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运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将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基金中基金(FOF)等成立门槛,从规模2亿元、份额2亿份,分别降低至5000万元、5000万份;固收类基金成立门槛保持不变。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10月9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并在修订基础上起草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征求意见稿)》。
这是公募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时隔12年的系统性修订。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完善基金投资运作监管要求,二是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三是优化部分投资运作指标和机制。
最主要的变化来自于权益类基金。《运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将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基金中基金(FOF)等成立门槛,从规模2亿元、份额2亿份,分别降低至5000万元、5000万份;固收类基金成立门槛保持不变。
根据同花顺ifind数据,三季度以来共有120余只基金发布延长募集期的公告,其中9月发布公告的基金数量就超40只,延募的基金以权益类为主,其中不乏部分热门的科技类主题产品,有的权益基金更是连续延长募集期。权益市场的持续震荡限制了基金产品的募资规模,此次适度降低成立门槛,可以让具备长期投资价值的产品在市场低位也能够顺利成立和运作。
对于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情况,《运作办法》也作出优化。《运作办法》允许FOF投资ETF联接基金,并将非FOF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比例上限从10%提高至30%,以支持“固收+”等含权中低波动型产品更多通过股票ETF等基金实现增值。
《运作办法》还为规模日益庞大的被动指数基金“解绑”,对完全复制指数的被动指数基金触发收购举牌、短线交易、减持限制等规定作出适度豁免。
ETF采用被动跟踪指数的运作机制,如果指数内部分成分股权重偏高,ETF为控制跟踪误差、贴合指数走势,需要持有较高比例的这类个股,由此便有可能触及举牌线。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监管机构作出书面报告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
且在上述期限内举牌方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限制将使ETF不能及时调仓,从而放大跟踪误差。
根据《运作办法》,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但未达到20%的,不适用《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有关规定,即不适用上述关于报告、公告及交易限制的规定。
完全按指数构成比例投资的基金持股达5%时,不适用《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即不受六个月短线交易限制及收益归公司约束;卖出非限制转让期股份,不适用《减持管理办法》,即不受大股东减持预披露、比例限制等约束。
同时《运作办法》还对混合基金的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提出针对性监管要求,新的标准下,混合基金分为偏股混合、偏债混合和其他混合,偏股混合权益资产最低投资比例在60%以上,偏债混合权益资产最高投资比例在30%以下,其余为其他混合,其他混合的权益上下限区间幅度不得超过40%。
为了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此次修订还丰富了基金运作方式类型,新增“无固定期限封闭式基金”,为保险、养老金等长期资金投资公募基金创造更适配的产品形态。
优化部分投资运作指标和机制方面,主要围绕“迷你基金”和发起式基金展开。连续60个工作日达到迷你基金标准后,基金管理人如选择继续运作,应承担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固定费用,但不再要求召集持有人大会。在发起式基金退出方面,《运作办法》删除了现行关于发起式基金成立满3年规模不足2亿元需终止基金合同的规定,将退出条件与普通基金拉平。
根据办法第十八条,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同业存单基金等固定收益类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其他类型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5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不满足则为“迷你基金”。
针对基金行业追热点、顺周期扩张及风格漂移等问题,《运作办法》征求意见稿从产品布局和投资运作两端强化风格约束。一方面,要求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投资管理能力,以及市场容量、流动性、估值水平等因素,强化逆周期布局管理,不得通过同一销售渠道布局多只同类风格产品。
另一方面,严管行业主题基金风格漂移,要求基金合同以可识别、可量化方式清晰界定基金名称所示投资方向,界定范围应符合市场共识并与名称直接相关;同时要求非行业主题基金坚持分散投资原则,不得集中投资于单一行业或主题。
此次修订设置1年过渡期,原基金合同不符合《运作办法》及配套规则规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