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近期,对于一些欠缴税款且没有纳税担保的单位和个人,多地税务局根据税收征管法采取阻止出境措施,并予以公告。
2026年10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延吉市税务局对吉林新元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等89户纳税人送达《阻止出境决定书》。
采取阻止出境措施的事由是,纳税人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延吉市税务局决定于2026年10月29日起阻止89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境。
三天前的10月26日,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公布了对珠海三樱日用品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和1名自然人纳税人的阻止出境决定书,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对9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纳税人本人于10月15日起阻止其出境,事由和法律依据与延吉市税务局一样。
企查查数据显示,上述9家珠海企业均已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部分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实施高消费限制措施等。
多名税务业界人士对财新表示,税务机关对欠税人采取阻止出境措施,是《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税务机关实施欠税管理的重要举措,过去在实务中使用较少,近两年一些地方的相关案例增加。
据财新不完全统计,2026年以来,广东、浙江、江苏、天津、山东等多地税务部门采取过限制出境措施,多来自区县级基层税务机关。其中,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于2026年4月将41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列入不准出境通报备案对象,发了《阻止出境决定书》。
9月至10月,各地税务局密集发布对欠税人的阻止出境决定书,包括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广州市南沙区、天津市武清区、江苏省启东市税务局、四川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安徽省和县税务局乌江税务分局等。
1992年通过、1993年起施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即纳入阻止欠税人出境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于1996年12月联合发布《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
公开资料显示,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曾于2014年首次对欠税人采取阻止出境措施。
2015年最新修正后的现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目前税收征管法正在新一轮修订过程中,2026年11月2日至6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即将审议国务院提交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此前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起草并于2025年3月至4月向公开征求意见的《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现行法律作出调整,在保障纳税人权益方面,拟取消“先缴税后复议”规则,同时强化部分税务检查监管手段等(参见财新网报道《特稿|税收征管法再迎大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