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安全法》新一轮修订已经启动,或将设立专节规范学校食品安全和网络食品经营。
【财新网】《食品安全法》新一轮修订已经启动,或将设立专节规范学校食品安全和网络食品经营。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作出如是规定。
此次《食品安全法》再有立法动态,距离上一轮“小切口”修改仅一年有余——因“食用油混罐运输”事件,2025年9月立法机关修法,将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纳入许可管理。(详见财新网:《“油罐车运食用油”案后立法补短板 液态食品散运许可证来了》)同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建议,全面修订《食品安全法》。(详见财新网:《校园餐、外卖被点名 执法检查建议全面修订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上一次全面修订是在2015年。据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现行法共10章14节154条,拟调整为10章16节191条;与修订前比,新增37条,修改93条。其中最为明显的变化是在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中增设了两个专节:第五节“学校食品安全”专节和第六节“网络食品经营”专节。
同时,将现行法一些规定范围拓展,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拓展至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安全标准拓展至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使用条件,食品相关产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使用量;生产销售许可拓展至委托方;设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范围拓展至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运输相关要求拓展至寄递、配送,并要求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制度,防范利用寄递渠道从事涉食品违法活动,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征求意见稿第184条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中,将获赔主体限制为“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消费者”,这一修改被视为是针对近年来“职业索赔人”争议。司法实践中,目前已有观点认为“职业索赔人”并不属于“消费者”,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该条中还增加条款,有前款行为,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检察院可以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提出惩罚性赔偿。
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1月10日。
压实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近年来,校园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市说新语”微信公众号转载人民日报客户端评论即点名,“鼠头鸭脖”、长丰臭肉、天水幼儿血铅异常等个案,严重冲击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感。而在校园之外,网络食品交易也已经进入生活方方面面。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就曾点名校园餐、网络食品交易中的问题,并建议针对近年来食品安全领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压实各方责任,补齐法律短板。
此次征求意见稿通过设立两个专节回应上述呼声。学校食品安全专节中首条明确,校长(园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财新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第68条也做了相应修改,现行法中该条的责任主体是“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征求意见稿改为集中用餐单位,要求其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加强对本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经营行为的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征求意见稿第98条明确,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陪餐制度在2019年4月施行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已作了规定,不过该规定是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联合印发的部门规章。此次修法则有望将其上升至法律层面。
学校食品安全专节中还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材采购,学校食堂承包经营进行规定,并要求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学校禁止采购和加工制售的食品目录。征求意见稿还强调,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增设网络食品经营实质性审查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研究员刘金瑞撰文梳理,在网络食品经营专节中,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对平台经营者的备案管理和内部管理。一是明确实施备案管理,并要求在开展网络食品交易的省级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二是规范平台规则制定,要求平台经营者通过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确定相关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义务;三是明确定期信息报送义务;四是要求加强自身机构建设,平台经营者应当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五是要求加强对实际运营机构的管理。此外,专节还对跨境电商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行了规定。
财新注意到,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要求赔偿。现行法中仅规定,消费者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的前提是,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这一改动或将大幅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平台内经营者登记审查制度,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依法应当取得许可备案的,还应当对其许可备案证明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征求意见稿并未明确“实质性审查”的具体内容或与所谓“形式审查”的区别。不过,2026年5月实施的《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可作为参考。后者提出,平台提供者应当通过技术识别、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入网食品销售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等进行实质性审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备案信息入网销售食品。这一规定此前被解读为针对“幽灵外卖”等乱象。
规范商业宣传和检验数据发布
近年来,众多“心机商标”被消费者发现存在误导嫌疑,引发舆论热议,对此《商标法》修改已有回应。(详见《财新周刊|从手打挂面到壹号土猪 修法求治“心机商标”》)此次征求意见稿也强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并且,征求意见稿还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的第三节标题由现行法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改为“标签、说明书和商业宣传”,并对法条内容同步修改。随着短视频和直播行业发展,火爆的“直播带货”模式应如何管理,是销售行为还是广告行为,现行法律规定仍较模糊。(详见《财新周刊|直播电商“翻车”之困》)这一修改可以扩大监管范围,并衔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宣传的规定,如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对食品标称供特定人群食用的行为明令禁止。其表示,除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明确规定外,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得标称供未成年人、孕期妇女和哺乳期妇女等特定人群食用。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明确规定外,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供婴幼儿食用。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不得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
另外,征求意见稿在食品安全信息内容发布上也进行规范。其要求,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准确标注信息来源,明确说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网络平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和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应当对传播的食品安全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不得发布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性等不实信息。
对于委托送检,征求意见稿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委托检验数据、结果和报告,从事夸大宣传、广告和其他营销活动,不得擅自发布委托检验数据、结果和报告。
据新华社10月12日消息,中央政法委近日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意见》,要求政法机关依法从严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督办一批重大案件。这份文件专门提出,加快推进《食品安全法》全面修订,明确生鲜电商、餐饮外卖、直播带货等新业态监管要求,压实各方主体责任,构建过罚相当的法律责任体系、科学设置阶梯式处罚标准。(详见财新网:《治理“甲醛白菜”“药水杨梅” 中政委发文严打食品安全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