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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引入气候暂停条款,打破极端气候与债务悬置恶性循环

尼泊尔在8月因冰川崩塌引发的严重洪灾,印证气候灾害正在给发展中国家带来沉重的生命与经济代价。受到2026年超级厄尔尼诺现象的影响,中国在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全球南方伙伴也经历了大量类似的极端气候冲击。仅2025年,全球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已逾2600亿美元。然而,比物理损毁更致命的是其引发的金融次生灾害,以及对脆弱国家中长期经济前景的持续侵蚀。

深层次的结构性矛盾在于当前国际主权融资体系具有强烈的“顺周期性”。当极端气候来袭,金融机构往往会下调受灾国的信用展望,进而推高其主权风险溢价,在这些国家最需要调动资金抗灾重建的关键节点,直接挤压了气候适应性公共投资的空间。当沉重的存量债务挤压发展资源,国家便陷入“债务悬置”,被拖入“越遭灾、越负债、越脆弱”的恶性循环。

作为全球南方的重要合作伙伴以及对诸多气候脆弱型国家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债权人,中国处在打破这一恶性循环的关键位置上。依托双边金融网络,中国如果能在主权贷款协议中制度化地引入一种新型金融工具,不仅能为气候脆弱型国家提供关键的安全垫,更能在极端气候频发的新常态下,有效为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资产负债表构筑防火墙。

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下,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并没有强制性的全球气候出资义务,但中国一直在南南合作框架下积极行动。数据显示,中国每年向全球南方提供的气候相关融资规模约为45亿美元,仅次于美国、日本、德国,位列全球第四。此外,在债务处置层面,尽管中国仅持有发展中国家约30%的主权债务,但在疫情期间的二十国集团“暂缓偿债倡议”框架下,中国贡献了高达63%的缓债额度。

自2020年以来,根据荣鼎咨询的数据,中国通过双边渠道参与重组的涉华外债规模已达到780亿美元。

中国参与主权债务处置最常见的方式是逐案审查,通过双边谈判展期债务,允许受困国暂停偿付部分本息,以时间换空间,最终保障中国债权人本金的回收。然而,与气候变化相关的灾害发生日益频繁,这种事后的一事一议模式不仅行政与时间成本高昂,也容易在冗长的跨国谈判中引发摩擦,增加双边关系的管理难度。

因此中国可以考虑一种更具前瞻性的替代方案,尝试在贷款合同中嵌入气候债务暂停条款,也就是在灾害发生时自动触发的债务暂停条款。简言之,当借贷国遭遇重大气候灾害时,该条款自动生效,允许其推迟还债,将原本要支付的本息转化为救灾与重建的应急流动性,避免该国滑向全面债务违约。

需要强调的是,这类条款是标准的“金融减震器”,本质是流动性的时间重配,而非实质性的债务减记。通过将风险缓释机制前置于合同中,中国能够以相对可控的制度成本,来确保其海外贷款组合的长期可持续性。

气候债务暂停条款并非空中楼阁,其制度可行性已经在国际资本市场与主权债务重组中得到反复检验。这个机制最早源于频繁遭受飓风侵袭的加勒比地区。在巴巴多斯2018-2019年的债务重组中,该国将债务暂停条款纳入国内和外部债券,允许在重大灾害发生后将利息资本化并推迟摊销两年。2022年,巴巴多斯成功发行首只包含气候韧性债务条款的一级市场欧元债券。

值得注意的是,私人债权人在认购时并未要求额外的风险利差溢价,证明资本市场已经将此类预设防灾条款视作中性安排,而非违约风险隐患。

2024年7月,五级飓风“贝丽尔”重创加勒比岛国格林纳达,造成相对于其国内生产总值逾三分之一的毁灭性破坏。格林纳达随后宣布触发其2030年到期债券中的暂停条款,推迟两期本息支付,并将递延的利息并入本金,交由后续年份均摊。格林纳达由此成为全球首个正式激活该条款的主权国家。这一过程平稳落地,既有效释放了数千万美元的应急救灾流动性,又未触发主权评级的惩罚性下调。

目前包括世界银行、美洲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在内的多边开发银行,已经陆续在贷款或担保项目中试点此类条款,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非洲开发银行等机构也在试点和探索之中。然而,多边机制的覆盖范围依然有限,受制于严格的准入资质与复杂的行政审批,大量面临高气候风险的中等收入发展中国家被排除在外。

这一空白为中国提供了切入契机。在当前G20共同框架推进面临协调时滞、多边气候融资诉求分歧加剧的背景下,气候债务暂停条款为南南合作提供了一种兼顾务实性与前瞻性的工具选项。适逢“全球发展倡议”提出五周年,在中资机构的主权贷款中前瞻性探索此类机制,不仅能有力兑现中方支持发展中国家绿色与韧性发展的承诺,也将成为中国推动国际主权融资规则演进、完善全球南方金融防风险体系的一项关键制度贡献。

■凯文·加拉格尔(Kevin P. Gallagher)系波士顿大学全球发展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曾任气候、债务与自然国际专家组成员,现任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国合会)特邀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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