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个人权益保护,《数据库办法》明确征信异议与投诉维权渠道衔接机制,引导信息主体通过异议解决信息错漏问题。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在现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下称“3号令”)的基础上,人民银行拟进一步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业务,监管范围从银行扩展到其他提供信贷业务的机构,同时将企业征信纳入数据库。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数据库办法》),并拟在该办法正式实施时废止“3号令”,征求意见的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30日。
《起草说明》指出,《数据库办法》以《征信业管理条例》和2017年至2021年出台实施的《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三法”)为依据,以保障信息安全、提升数据质量、维护主体权益为核心目标,以压实运行机构与接入机构责任为重点内容。
根据《数据库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仍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下称“运行机构”),负责建设、运行、维护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3号令”相比,该办法的适用范围从个人征信扩展到企业征信,监管对象从银行类金融机构扩展到“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即依法设立、开展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同时,信息处理环节涵盖了信息采集、报送、加工、查询、使用等,加强相关业务活动的全流程管理。
对于近几年出现的不良信息告知义务履行不足等问题,《数据库办法》明确,信息提供者依法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在不良信息产生后、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息前通过事先约定的联系方式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不过,不良信息所涉及的债权逾期天数超过180天或已经被列为呆账并核销的,提供该笔债权相关的不良信息前,信息提供者可以不再重复告知。
如果出现债权转让,《数据库办法》提出,原债权人已取得的信息主体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相关信息处理的同意授权,自债权转让之日起,由新债权人承继。原债权人与信息主体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信息时,信息使用者应当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用途。运行机构也应当要求信息使用者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采取合理措施对信息使用者是否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进行核查。
征信数据质量是《数据库办法》的关注点之一。该办法要求运行机构建立数据质量管理机制,采取数据校验、数据核查、异常信息监测等合理措施,保障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准确性。运行机构发现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存在异常的,应当告知信息提供者进行核实。信息提供者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对于个人权益保护,《数据库办法》明确征信异议与投诉维权渠道衔接机制,引导信息主体通过异议解决信息错漏问题。运行机构、从事信贷业务的信息提供者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 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经核查,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予以更正;经核查不能确认的,应当在信用报告中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予以记载,核查确认后予以删除。
值得注意的是,《数据库办法》对近年来集中出现的非法代理征信维权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指出任何组织或个人代理投诉人提出征信投诉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滥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派出机构处理征信投诉过程中,发现存在六种行为之一的,对投诉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办理。
这六种行为包括:诱导、教唆、操纵他人或隐瞒代理关系、冒用他人名义进行投诉的;通过伪造、修改、篡改证据材料,捏造、歪曲事实进行征信投诉的;不以维护投诉人征信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出大量投诉,滋扰中国人民银行派出机构的;通过虚假宣传等手段骗取投诉人钱财的;骗取被投诉人赔偿或对被投诉人敲诈勒索的;以及其他在投诉过程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安全管理方面,《数据库办法》指出运行机构和接入机构应该履行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相关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机制,采取精细化、差异化安全保护管理和技术措施,依法依规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等工作。
《数据库办法》提出,运行机构和接入机构应当建立征信用户管理制度,按照最小必要、权责相适、安全可控的原则,明确各类征信用户的职责、权限、审批流程和操作规程。
征信用户是指具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接入机构征信相关系统管理权限或信息提供、查询、异议处理等操作权限,且具有独立身份标识的访问主体。征信用户应当专人管理,禁止混用征信用户,禁止多人使用同一征信用户,禁止出借、出售征信用户,禁止管理员用户兼任数据上报用户、查询用户或异议处理用户。
《数据库办法》虽然没有直接对市场化征信机构作出规范,但明确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同意,接入机构不得为本机构以外的其他主体设立征信用户或提供代理查询服务。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数据库办法》将视情况处以最高10万元罚款,这一处罚力度高于“3号令”最高3万元的罚款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