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历时两年多,广东梅州知名上市民营企业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000690.SZ,下称“宝新能源”)创始人和职业经理人内斗案回到原点。近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宝新能源原董事长宁远喜、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宝丽华集团”)总经理温惠构成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六年。
财新获悉,被告人宁远喜和温惠均不服,坚持认为自己无罪,已经委托辩护律师提交上诉状。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民营企业创始人和职业经理人内斗引发的案件。据财新此前报道,宝丽华集团创始人、实控人叶华能和职业经理人宁远喜起始于“伯乐和千里马”的美好故事。1993年,初中毕业、木匠出身的梅州人叶华能创立宝丽华集团。1995年,叶华能在人才市场上相中时年25岁,来自陕西农村、只身南下闯荡的大学毕业生宁远喜,邀请其担任宝丽华集团广告部经理。
在叶华能支持下,宁远喜很快崭露头角,仅仅5年时间就从一个普通打工者一跃成为宝新能源董事长,时年30岁,被媒体热捧为“最年轻的A股董事长”。在宁远喜掌舵的21年间,宝新能源规模扩张数十倍,成为梅州知名企业、第一纳税大户。宁远喜也收获了第十一、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等荣誉。
叶华能和宁远喜之间“如父如兄”的关系在2020年因股票代持问题产生裂痕,逐步走向反目。2021年,宁远喜先后卸任宝新能源董事长、梅州客商银行董事长职务。2022年1月3日,宝丽华集团向梅州警方报案,指宁远喜涉嫌骗取宝丽华集团持有的宝新能源股票1.11亿股、价值9.28亿元;还涉嫌诈骗宝丽华集团财务顾问费930万元。
警方受案后认为,宝丽华集团和宁远喜股权转让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建议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解决;但930万元财务顾问费用涉嫌犯罪,决定对立案侦查。2022年2月28日,宁远喜被警方带走,次日刑事拘留。2022年3月,宝新能源又追加报案,指宁远喜作为董事长,以远低于市场价处置宝新能源位于梅州华侨城香港花园的一处房产,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低价购入。2022年4月7日,宁远喜被正式批捕,涉嫌罪名从诈骗罪改为职务侵占罪。
随着调查的推进,叶华能的另一名得力干将、时任宝丽华集团总经理温惠也卷入其中。2022年7月18日,温惠被带走调查,此后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逮捕。
2023年5月26日,梅州市梅县区法院一审认定,宁远喜和温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达2468.48万元,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共同犯罪中宁远喜属于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温惠属于从犯,判刑七年六个月。
宁远喜和温惠不服上诉。梅州市中级法院二审期间,温惠家属在网上公布了2022年5月28日时任梅州市委政法委书记劝说温惠按照叶华能的要求指控宁远喜的录音。2024年8月7日,梅州中院以“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随后,广东省高级法院做出指定管辖决定书,将该案移交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审理。
2025年6月至9月,该案在顺德区法院先后三次重审开庭。(详见财新网:《梅州知名企业内斗 二高管重审激辩罪与非罪|拍案惊奇录》)到2026年10月15日,顺德区法院重审一审宣判,宁远喜和温惠职务侵占罪成立,分别判刑九年六个月和六年。其中宁远喜的罪名和刑期均维持不变;温惠罪名不变,刑期减少一年半。
原审法院查明的第一项犯罪事实是,2014年5月,宁远喜与温惠合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购买宝新能源名下位于梅州市梅县区华侨城香港花园广场总面积为1.09万平方米的房产。两人商定, 由宁远喜负责出资,温惠负责管理房产,收益二八分成。
2014年5月,温惠借用他人身份证件,专门注册成立了以梅州市大中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大中公司”)。2014年5月21日,宁远喜代表宝新能源与大中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把上述房产以1500万元转让给大中公司。梅州市梅县区房地产评估所对上述房产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为3038.48万元。在办理过户和缴税过程中,房管、税务部门对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和评估价提出质疑。
2014年5月26日,宁远喜、温惠为了顺利完成交易,以宝新能源名义向房管、税务部门出具情况说明,并以评估价向税务部门纳税,从而顺利办理了纳税和过户手续。由此,造成宝新能源损失1538.48万元。
在重审一审中,宁远喜和温惠及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宁远喜表示,宝新能源自上市以来,公司的所有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大额业务费用支出,都需要事先向叶华能汇报,得到同意后才能执行。具体到该涉案房产,2014年叶华能决心退出房地产市场,决定以1500万元出售涉案房产,并指示温惠寻找买家。温惠于是建议宁远喜出资买下该房产,招租经营,并帮助宁远喜处理了房产的买卖具体事宜。
宁远喜强调,涉案房产的处置从决策到执行以及价格都是由叶华能主导的,商铺处置由叶华能掌控,宁远喜实际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权,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的前提条件。
温惠当庭陈述,涉案房产的价格1500万元是由叶华能定下来的,她是按照叶华能的指示处置房产。证人宝新能源财务丁珍珍提供的一份涉案房产评估台账,据丁珍珍当庭作证,该台账内容提及“出售1500元x10800=1620万元”是宁远喜所做房产价格评估,她根据宁远喜所说记录下来。但温惠当庭表示,台账中关于出售估价1620万元是她根据叶华能的指示写下来的,去除折旧率费用等叶华能最终将该房产定价为1500万元。
宁远喜的辩护律师表示,叶华能是公司的实控人、决策人,宁远喜无单独处置公司财产的职权,且公司对物业处置的程序严格、规范、公开、透明,宁远喜没有利用职权低价处置的可能性,因此不存在职务侵占的可能性。而且相关交易信息有披露,考虑当时市场环境和公司去地产化战略,商铺出售价格合理,公司利益未受损害。
根据一审判决书,顺德区法院重审认为,在税务机关明确告知涉案商铺交易明显低价的情况下,宁远喜仍以其作为宝新能源董事长可以处置公司净资产10%以内资产为由,跳过公司内控管理流程,未在市场充分询价或经市场竞争形成价格,擅自决定宝新能源与其本人实控的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并完成过户手续,违反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对公司负有的忠实与勤勉义务,明显利用了职务便利。
法院表示,本案多份价格评估报告均能证明涉案商铺价值明显高于1500万元,其中顺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商铺当时的市场价格为 3169.24万元。商铺过户过程中,税务部门、房管部门均提出商铺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让宝新能源对此作出说明,后宝新能源以3038.48万元的计税价格缴纳税费。结合商铺曾被用于抵押贷款,评估价格和贷款数额均远高于1500万元,以及商铺转让时每年租金超过200万元,七年时间里租金收益已高达1409.04万元等事实,足以认定宁远喜以明显低价购买商铺的事实。
顺德区法院还认为,综合全案证据,足以认定二被告人违反公司章程,恶意跳过宝新能源内控流程进行低价交易的事实,相关事实认定并非仅依据证人丁珍珍的证言作出,涉案房屋租赁台账上的手写内容是否为丁珍珍书写,并不影响本案事实认定,也不影响对宁远喜、温惠行为性质的认定。本案证据足以证实宁远喜利用担任宝新能源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恶意以明显低价购买商铺并出租牟利的事实,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证据足以证实温惠协助宁远喜以明显低价购买宝新能源商铺的事实,应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对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前述意见,不予采纳。
原审法院查明的第二项犯罪事实是:2015年,宝新能源定向增发价值31亿元股票,宝丽华集团与宝新能源签署认购协议,约定由宝丽华集团以3.1亿元价格认购宝新能源增发的10%股份。为此宝丽华集团决定融资3.1亿元,叶华能安排宁远喜负责该融资专项工作。宁远喜负责宝丽华集团向江西银行融资过程中,得知江西银行贷款没有按惯例收取顾问费,于是找到温惠商谋,认为不能错过这个机会,让温惠配合。
同时,宁远喜向叶华能汇报工作时,谎称江西银行需要收取财务顾问费,顾问费每年为融资总额的1%,3年共计930万元。温惠在办理付款报批手续时,隐瞒该财务顾问费实际是宁远喜虚构的真相,反而填写好付款报批单后交给财务人员,以支付财务顾问费名义将930万元汇至宁远喜专门成立的由其实际控制的广东宝献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下称“宝献公司”)账户。在此过程中,温惠分得230万元好处费。
重审期间,宁远喜当庭称,这笔930万元财务顾问费是叶华能承诺给他的融资奖励。由于他仅在宝丽华集团担任党委书记,没有实职,宝丽华集团不能直接发放奖金。于是,叶华能和他约定,由宁远喜注册一家公司,以宝丽华集团和这家公司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的形式支付奖金。宁远喜为了领取这笔奖金专门注册了宝献公司,领取完奖金后,该公司注销。宁远喜说,此事是他和叶华能之间商定的,内情只有叶华能知道。
宁远喜的辩护律师称,涉案金额并非宝丽华集团向江西银行贷款,而是江西银行与宝丽华集团之间的类信贷业务。叶华能和宁远喜对930万元的性质各执一词,叶华能指令温惠填单、财务李艳付款,将付款报批单的签名擦掉以隐瞒事实,认定930万元系对宁远喜成功融资的奖励具有合理性。
辩方当庭出示一份由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在2016年2月1日的一张宝丽华集团付款报批单上有铅笔签名被擦拭的痕迹。“空白处检见的草书体署名字迹,根据其形态与光学表现判断,应为铅笔书写后经擦拭减淡处理字迹的残留痕迹。”温惠和宁远喜均表示,叶华能有用铅笔签字、批文件的习惯,这个被擦掉的铅笔签名就是叶华能的签名。
“叶华能是每一分钱从宝丽华集团和宝新能源支出的实质审批人。而且他审批的方式就是在报批单上的审批栏用铅笔签字。”宁远喜说。
辩方认为,这张付款报批单上明确注明:由宝丽华集团向宝献公司支付930万元,用途为财务顾问费。因此叶华能不可能会误认为财务顾问费是付给江西银行的。“付款报批单上的签字是被谁擦掉的,为了隐瞒什么目的,值得调查。” 对此,叶华能的诉讼代理人表示,宝丽华集团没有理由因融资事宜奖励宁远喜930万元。
即使付款报批单“批准”栏被鉴定出有人用铅笔签过字又被擦拭,也不能证明是叶华能的签字。即使是叶华能的签字,他也可能是在被蒙蔽欺骗的情况下签字,这份证据不能证明叶华能知道该笔款项是支付给宁远喜的财务顾问费。
顺德区法院重审认为,宁远喜所提的930万元是奖励金的说法系单方说法,和叶华能、宝丽华集团法定代表人邹孟红、证人李艳的说法不一致,不予采纳。叶华能的书面证言称,宝丽华集团没有奖励过负责融资的人员,宁远喜融资期间向其提过江西银行要收取1%的财务顾问费,其认为该笔钱肯定是转到银行。证人李艳的证言以及宝丽华集团法定代表人邹孟红的陈述也均称,宝丽华集团从未因员工成功融资而给予奖励。故宁远喜的说法与在案证据矛盾,且与常理不符,不足采信。
顺德区法院表示,职务侵占罪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职务上的便利,应审查其担负的工作有无主管、管理或者经手单位财物的职责。宁远喜时任宝新能源董事长,同时担任宝丽华集团党委书记,其受公司实控人叶华能委托负责为宝丽华集团融资3.1亿元,属于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被授权管理其他工作,其在融资过程中虚构银行需要收取财务顾问费的事实,骗取宝丽华集团财物,应认定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本案足以认定宁远喜、温惠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宝丽华集团930万元财务顾问费的事实,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对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前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顺德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宁远喜、温惠身为公司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 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所提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意 见有理,亦予采纳。
被告人宁远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温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二被告 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前述判决。
宁远喜和温惠的辩护律师告诉财新,他们认为该案实质是民事纠纷。重审法院对本案的两个关键书面证据:叶华能铅笔签字被涂掉的付款报批单鉴定书、涉案房产评估台账笔迹鉴定意见视而不见,依然做出有罪判决。被告人对此难以接受,决定上诉。
辩护律师强调,顺德区法院的判决书,对辩方在庭审中出示的几十组无罪辩护证据,不予评判,仅以“控辩双方还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并经庭审质证”一语带过,而这一语带过的“下列证据”所列五组证据,皆为控方出示证据。而且,顺德法院回避的不仅是辩方提交的证据,还包括其自行委托鉴定的930万元的付款报批单鉴定意见以及在卷书证930万元付款报批单和房屋租赁手写台账,回避的是影响罪与非罪的关键有利证据。
顺德法院对职务侵占罪的定性及职务侵占金额的确定,明显违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