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备受关注的江西自媒体经营者被控敲诈勒索多家上市公司案重审落槌。近日,成都市新都区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舒太辉、舒太煌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个月、4年,其余五人被判缓刑。
2023年9月,上市药企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002422.SZ,下称“科伦药业”)报案称,网上有人散布关于该公司的不实负面文章,对商业信誉造成损害。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随即立案侦办,抓获了在江西经营自媒体的舒太辉、舒太煌等人。
新都区法院一审认定,舒太辉纠集胞弟舒太煌等人,利用涉案企业拟上市的敏感阶段,采用发送负面采访函或发布负面报道的方式,威胁涉案企业人员,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并形成以舒太辉为首的恶势力团伙。2024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舒太辉、舒太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和4年,其余五人也因同罪名被判处缓刑。舒太辉等三人不服上诉。
2025年7月,成都市中级法院二审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新都区检察院主动撤销了关于舒太辉等人构成恶势力团伙的指控,并追加了两家被害企业。(详见财新网:《特稿|一起IPO敲诈案背后:冒充媒体的自媒体与两头通吃的财经公关》)
重审开庭时,发送有质疑问题的采访函是否构成敲诈勒索,仍是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对此,新都区法院认定,舒太辉等人冒充或利用新闻媒体人员身份发送负面采访函的行为并不具有合法性,双方签订媒体合作协议也并非正常平等商业合作,舒太辉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威胁手段迫使他人交付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据财新了解,重审宣判后,舒太辉等人当庭表示上诉。
自媒体被控敲诈勒索
财新此前报道,2023年9月13日,科伦药业委派品牌总监到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报案,称网上有人散布关于该公司的不实负面文章,对公司商业信誉造成了损害。2023年10月7日,新都公安分局决定立案侦查。
科伦药业所称的不实负面文章是指“南财观察”“南财资本”“南财洞悉”等自媒体账号发布的《科伦药业21亿元销售费用用在哪里?与合作伙伴诉讼是历史重现?》一文。文章提到,根据当年8月底科伦药业的半年报,科伦药业作为生产注射液的大型企业,虽然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同比双双增长,但销售费用仍然高达21.79亿元,超过公司销售收入的20%,“超高的销售费用就有了用于行贿的嫌疑”。
科伦药业认为,针对该公司2023上半年业绩报告中发布的数据,对方进行了恶意揣测、主观臆断,引导舆论向科伦药业涉嫌医疗腐败的角度去思考,试图败坏公司声誉。这篇文章被社交媒体广泛转发,有1万以上的点击阅读量。因为中国证监会关注上市公司的舆情走向,公司第一时间向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发送了澄清报告,同时向发文平台发送澄清报告,让平台删除不实文章。
“南财观察”等是江西九江人舒太辉私人运营的自媒体账号。2023年12月12日,舒太辉和弟弟舒太煌、弟媳王某情、表弟曹某以及妻妹冯某微被抓捕,一同被抓的还有北方某直辖市地方党报经济部记者刘某、该报旗下新媒体客户端记者刘某安,以及北京中旺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福。
新都区法院一审认定,2019年11月起,舒太辉先后纠集舒太煌、王某情、曹某等人,通过冒充《南方财富网》《科技金融时报》《新金融观察》《经济新闻周刊》的记者、编辑等方式,向拟上市公司发送负面采访函进行负面报道相威胁,索取大量财物,逐渐形成了以舒太辉为首,舒太煌、王某情、曹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组织。在该犯罪组织中,舒太辉主要负责选择作案对象、安排成员具体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以及收取、分配犯罪所得,组织成员舒太煌、王某情、曹某等人具体负责发送负面采访函或负面文章以及同被害企业“商谈合作”。舒太辉雇佣刘某、刘某安等人专门负责撰写和向企业发送负面采访函、负面新闻报道,同时安排江某福提供公司印章用于与被害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并提供对公账户收取部分犯罪所得。江某福与舒太辉约定,二人按照23%与77%的比例进行分赃。
法院表示,相关企业在拟上市的敏感阶段因担心负面报道影响其上市进程,被迫与舒太辉团伙签订“合作协议”并支付钱款,并由舒太辉成立或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账户收取款项。该组织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合计向6个省市的12家企业收取财物达80.5万元(其中10万元尚未取得),为非作恶,破坏经济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24年12月30日,新都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对舒太辉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对舒太煌判处有期徒刑4年,对其余五人分别判处缓刑。
舒太辉、舒太煌、刘某安三人不服上诉。舒太辉说,2019年以前都是直接和企业联系寻求合作,但是2020年左右就变得不那么容易了,“当时行业里面兴起了发采访函的方式,大家都这样做,企业也怕媒体写负面,所以我也这样做了”。
在案材料显示,多家涉案公司的董秘称,舒太辉等人所发的负面采访函内容、来源都是真实的,但他们会从负面角度解读。为了能够顺利上市,避免媒体发负面文章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企业在可以接受的金额范围内,不得不跟这些媒体确定合作。收到采访函后,企业会把信息转给合作的财经公关公司,由后者从专业的角度提出参考意见,比如媒体的影响力、价格,是否会发布负面文章等,企业在考虑这些意见后确定合作的媒体。
据舒太辉说,如果发出采访函后在财经公关公司处理下和企业达成了合作协议,他们就选择收钱和不发表负面信息。“这样在拟上市公司的角度来看,就是他们所委托的财经公关公司解决了这场危机,并且我们也和企业达成了合作,达到了‘双赢’的局面。那些愿意借助我们所制造的危机来赚钱的财经公关公司,我们会有合作,一般按照我们与拟上市公司签订的费用税前10%对财经公关公司进行返点。”
舒太辉还表示,经过财经公关公司推荐与企业合作成功,企业会将合作费用转账给财经公关公司,财经公关公司再转账给他,财经公关公司几乎都会从中赚取差价。
2025年7月17日,成都中院作出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新都区检察院随后变更起诉,主动撤销了关于舒太辉等人构成恶势力团伙的指控,并追加了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00995.SZ)、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00925.SH)两家被害企业。
重审仍定性敲诈
2026年1月下旬,该案重审开庭,发送有质疑问题的采访函是否构成敲诈勒索,仍是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
舒太辉、舒太煌及其辩护律师提出,发送真实采访函的行为在媒体行业内普遍存在,仅为寻求合作的合法问询手段,无法对企业造成实质威胁,舒太辉等人与案涉被害单位之间签订媒体合作协议系由财经公关公司主导的合法平等商业合作,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舒太辉的辩护律师认为,舒太辉等人发送采访函未虚构事实、未出现任何要挟话术,不存在“威胁、要挟手段”;涉案企业与舒太辉等人达成合作多由财经公关公司主导推荐或选定,与发采访函并无因果关系,该合作是理性商业决策,并非因收到采访函陷入恐惧而交付财物;舒太辉与所有涉案被害企业均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了服务内容,开具了发票,存在真实的服务内容,不符合“无对价索财”特征,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舒太辉等人的行为不满足敲诈勒索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威胁、要挟手段+被害人因恐惧交付财物”的核心要件,实质是IPO期间媒体、财经公关公司、企业之间促成合作的商业行为。如果认为舒太辉等人构成犯罪,鉴于部分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可以强迫交易罪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以最大程度化解矛盾。
舒太煌的辩护律师表示,从在案证据可以看出,每一家企业在过会之后、上市之前都会收到大量采访函,但企业每次只会选择和一些媒体合作,达成合作的关键因素不是采访函,而是财经公关公司的推荐。本案采访函中信息均为真实且公开的内容,显然不能对企业产生胁迫、阻碍企业上市。企业选择和媒体合作,是为了花点小钱免除自身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涉案企业和被告人签署合同以及付款,均在企业上市以后,故企业并非因为恐惧不能上市、影响上市进程而被迫支付财物。企业是基于前期口头上的约定,后期的商业诚信而支付财物;舒太辉等人也为部分企业在报社媒体做了宣传,支出了合法的成本。双方之间是一种互负权利义务的民事关系,而不是单向的敲诈勒索关系。鉴于上市企业有信息披露义务,媒体行业的监督和披露必不可少,若因为行业不够规范而直接将行业中的普遍行为不加甄别地上升为违法犯罪行为,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和立案合法性以及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也势必会造成媒体行业的恐慌。
辩护律师还提出,如果认为舒太辉等人构罪,财经公关公司获得广告费差价、收取回扣的行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巨大,应一并追诉。比如在涉及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002984.SZ,下称“森麒麟”)、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687.SH,下称“凯因科技”)等的情节中,没有财经公关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联络、指挥、操控,就不可能完成本案犯罪行为的实施。对犯罪活动发挥关键作用的财经公关公司及相关人员避而不谈,将直接导致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舒太辉表示,其并未冒充《经济新闻周刊》工作人员向森麒麟、凯因科技发送负面采访函,而是通过财经公关公司人员马某推荐达成合作。舒太煌也表示,其冒充《南方财富网》给凯因科技发函系受财经公关公司人员马某指使,若他构罪,则马某应当构成共同犯罪。
对此,新都区法院回应称,舒太辉等人明知拟上市公司在过会、注册及上市发行前等关键时间节点对负面舆情高度敏感,故意挑选公司公开披露信息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放大解读或主观臆测,以选择性呈现、负面暗示等方式编写采访函,后在无媒体资质或相关授权的情况下,冒充或利用新闻媒体人员身份发送负面采访函并告知公司限期回复,该行为并不具有合法性;之后,舒太辉等人又继续冒充新闻媒体工作人员以“写不是目的”、“采编部已经关注要写了,晚了真的没办法”等话术联系跟进,不断要挟暗示被害单位支付“合作费用”花钱消灾,使得被害单位产生不满足其诉求则可能面临负面舆情、影响上市进程的恐惧心理,被迫答应以签订媒体合作协议并支付“合作费用”方式向其支付钱款,最终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该媒体合作协议并非正常平等商业合作。舒太辉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威胁手段迫使他人交付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院认为,强迫交易罪是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买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保护的客体是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合法交易。本案中,舒太辉等人假冒、利用新闻记者身份发送负面采访函后所谓谋求“正当合作”的行为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同时,舒太辉等人以使用化名、伪造印章等手段冒充媒体谋求“合作”,其不具备市场交易主体资格,主观上并非寻求合法交易;被害单位亦均称对舒太辉等人所谓正面宣传既不关注也不在意,根本不存在基础交易需求。可见“合作”双方均无真实交易意图,案涉媒体合作协议只是舒太辉等人非法取财的犯罪工具和幌子,并非合法真实市场交易行为,舒太辉等人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强迫交易罪。
法院还表示,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舒太辉冒充《经济新闻周刊》工作人员向森麒麟、凯因科技发送负面采访函,亦不能证实舒太辉对上述被害单位实施了其他威胁、恐吓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舒太辉冒充《经济新闻周刊》对森麒麟、凯因科技实施犯罪证据不足,对该指控不予支持。但是,公诉机关在本案中并未对马某提起指控,且现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马某与舒太煌构成共同犯罪,法院将根据在案证据对舒太煌的行为依法进行认定。
新都区法院重审一审认定,2019年11月以来,舒太辉先后招募舒太煌、王某情、曹某等人,冒充《经济新闻周刊》《南方财富网》《新金融观察》《科技金融时报》等媒体单位的记者、编辑,使用化名,挑选拟上市公司披露的敏感信息编写负面采访函,在公司上市前的过会、注册、上市发行等关键时间节点,向拟上市公司发送负面采访函并频繁微信、电话联系,以进行负面报道相威胁。相关公司因担心负面报道影响上市进程,被迫在上市前答应与舒太辉等人进行“媒体正面宣传合作”。之后,舒太辉等人再利用舒太辉实际控制的三家公司及江某福控制的公司与被害公司签订媒体推广协议,以在其冒充的媒体上发布正面宣传文章等名义,收取被害公司“服务费用”。
其中,舒太辉主要负责选择作案对象,安排人员具体实施发函、电话微信联系、邮寄合同发票等行为,并通过上述公司账户收取、分配犯罪所得。舒太辉、舒太煌、王某情、曹某等人各自冒充相应媒体新闻记者、媒体工作人员,向被害公司发送负面采访函或负面文章并进行“洽谈”。刘某、刘某安作为《新金融观察》记者,主要按照舒太辉安排撰写负面采访函供舒太辉使用,或偶尔以记者名义向拟上市公司发送负面采访函。舒太辉等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合计向9个省市的12家公司索要财物共计81.26万元,实际获取71.26万元。
9月24日,新都区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对舒太辉、舒太煌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个月、4年,对王某情等五人均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