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公积金互认,终于从地方试点走到了国家规则。
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9月20日施行。当中提到,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要求缴存记录全国互信互认,并明确提出推动转移接续、异地贷款等业务便捷高效办理。
这意味着,一个人在一城缴存、去另一城买房,公积金记录不再“查不到、转不动”。
这场改革并非凭空而来。此前,长三角、川渝、梅州-汕尾等区域已先行探索,让缴存记录跨城互认从地方实践逐步成型。
但信息互认不等同于资金互贷。试点中,异地贷款的资金从哪出、风险由谁担,仍由各城市自行协商。目前各地形成了缴存地放款、购房地放款等不同模式,协议多建立在城市互信基础上,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制度规范。
从信息互认走向资金互贷,从地方试点走向统一制度,要迈几道关?
记录能跨城认了,钱还困在原地
一个人在北京缴存公积金,想去河北买套房,在过去这件事有多难?
缴存人要先回北京开缴存证明,再到河北提交材料;除了两地往返,缴存记录能否互认、贷款进度能否跟踪,任何一项都可能让贷款申请停住。
这不是个别现象。国家统计局公报显示,2025年全国流动人口已接近3.6亿人,人户分离人口接近4.8亿,跨城就业、跨城安居已是常态。
此前,公积金管理体制没有跟上人口流动的脚步。我国公积金长期遵循属地原则,各城市之间的缴存、提取、贷款规则各不相同。在信息互认机制建立之前,异地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缴存人最直接的困扰是:手续能不能办成、要跑几趟,往往没有准数。
信息不互通首先带来的是办事麻烦。但更根本的是属地管理原则造成的公积金资金错配。
“传统异地贷款模式下,公积金资金仅限属地使用,异地缴存职工跨市购房需占用购房地资金额度,容易加剧区域资金供需失衡。”广东省梅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向时代周报记者指出,这种模式导致大量外出务工缴存群众的公积金闲置、使用受限,形成资源错配和权益不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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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配的代价是可见的。大量三四线城市公积金缴存稳定,但买房需求相对偏弱,资金用不出去。克而瑞研究中心报告显示,其监测的33座主要城市2025年公积金缴存余额达6.18万亿元,其中超过半数的缴存人只缴不用,扣除贷款余额后仍有近1.59万亿元资金沉淀。
信息不互认、流程不透明,也给中介代办、虚假证明、灰色收费留下空间。广东省城乡规划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曾指出,公积金资金若不能有效流动和高效利用,就必然催生制度外的灰色操作。
信息互认要解决的,首先是“记录查不到、证明开不出、数据传不过去”的堵点。
过去几年,住建部已经搭好了全国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把信息查询、证明出具、购房提取、贷款结清、退休提取、租房提取等高频业务搬到了线上。
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又把这件事往前推了一步:缴存记录全国互信互认写入行政法规,异地转移接续不再是地方“自选动作”,而是必须达成的义务;异地贷款的推进因此有了统一的信息基础。
这背后是底层逻辑的调整:人动了,钱也得跟着动。
李宇嘉对时代周报记者说,公积金只有随人口流动,才能匹配人在流入地的住房消费。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孟庆国把这件事放在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框架里看。他在解读文章中指出,跨区域协同涉及市场设施联通、基础规则统一、要素流动畅通、监管体系统一四个维度。第三十一条解决的是最基础的“基础设施联通”问题。换句话说,先把路修通,车才跑得起来。
让数据跟着人走,只是第一步。
跨城贷款,钱从哪出、风险谁担
数据通了,钱能不能跟着人走,是另一回事。
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摆在面前:一个人在一城缴存公积金,去另一城买房,贷款该从哪个城市的资金池里出?如果贷款收不回来,坏账算谁的?上述条例没给出统一答案。
在此之前,梅州-汕尾、长三角、川渝等区域一体化地区给出各自的解法。三种模式的核心差异,在于权责利的分配逻辑。
长三角模式最接近传统属地管理模式:谁放款、谁担险、谁收益。
这一框架并非地方自创。住建部2015年曾发文,对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作出规定:购房地中心承担贷款风险,缴存地中心只承担配合催收和协助划扣的辅助角色,不承担坏账损失。缴存人只能按购房地的政策和额度申请贷款,缴存地的政策优势无法在异地购房中发挥作用。
这种模式改动最小,但问题也最明显:购房地每放一笔异地贷款,消耗的是本地额度,却得不到缴存地的资金补充。资金紧张的城市,自然没有动力敞开受理。
梅州-汕尾模式要解决的就是这个动力问题。它把放款主体和担险主体从购房地调到了缴存地:梅州职工在汕尾买房,贷款由梅州中心审批发放,钱从梅州的池子出,不占汕尾额度,汕尾只负责核验房产、协助抵押登记和贷后催收。
资金归属变了,风险归属也跟着变。“缴存地中心全程掌握职工的缴存流水、信用记录、账户状态,对借款人资质和还款能力的判断比购房地更准。”梅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解释,“谁放款、谁担责、谁管理。”
逾期怎么办?上述负责人表示,两地中心建立了跨域协办催收机制,支持异地逾期资金划扣。房子在汕尾,贷款是梅州放的,一旦逾期,两地协同催收,必要时直接从缴存地账户扣钱。
对职工来说,最直接的好处是有选择权:可以对比缴存地和购房地的贷款政策,哪边更划算走哪边。上述负责人还表示,由缴存地放款可以直接匹配缴存地的按月冲还贷系统,规避异地还款流程繁琐、人工还款容易逾期的痛点。
梅州-汕尾模式解决了“购房地没动力”的问题,但留下一个新问题:如果缴存地自己的资金也不宽裕,这套机制就转不动。
川渝模式提供了一种解决思路:让闲置资金在城市之间有偿借贷,到期归还。
重庆已从绵阳、达州累计融入公积金资金1.28亿元,用于发放这些城市缴存职工在重庆购房的贷款。也就是说,钱由缴存地出,但贷款仍以购房地重庆的名义发放和审批,重庆到期归还本息。操作方式是“一借一签”:每次借款单独签约,金额、期限、用途逐笔约定,期限不超过1年,资金专项用于异地贷款。
但这套机制的边界也很清楚:资金借贷期限短、逐笔签、出借方保留续借与否的选择权,缓解的是短期错配,不是结构性失衡。
在风险防控上,川渝通过逾期信息互通、联合执法、联合扣划等机制联动防控。缴存人可享受异地购房提取、贷款额度互认等权益,资金由缴存地提供,双方协同审批。
三种模式,对应三种权责分配:长三角是“购房地放款担险”,改动最小,缴存人选择最少;梅州-汕尾是“缴存地放款担险”,缴存人有了选择权;川渝介于两者之间,钱可跨池有偿调剂、购房地放款,风险由双方按约定分担,最接近市场化运作。
但都绕不开同一个问题:区域一体化协作高度依赖协作地之间的信任关系和行政协调,而不是一套标准化的资金定价和风险分担机制。
从地方试点到全国制度,差的不只是技术
地方试点各有突破,但要从“一城一策”升级为全国通用规则,需要解决的问题比信息互认复杂得多。
梅州-汕尾的区域一体化平台在设计上留足了余地。前述负责人告诉时代周报记者,为了最大限度降低跨域协作的磨合成本,平台确立“三个不改变、三个自主选择”原则:各接入城市公积金现行政策不变、属地管理主体模式不变、原有业务系统架构不变;各中心可自主选择开通异地业务政策、自主选择合作城市、自主选择接入业务种类。
也就是说,平台无地域、规模、层级限制,面向全国公积金中心开放自愿接入通道。
但悖论就在于此:为了求得最大公约数,接入门槛被放低,接入主体规则各异、难以统一,反而与搭建统一规则的目标形成冲突。
该负责人透露,广东省内已有多个地市公积金中心主动对接,但真正要落地,顾虑集中在三个环节。
第一道坎在不动产抵押。跨市办理抵押登记、权属备案、解押归档,涉及不同城市的多个部门,环节多、链条长,办理效率难以保证。
第二道坎在系统适配。各地公积金系统的架构和数据标准不统一,专线对接、场景适配都要单独开发,技术壁垒不低。
第三道坎在资金权责。资金跨域流通后,风险由谁管控、责任如何划分、坏账怎么处置,目前都没有清晰机制。
这三道坎看似是技术和流程问题,根源却指向同一个制度缺口:没有全国统一的资金权责规则,每个城市只能自己谈、自己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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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制度最根本的是资金流动问题。”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向时代周报记者指出,信息互认、异地提取等,更多是前置条件或表面环节,最终仍要回到资金所有权和调剂使用问题上来。
“如果推进跨区域资金调剂,规则必须清晰,包括权责关系、资金定价规则等。”严跃进解释,异地公积金贷款中,缴存地和购房地面临的风险和责任不同。异地购房会同时牵动两地公积金池子:在购房地贷款,占用购房地额度;在缴存地提取,减少缴存地可用资金。“对城市而言,房屋交易量可能上来了,但公积金可能变得不够用。”
这就关涉到公积金中心的角色定位。中国社会科学院首都治理研究院城市与区域发展研究部主任董昕指出,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金融运作能力有限,应对市场变化能力不强。这是公积金存贷比持续走低、资金利用效率不高的重要原因。
这一能力限制,在资金跨域流动时会被进一步放大:管理中心既没有足够的金融工具来定价和调剂资金,也没有超越城市层级的协调权限来平衡缴存地和购房地的利益。
当前,地方模式为破除公积金地域壁垒作出的努力,主要解决的是资金在空间上的错配。但资金流动起来之后,增值收益归谁、风险由谁承担,以及一个更关键的问题——谁有能力协调,目前尚没有答案。
因此,从信息互认到资金互贷,已经不只是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的事。严跃进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背后是无条件流通还是有限度流通,需要制度安排;公积金中心的定位也要调整,目前它属于事业单位,跨区域资金流动涉及事业单位之间的沟通,还需要金融监管部门授权和支持。
制度要落地,先要把规则统一到全国层面。李宇嘉指出,异地贷款要从“一地一议”走向常规业务,前提是贷款条件和审核信息全国统一、信息平台标准化,并建立贷款违约追溯机制。其中,缴存地能否配合直接扣款,直接关系到放款银行的风控要求能否满足。否则,异地贷款仍是一地一议的试点,难以变成常规业务。
信息互认的法律基础已经奠定,但从“认记录”到“通资金”,公积金的全国流通仍待一张统一的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