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为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强化电力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规范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和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10月19日发布《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则》),即日起至11月1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规则》是对2023年《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的修订,拟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届时废止2023年的试行规则。(详见财新网报道《首份国家级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落地》)2026年被称为“电力现货元年”,市场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所谓“电力市场化”,即让电力像普通商品一样,通过市场竞争来确定价格和交易数量,包括电力中长期交易与现货市场。
电力现货市场每15分钟出清一次,由实时供需决定实时价格,是电力市场价格发现的关键。(详见《财新周刊》2026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作为国家级顶层设计文件,确定现货作为电力市场的定价枢纽。该文件明确了电力市场建设的时间表,即现货市场在2027年前基本实现正式运行;2030年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
截至目前,已有山西、广东、山东、甘肃、蒙西、湖北、浙江、河北南网、安徽、陕西、福建多地转入电力现货市场正式运行。2026年上半年,全国累计完成电力市场交易电量36848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4.2%,其中现货交易电量4280亿千瓦时。
此次《规则》修订重点涉及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新能源与储能协同交易、市场风险管理等方面,进一步转向服务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
《规则》纳入新型经营主体,并将其分为单一技术类和资源聚合类,前者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后者包括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智能微电网和绿电直连等。配电环节具备相应特征的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可视作智能微电网。
2023年试行规则已提出,不断推动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市场,扩大新型经营主体参与交易范围,形成平等竞争、自主选择的市场环境。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新型经营主体的类型、权利义务和参与方式。
根据《规则》,新型经营主体可以按照市场规则参与现货交易,获得注册、交易、计量、结算、信息披露、以及公平的电网接入服务和输配电等服务。对于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还可获得签约用户合同期内的用电负荷等信息,并根据电力用户授权获得其历史用电信息。
与此同时,新型经营主体在义务上,须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提供承诺的有效容量和电力辅助服务,以及系统运行和电力现货市场出清所需的机组参数和相关运行信息,并满足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相应的技术条件。
随着新能源占比的提升,电力系统对灵活调节能力的需求日趋强烈,需要更多依靠源网荷储协同,通过储能、可调负荷和虚拟电厂等方式,更迅捷及时地平衡供需两端。比如,电力用户不只是被动接受电价的消费者,也可以成为电力系统的灵活调节资源。明确新型经营主体市场地位,有助于推动分散的调节能力转化为可交易的市场资源。
(详见《财新周刊》在新能源参与市场方面,《规则》还提出,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全面参与现货市场竞争,支持其响应实时市场价格信号;支持新能源与场站内配套储能作为联合报价主体,参与现货市场申报、出清、调用、结算和考核等环节。
新能源出力具有波动性和不确定性,光伏发电集中在白天,风电出力则受天气影响。随着新能源全面参与电力市场,发电量增加并不必然带来相应的市场收益,项目还需面对实时电价变化、预测偏差等。
配套储能能够在新能源出力较高、电价较低时充电,在电力需求较高、电价较高时放电。允许新能源与场站内储能联合报价,有助于将发电与调节能力纳入统一的市场申报和运行安排,提升新能源对价格信号的响应能力。
此外,用户侧,《规则》也明确,直接参与市场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等经营主体应平等参与电力现货市场,公平承担责任义务。加快推进发用两侧经营主体全面报量报价参与电力市场。在明确落实各方电力保供责任的前提下,稳妥推动用户侧经营主体参与省间电力现货市场。
目前,工商业用户原则上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居民、农业用户不直接参与电力市场,其用电需求由电网企业预测并申报。《规则》第十九条明确,电网企业应分别预测并申报现货市场出清所需的居民、农业用户和代理购电用户的用电负荷曲线。
值得注意的是,《规则》明确,电力市场结算不得设置不平衡资金池,每项结算项目均需独立记录、分类明确疏导;所有结算项目的分摊或返还,应事先确定相应方式,明确各方合理的权利与义务。
这一要求并非此次修订首次提出。2023年试行规则已明确,不得设置不平衡资金池,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受益、谁承担”原则,事先商定各项结算项目的分摊或返还方式。
电力现货市场结算涉及中长期合同、现货交易及其他结算项目。由于合同约定、实际发用电情况和市场出清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市场运行中会产生不同类型的结算差额和费用。若统一归集后再分摊,可能弱化费用产生原因与承担主体之间的对应关系,也增加市场主体理解和核查结算结果的难度。
在新能源全面入市、市场主体类型增加的背景下,这一要求也具有现实意义。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储能和聚合类主体的交易方式及经营模式不同,结算规则需要尽可能反映各类交易行为产生的实际成本和收益。
市场价格机制方面,《规则》提出,电力现货市场原则上采用节点边际电价出清机制,以反映电力的时间和空间价值。对于市场限价,《规则》要求各地综合考虑电力供需、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申报限价和出清限价。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合理拉大现货市场限价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