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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划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以离岸信托为例

合法性与正当性,是两个层面的检验。前者回答“是否可为”,后者回答“是否当为”;前者由法律划定,后者由社会衡量。法律的功能在于宣告禁止的边界,而不在于宣告行为的褒贬。一个社会的成熟程度,往往可以从它如何评价“合法但有争议”的行为中看出来。离岸信托这类财产安排,正处在两层检验的交界处:它通常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却又难以避免地接受社会正当性的追问。要理解这种“合法却仍受追问”的处境从何而来,需要先回到信托制度本身的构造。

信托的基本构造,是将财产所有权与事务管理权分离,由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持有和管理财产。信托财产由此获得独立性,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是风险隔离与财富传承。然而,独立性是一把双刃剑:财产一旦脱离委托人所在辖区的登记与监管体系,其独立性在实现风险隔离的同时,也可能成为信息不透明的来源——财产的归属、流转与收益,外部人难以查证。

近年来曝光的泄密文件,恰好为观察这种不透明如何引发正当性争议提供了样本。但个案的观察须以分析框架为前提:在进入具体事件之前,需要先说明离岸信托避税为什么能够合法,又为什么不正当。

就合法性而言,原因在于税制的地域性与规则供给的有限性。税收管辖权以国家为单位,各国税率与税制彼此独立,而资本与收益天然具有流动性;在没有一部统一的“全球税法”的前提下,法律对一个跨境财产安排的要求,仅仅是遵守其涉及的各辖区规则。将收益安排在零税或低税地,只要符合各辖区的形式要求,法律便无从指摘。

但这种合法性在相当程度上是规则缝隙的产物,而非规则的价值认可——立法者受制于管辖权的边界与技术手段,管不到,不等于赞成。至于为什么不正当,则须从税负的公平说起。

就不正当性而言,追问指向的是税负的公平。税收不是对财产的剥夺,而是公共服务的对价:纳税人在居住国使用基础设施、法律保护与市场秩序,其税款的相当部分回流于这些公共品的供给。量能课税与横向公平的基本含义在于:享受同等公共服务的人,应当承担大体相当的税负。离岸架构所改变的,正是这个等式:收入仍在母国实现、消费仍在母国完成,税基却被技术性地转移到不征税的辖区。

这一安排并不减少公共服务的消耗,只减少公共服务的付费——其差额最终由其他纳税人补足。换言之,避税行为的本质是一种搭便车:个体层面的理性,以集体层面的失衡为代价。还须注意,纯粹的架构套利与创造价值的经营活动性质不同——前者只是公共财政份额向私人收益的技术性转移,本身不产生社会产出。法律未能禁止,是因为技术上的困难与规则的滞后,而非因为行为具有可赞许性。

税法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各国反避税规则的逐步发展,正是法律对这种缝隙的自我修补。由此可以得出本文的基本判断:离岸避税"合法而不正当"的结构,在于形式合规而实质失衡——它满足每一项字面规则,却回避了税负公平这一规则背后的理由。

2016年曝光的巴拿马文件涉及时任英国首相卡梅伦的家族:其父设立的离岸基金注册于巴拿马,由巴哈马居民代签文件,运营期间未在英国缴纳过税款。就现有信息而言,无法认定卡梅伦违法;但一位推行财政紧缩、削减公共福利的首相,其家族财富安排在不纳税的架构中,公众关注的重点自然从技术性的税务安排,转向"规则的制定者是否置身于规则约束之外"。

卡梅伦随后公开了个人纳税记录。同年,冰岛总理贡劳格松因持有离岸公司股权且未申报而辞职,触发其下台的直接原因是舆论压力而非司法裁判——争议的核心在于其配偶通过离岸公司持有受危机影响银行的债权。2017年的天堂文件涉及英国女王及查尔斯王储的相关投资,报道同时指出这些安排不构成违法,但是质疑声仍然持续了一段时间。

这些事件的共同特征在于:当事人大多未逾越法律底线,但都未能获得公众信任。以下分三类主体讨论,因为正当性的评价标准,应当随主体与制度角色的不同而不同。

第一类是公务人员。其特殊之处在于,正当性来源于"代议加纳税"的社会契约:他们参与制定和执行税制,因而负有高于一般市场主体的申报与回避义务。公务人员的离岸安排所损害的,因此不只是国库的税款,还有制度本身的公信力——公众有理由追问:一个亲手设计避税通道的人,是否会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而堵塞这条避税通道;一个将私人财富置于税制之外的人,其在公共决策中是否保持中立。

当离岸架构使其财产状况难以被核实,公众无法确认的就不仅是财产数额,还包括公共决策是否受到私人利益的潜在影响。对受托持有公权力的人而言,信息不透明本身即构成信任的减损。这一主体的评价标准应当是最严格的:合法只是底线,透明与回避才是本分。官员的身份即构成对正当性的更高要求,这与嫉妒或仇富无关,而是权力受托关系的逻辑使然。

第二类是企业家。市场主体不掌握公共权力,法律也未为其设定财产申报义务,以合法架构进行税务筹划,属于经营自由的范围;对公务人员的道德要求,不宜直接移用于企业家。但企业家群体内部仍须区分:为真实商业目的而作的架构安排——例如跨境融资、境外上市所必需的红筹结构——与纯粹以避税为唯一目的的架构安排,正当性并不相同。

前者的独立性服务于经营,后者的独立性只服务于税负的消失。后者不违反法律,却始终要回应社会对其公共态度的询问。此外,隐匿收入不申报即构成偷逃税,债务到期前转移资产即可能构成欺诈。许家印、张兰的离岸信托均因委托人保留实质控制权或存在故意逃债情形而被境外法院否定其独立性。因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以信托的真实设立为前提;委托人控制权的实质保留,意味着信托可能被重新定性为个人财产的延伸,法律的否定性评价随之展开。

对中国企业家的评价,还需要计入制度环境这一变量。这一代民营企业家的创业期,恰逢税制逐步建立、制度供给滞后于市场需求的阶段。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境外信托与离岸架构几乎是跨境融资、境外上市和风险隔离的唯一可用工具——不搭建红筹架构,企业难以获得境外投资,也难以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相当数量的离岸安排,其初始目的在于应对政策不确定性:在产权保护制度尚不完备的条件下,将部分资产置于法律体系更为稳定的环境中,是一种以避险为目的的常规选择。

同时,这一群体中的多数通过经营实体创造财富——投资设厂、雇佣劳动者、缴纳税款。与依靠公共职务获得收入而将财产置于离岸架构中的情形相比,企业家的安排通常仍与真实的经营活动相连。制度变迁的滞后,是历史条件而非个人选择;在规则长期不够明确的时期形成的安排,其道德评价应当结合当时的环境作出。

这并不意味着对违法行为的宽宥,而是提示:脱离历史条件与制度背景的道德评价,其说服力是有限的。

而且,我们应该看到,部分企业家在规则明确之后选择了主动补缴:新规实施、CRS涉税信息交换机制运行以来,一些曾通过离岸架构安排财产的企业主,在未受到税务机关追缴的情况下,自行梳理历史涉税事项,申报并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具体做法包括:在过渡期内核算信托各环节的应税所得,将境外收益并入年度申报,或者聘请专业机构对存量架构进行合规调整。

需要说明的是,此类补缴所涉的历史安排,多数本就处于合法与违法的边界之外,并不当然构成违法;补缴因而并非对违法行为的纠正,而是纳税人在规则清晰化之后,对原先模糊状态下税负安排的主动校正。补缴本身是法定义务的履行,不构成额外贡献;但在普遍倾向于延迟或隐匿的惯性之下,主动申报意味着对规则正当性的承认,也意味着愿意为过去的模糊状态承担成本。

就其性质而言,这不是违法之后的从宽处理,而是纳税人在合规之外更进一步的选择:法律上,它体现了对纳税义务的完整履行;道德上,它同样可以被视为一种自愿回归规则、主动回应正当性追问的信号。

第三类是一般公众。既不掌握公共权力,也不承担申报义务,其离岸安排的规模通常有限,社会对其正当性的追问也最弱。对一般公众,正当性主要依赖自愿与引导,而非苛责:要求其承担与公务人员同等的透明度,缺乏法律依据,也混淆了不同制度角色。但这并不意味着一般公众完全免于评价——前述税负公平的分析对一切主体适用,搭便车的性质不因规模小而改变,只是其道德分量与公共影响相应减轻。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公众中恰恰出现了最为经典的道德自我要求样本。2026年,根西皇家法院审结一起匿名案件:一位已故设立人留下的三个全权委托家族信托(资产约1.92亿英镑)适用根西岛法律,受益人均为居住在英国的私人家庭成员,全体成年受益人一致向信托保护人提出请求:将信托由离岸转为在岸,改由英国受托人持有,使信托财产全额纳入英国税制。

其理由并非财务考量,而是认为作为英国居民,家庭有道德义务在其生活的社会缴纳与其份额相称的税款,同时希望摆脱与离岸架构相关联的社会评价压力。精算报告显示,若维持离岸状态,信托财产按现行分配政策可持续增值;转为在岸后,所得税、遗产税与通胀将长期侵蚀基金,预计至2134年信托财产将消耗殆尽,而离岸情形下同期价值可能达到约百亿英镑。

换言之,这是一项明确以财务利益为代价的决定。保护人经咨询大律师并权衡未成年及未出生受益人的利益后,作出在岸变更的决定,并依 Public Trustee v Cooper 程序请求根西皇家法院确认。法院认可该决定属于"重大决定",其收益性质上属于道德与社会层面而非财务层面,予以批准。案件以匿名方式审理,当事人并非公众人物;其意义在于,它展示了一般公众在合法利益与道德自我要求之间,自愿选择后者的一个极端但真实的样本——财务上的不利益,在此被当事人明确视为换取正当性的合理代价。

而从制度层面看,灰色地带正在被规则收窄。2026年7月,中国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新规,确立了"装入即转让、存续即穿透、终止即清算"的全周期征税框架,设立、存续、终止各环节均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未分配收益亦视同应税所得。叠加CRS涉税信息交换机制,此前"将股权装入BVI或开曼信托即可免除税负"的操作模式,如今继续适用将产生明确的违法风险。

90日过渡期已于2026年10月下旬届满,税务机关已发布相关提示。从正当性的角度看,这一新规的意义不仅在于堵漏,更在于把曾经"合法而不正当"的安排,逐一带回规则之内——当灰色地带消失,正当性问题也就还原为简单的合法合规问题。

信托制度的价值在于使财产安排服务于其真实目的,而非提供规避税务或者债务的通道。当新规将原有的灰色操作逐一纳入征税范围,正当性问题并未就此完全消散,而是被还原到更基础的层面:合规只是起点,财产安排者仍须回答——打算在合规之上建立怎样的财富秩序,又愿意为社会共同体的运转承担何种份额的成本。

法律未予规制的部分,由社会信任来评价;而信任一旦受损,其修复成本通常高于任何罚款。就此而言,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双重检验,最终指向的是同一个问题:我们希望以怎样的规则,安放彼此的财富与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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