在判决送达后15日内以公司内部通知方式,将判决及停止侵害要求通知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所有员工,并要求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在送达后45日内将上述通知及签署的承诺书提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向北京精雕提供副本。

申请再审

  该案二审判决在技术秘密保护范围的界定上突破了刑事判决既有的秘点认定,转而对海量图纸承载的技术信息作整体性保护,并首次在技术秘密案件中系统论证了100%技术贡献率的推定逻辑。这一裁判路径,引发了实务界与学界的持续热议。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黄武双教授曾撰文表示,100%技术贡献率的推定与各国损害赔偿的认定思路高度一致,符合国际通行的司法实践经验,且契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强调的因果关系要求。更关键的是该案的特殊性:田献印入职前,玻璃机并非深圳创世纪核心产品,入职后却迅速崛起,而深圳创世纪始终无法提供任何一款玻璃机的完整设计图纸,甚至承认已将两款侵权产品的图纸全部销毁——举证妨碍在先,法院作出不利于侵权人的推定,于法有据。

  作为被告方,深圳创世纪和田献印均不认可共同侵权的判定,并在二审宣判后不久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在再审申请中,深圳创世纪陈述,第一,玻璃机只是专用于平板玻璃屏幕加工机床的俗称,对其而言并非全新产品,其2007年进入数控机床领域,2011年研发第一代钻攻机,2014年推出初代立式加工中心,彼时已具备较高的技术研发能力与行业知名度。2015至2016年,该公司已批量向客户供应玻璃机产品,田献印入职前,已有多系列多个型号产品投放市场。机床并非由单一技术独立决定价值的标准化工业品,而是由数控系统、机械结构、主轴系统、加工精度、装配工艺、控制算法、模块匹配能力、外购件集成而来的复杂装备产品,田献印下载的图纸都是涉及机械结构方面,而数控机床除了机械结构,数控系统(含软件)等技术含量更高,仅凭一项技术即认定100%贡献率,值得商榷。第二,田献印、仝欣两个名字同时出现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反而证明公司没有帮助田献印隐匿身份的故意——若真是处心积虑隐瞒,便不会将其姓名用于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第三,二审将技术秘密范围扩大为整体技术信息,但对于田献印非法获取的37340个技术图纸和若干技术文档,从一审到二审“既未到案,也未质证”,而北京精雕现有证据仅能证明一款玻璃机可能存在侵权事实。

  田献印的再审申请理由是:其承认离职前下载了北京精雕的图纸,但称仅作个人参考,未实际交给创世纪,涉案设备图纸是他重新绘制,仅底座加强筋部分参照北京精雕的图纸;2018年12月其被抓后便与深圳创世纪再无关联,二审判令其对所有玻璃机利润及惩罚性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并不合理;惩罚性赔偿制度2019年写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田献印被抓之后,其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二审由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该法庭成立于2019年1月1日,是最高法院派出机构而非内设机构,负责审理全国范围内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实际上把原本分散在全国32个高级法院审理的技术类二审案件集中到最高法院,由中级法院一审后直接上诉至最高法院,业内称之为“飞跃上诉”。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负责人曾表示,“飞跃上诉”能够使审理程序集约化,并有助于在最高司法层面建立民事与行政案件协同审理机制,提高审判质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黄玉烨曾撰文表示,民事再审程序是保障当事人获得充分救济的权利。按照现行机构设置和管辖规则,对知识产权法庭所审理的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裁判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并由其内设机构民事审判第三庭即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据财新了解,深圳创世纪于2026年4月向最高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一个月后获得受理。7月中旬和8月初,最高法院民三庭就此案组织了两次谈话,该案是否启动再审暂未有结论。

  技术秘密侵权索赔纠纷之外,北京精雕和田献印及深圳创世纪之间还存在专利权属纠纷。2026年6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涉案九项专利权中的七项归北京精雕,另两项因举证不足被驳回。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其中八件实用新型专利权属案件8月25日在北京市高级法院二审开庭,一件发明专利权属案件9月17日在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开庭审理,当庭均未宣判。

  本文选自即将于09月28日出版的《财新周刊》,原标题《3.8亿元技术秘密侵权赔偿背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