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 护眼
财新

金融如何支持三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十部门部署19条指导意见

【财新网】建设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属于中央的一项重大战略。金融将如何提供支持?

2026年10月19日,央行会同科技部等10个部门出台《关于金融支持建设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提出优化金融资源布局,完善高水平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支持和推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打造科技金融协同发展高地。

202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建设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将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范围由北京、上海等核心城市拓展至三个重点区域。“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支持三个中心打造世界级科技创新策源地的任务目标,对有关区域的科技金融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业内专家向财新指出,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过去,科技金融支持政策多是基于全国层面的考量,还缺乏对重点地区的针对性、系统性举措。《指导意见》促进三个中心优化金融资源布局,构建高水平的科技金融生态,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有力支撑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指导意见》提出,到2030年,构建与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相适应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在多元化、适配性、协同性、国际化等方面达到更高水平。多元化方面,统筹运用股权、贷款、债券、保险、担保等工具,健全支持科技创新全链条金融服务体系;适配性方面,针对科技型企业融资特点,强化金融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提升金融供给与科技创新需求的适配度;协同性方面,推动区域内金融服务一体化格局加快形成,实现政策高度协同、资源高效流动、信息互通共认;国际化方面,积极稳妥推动科技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同时,对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分别提出工作目标。

三个中心的科技金融将有各自的侧重点和布局。按照《指导意见》,北京(京津冀)聚焦原始创新和京津冀协同创新,强化金融支持战略科技力量集群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上海(长三角)立足产业集群协同优势,打造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科技金融服务生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开放型科技金融体系,加强粤港澳三地金融高水平互动和规则对接。

在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方面,《指导意见》提出了一些创新性的政策举措。在贷款服务方面:推动政策落地赋能,增强金融机构服务精准性和适配性。

一是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开展试点,将研发投入水平较高的民营中小企业纳入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支持领域范围。

2026年4月,人民银行联合有关部门曾出台优化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贷款政策的文件,明确提出将研发投入水平较高的民营中小企业纳入再贷款支持范围。“三个中心的科技要素密集,大量民营中小企业具有较高的研发投入需求,先行在这些地区开展试点,有利于放大政策效能,强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金融支持。”业内专家指出。

二是用好助学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青年科技人才深造和创新创业,更好发挥这两项政策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

三是引导金融机构总部对聚焦专业服务科技创新、风险控制和实施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贷款政策较好的分支机构,加大资源倾斜和激励力度,促进政策向金融服务的“末梢”传导,提升有关分支机构科技金融业务的专业能力。

在股权融资方面,《指导意见》提到优化“募投管退”循环,支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一是发挥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耐心资本作用,在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投资一批子基金和项目。二是用好已设立社保科创基金,稳妥有序为科创领域提供资金支持。三是支持发展并购基金,加强区域并购金融服务协同衔接,打通并购实施堵点卡点,激发并购重组活力。

四是发挥创投类政府投资基金和天使投资作用,重点支持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及高水平创新团队培育、孵化和创业。

在债券融资方面,《指导意见》围绕发行端和投资端,提升科技创新债券融资服务效率。一是鼓励市场机构创设科创债指数化产品,提供多元化的科技创新领域资产配置工具。二是用好科技创新与民营企业债券风险分担工具、支持民营企业债券风险分担机制政策,为符合条件的民营科技型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发债融资提供担保增信。三是鼓励地方建立科技创新债券发行综合服务窗口或平台,配套提供宣传路演、增信赋能等“一站式”综合服务。

在跨境金融服务方面,《指导意见》聚焦科技人才、科技企业、非企业科研机构等差异化需求,增强服务便利度。一是优化科技人才用汇便利化服务,支持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区域内“一地认可、全域通办”,对科技人才在个人境外合法资产调回、以境外资金出资创办科技型企业等方面,研究外汇便利化支持方案。二是研究规范完善相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外汇业务便利化政策,引导外资有序投资科创领域,利用全球创新要素壮大我国科技产业。

三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积分制”企业适当提高自主借用外资额度。四是支持境内科技企业的境外研发中心、离岸创新平台、境外技术子公司等开立相关境内外汇账户,便利科研资金跨境调拨。

在强化金融部门、科技部门、产业部门等相关方合作,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方面,《指导意见》也有一些安排。

一是建立科技公共信息跨区域共享机制。2026年7月,人民银行联合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强科技金融领域在数据要素开发利用方面的基础优势,积极探索,择优打造先行示范,比如,率先实现“创新积分”底层数据向金融机构开放,为金融机构评估科技创新价值和风险提供数据支持。

二是构建跨区域科技金融服务联盟。在有效防范交叉性金融风险前提下,引导银行、证券、保险、创业投资、担保、租赁等机构加强合作,探索完善服务模式,为重大科技项目、产业链上下游和科技成果异地转化提供金融支持。目前,一些地区,比如上海、京津冀等地区已经建立了科技金融联盟,探索促进金融机构合作的有效机制,后续,央行将持续推动相关地区加强区域内和跨区域的合作,通过建设集成企业需求、金融服务、配套政策于一体的区域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等方式,进一步提升综合金融服务水平。

三是健全促进成果转化的金融服务模式。聚焦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区域内科技创新异地分工协作的组织模式,加强科技成果研发地、中试地、产业转化地金融服务的衔接联动。依托中国技术交易所、上海技术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科交中心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技术交易平台,探索科技成果资产确权、评估、质押、处置全链条服务机制。加强金融支持中试平台、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完善成果转化风险保障的保险体系。■

阅读媒体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