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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拟扩容跨境融资便利主体 提高关联企业外债和绿色外债额度

【财新网】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程度有望进一步加深,参与主体进一步扩容。

10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进一步优化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通知》共包括11项政策,其中直接投资措施4项、跨境融资措施4项、优化外汇登记3 项,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1月22日。

《通知》拟扩大跨境融资便利主体范围,创新型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科改示范企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智能工厂梯度培育体系(先进级及以上)以及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名单内企业等科技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

此前根据外汇局2026年7月发布的《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该项举措的适用主体范围为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此外,《通知》还拟下调部分类别企业在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下的风险转换因子。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关联企业借用外债,或符合条件的企业借用外债用于绿色发展或低碳转型项目的,各自类别风险转换因子均由1下调至0.5。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9号文”)建立了企业与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在上限范围内允许企业和金融机构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境内企业与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余额和上限,与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有关,而这些参数可以由央行根据宏观环境适度适时调整。

根据“9号文”,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在上限未经调整的情况下,根据公式,下调类别风险转换因子会降低《通知》所述两类企业借用外债情形下的加权跨境融资余额,由此将释放更多融资额度。

同时,《通知》拟在全国推广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也就是在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子公司在自身外债额度不足时,可使用其母公司尚未使用的外债额度借用外债。

《通知》还拟提升直接投资便利化水平。境内机构可凭支付命令函将资本项目收入(指资本金和外债资金)直接结汇支付至境内人民币账户,每月不超过等值50万美元,资金使用应遵守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要求。境内机构以备用金名义汇出资金用于境外企业房租、水电、人员、办公、交通、税费、零星采购等日常小额经营开支的,可凭备用金境外使用用途承诺函在银行办理,每月汇出不超过等值20 万美元,且累计不超过该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汇出额度的10%。

同时,《通知》简化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审核材料,免于企业重复提供单证;并且优化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审核,保障企业正常经营资金高效便捷使用。

在优化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方面,《通知》拟允许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异地办理、允许境内银行离岸部门贷款所涉部分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并且扩大资本项目“网上办”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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