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围绕新就业形态,中国首部部门规章酝酿出炉。10月8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于官网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至11月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人社部在起草说明中介绍,当前,中国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下简称“新业态劳动者”)持续增长,成为劳动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平台企业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就业方式相对灵活、复杂多样,难以直接适用现行劳动法律,权益保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
此前2021年,人社部等八部门曾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近年来亦出台了维护外卖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货车司机权益的系列政策措施。“经过实践检验,具备了将成熟政策上升为制度规范的条件,以解决实践中法律保障不足的问题。”其表示。
此次《征求意见稿》共54条,其中明确了新业态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保障内容,包括平等就业和自由择业、劳动报酬、奖惩、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休息、劳动安全卫生、恶劣天气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个人信息保护、集体协商等。此外,规范劳动规则与算法,分类规制企业用工形式,畅通劳动纠纷解决渠道,明确部门监管职责以及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
人社部称,总的考虑是,拓宽劳动法律制度保障范围,适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明确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企业用工责任,完善劳动标准体系,健全权益保障制度机制。
此次规章有哪些创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建峰撰文分析,《征求意见稿》规定的部分基本劳动权益,是传统基本劳动标准规则根据新就业形态特点的调试适用。
例如,在最低工资保障方面,明确考虑劳动者自备生产资料成本后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在工资支付方面,规定按约定周期提取劳动报酬且不得收取手续费;针对新业态领域扣罚款滥用现象,鼓励采取正向激励方式,不得滥用罚款等惩罚性措施;休息权益通过公开透明和工间休息等方式保障;考虑到新业态劳动者户外作业的特点,规定了恶劣天气的劳动保护等。
另外部分基本劳动权益,则为新业态领域的制度创新。例如其明确了新业态领域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并强调以用工管理必需为限。在工作信息保存方面,明确要求企业建立新业态劳动者工作台账,准确记录工作相关信息,“保证劳动者可以通过应用程序等渠道自主便捷查询、下载本人完整工作记录,并在劳动者离职后至少保存2年备查。”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玉也撰文道,在细化劳动管理规则方面,《征求意见稿》特别对算法这一新型劳动规则予以专项规制,确立“算法取中”原则,要求企业向劳动者解释算法基本原理和运行机制,禁止算法歧视,规定停止派单、封禁账号等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的决定不得由算法自动作出,必须经人工审核,回应了“困在算法里”的社会关切。
另外,相较2021年《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其框架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三种具体劳动用工形态,实施分类规范。
其一,新业态劳动者受平台企业支配性劳动管理、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招募、组织和管理劳动者且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同样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并明确劳动关系认定以支配性劳动管理为标准。其二,有劳动管理但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平台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共同实施劳动管理的,应当订立三方书面用工协议。其三,个人依托互联网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不适用本办法。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平台企业对合作企业的选任和监督义务,合作企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平台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禁止诱导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通过多层转包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同时在纠纷解决方面特别提出,新业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因履行本办法发生争议的,可以将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列为共同当事人。
王天玉表示,近年来,以平台用工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在中国蓬勃发展,已成为中国就业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此同时,新业态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仍存在诸多短板,克扣劳动报酬、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安全保护不足、用工算法规则不透明、职业伤害保障缺失等问题时有发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此次征求意见,正是要填补现行制度的滞后和空白。
据人社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公众可以通过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写信、发送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宝贵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