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大埔宏福苑大火发生接近一年,社会等待已久的调查结果终于快要揭盅。
由港府成立的独立委员会,在今年3月至7月举行了30场听证会,听取80名证人供词,处理逾100万个档案。据香港媒体消息,独立委员会最快将于星期四(10月22日)向行政长官李家超提交最终报告。李家超日前表示报告出炉后,会尽快推行改革并追究责任。
不过,在报告公布前夕,香港社会近日已在热烈讨论一个敏感话题:除了前线公务员和私人承建商之外,是否也有政治问责官员需要为事件下台?
一般而言,问责往往牵涉刑事、行政和政治三个层面。宏福苑火灾发生后,香港警方已迅速就涉嫌误杀、诈骗等问题展开刑事调查。公务员事务局也准备透过纪律程序或行政责任调查,处理个别公务员是否失职的问题。可是这两种问责都没有涉及第三个层面——政治问责。
香港2002年推行主要官员问责制时,表明司局长官员除了制定政策,也负责监督辖下执行部门及确保政策有效落实,并为政策成败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所辖范畴出现严重政策失误,相关的高官或许要下台。换句话说,“我不知道”“不是我亲自处理”等借口,在行政责任层面可能是一种合理的解释,在政治问责层面却未必足够。
香港建制派政治人物过去一段日子在公开场合多避谈宏福苑火灾问责问题,但私底下不少人都认同要有高官下台。然而,《明报》日前却引述一名“具分量政界人士”称独立委员会报告即使揭示政府监管问题,也不会有司局长因此问责下台,理由包括现届政府任期仅余半年多,此时更换主要官员意义不大;到下届政府时不再委任有关官员,也可以视为一种问责。
这个看法随即引起香港舆论界高度关注,坊间有意见认为这是有人有意借媒体放风。而从目前的公开评论看来,社会对这一说法的反应以批评居多,质疑若最终高官毋须承担后果,高官问责制便形同虚设。网媒“香港01”就以“刑不上局长?此风不可长”为题发表评论,指宏福苑大火造成168人死亡,如果问题被证实涉及跨部门、长期和系统性的失效,责任却只停留在公务员层面,难以服众。
事实上,香港当年推行主要官员问责制,本来就是要让政治任命官员不只享有决策权,也须对所属政策范畴的重大失误承担责任。假若造成重大伤亡的宏福苑火灾,没有任何司局长被要求问责,社会很容易产生功劳归高官、责任归公务员的印象。
香港过往并不是没有问责的先例。2003年沙斯疫情造成299名港人死亡,翌年立法会调查报告公布后,时任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杨永强公开表示自己作为问责局长,愿意为医疗体制在疫情初期的不足“承担全部责任”,其后提出辞职。杨永强的举动,也被外界形容为问责制成立后最能体现问责精神的例子。
美国投资界传奇人物、股神巴菲特的黄金拍档查理·芒格,曾借用海军的船长责任制来阐述负责任的精神。他说,海军船长接连工作了24个小时,需要去睡觉,把船只交给副官负责后,船却搁浅了,这显然不是船长的错,但不管搁浅的原因是什么,大错已铸成,船长的海军生涯仍会因此结束,这就是所谓的“无过失责任制”。
这种思维延伸到政治领域,意味着问责官员遭遇重大挫折后,也必须对最终结果负起全部责任,任何借口或客观环境的局限都不是卸责的理由。诚然,这个海军船长规则或许对领导者不太公平,但这种对个体的局部不公,却能换取对整体、对社会所有人的“大公”,因为领导者都深知一旦出事,没有任何借口可以拯救自己的职业生涯,只能呕心沥血、严苛地要求、训练自己和部下,确保不发生意外。
从这个角度来看,若有司局长为宏福苑大火事件被问责,除了可以显示香港高官问责制并非只停留在口号,也可以形成制度上的震慑,提高其他官员的风险意识。高官一旦知道辖下部门长期监管失灵可能导致自己下台,日后对楼宇安全、消防、工程监管等看似技术性的问题,将会更加重视,而不会完全交由常任公务员处理。
当然,若无论责任是否直接涉及政策官员,都一律要求有人下台,难免也会带来一些弊端。以宏福苑大火为例,如果涉及承建商、法团、前线公务员、不同政府部门以至多年累积的制度漏洞,责任本身可能是一张非常复杂的网。若只是因为伤亡严重,就要求某一名现任司局长下台,却无法证明他在政策、监督或危机处理方面存在重大失误,这种问责便可能流于政治表演。
长远而言,这种做法也会造成少做少错的官场文化,尤其是建筑、交通、医疗等高风险政策范畴,本身不可能做到零事故,相关部门官员日后将变得更加保守,更倾向程序自保,而不是积极改革。
即将公布的宏福苑大火调查报告,会如何回应这些棘手的难题,将严峻考验港府的政治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