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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初审 拟规定滞纳金上限不超过税款的两倍

【财新网】时隔25年,《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税收征管法》)迎来新一轮大修,修订草案已提交2026年11月2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

此次修订拟增加强化纳税人权益保护、完善税务征管措施的若干规定,包括设定税款滞纳金上限、延长追征期须经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等。

据财新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当日就《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作说明称,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现行《税收征管法》征管措施不够完善、对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不够有力等问题日益突出。同时,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推进,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征管措施和做法,需要上升为法律制度,“有必要对现行法进行修改完善”。

作为规范税收征缴关系的基础性法律,《税收征管法》自1993年起施行以来,只在2001年作过全面修订,至今已有25年,在1995年、2013年、2015年对个别条文作出修改。2025年3月至4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曾起草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后司法部调研论证、修改形成此次修订草案,并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滞纳金是否可超过税款本金,是多次修法的焦点之一。按现行法律,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除了责令其限期补缴,还可以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在实践中,不同地区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和司法系统之间的处理口径并不统一。此次《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拟规定“税款滞纳金不得超过税款本数的两倍”,并增加免予加收税款滞纳金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草案延续了“滞纳金”的概念,而此前2025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版本中使用的是“迟纳金”。由于《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加处滞纳金不得超出当事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当时业界推测,可能是为了统一明确税收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参见财新网报道《特稿|税收征管法再迎大修》)另一修法争议在于税收追缴期限,这在近几年的追溯倒查补税的案例中日益凸显。

现行《税收征管法》分别规定了适用三年、五年追征期的情形,对偷、抗、骗税行为追征则不受期限限制。此次修订草案拟规定,对逃税、抗税、骗税行为需要延长追征期的,增设“经设区的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程序。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先缴税后复议”的规则有望取消。修订草案拟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不再将缴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

《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提出若干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的规定,包括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和全国统一的核定征收制度;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应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税务机关对个人实施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不得进入个人住宅,并须保留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用品和费用。

近年来实践中已逐步采取的一些征管措施,被《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吸纳、上升为法律制度。例如,修订草案拟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相关工作已从2025年6月正式展开,据税务总局当年11月披露,超7000家互联网企业已向税务机关报送了平台内经营者的涉税信息。

再如,修订草案增加涉税大数据管理措施,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运用涉税大数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风险分析,实施与风险程度相匹配的风险管理措施;同时规定应当对涉税信息严格保密,不得用于税收征管以外的用途。

《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还完善对虚假申报、个人税收征管、税款追征等领域的征管措施。过去一些企业为了上市、融资等进行财务造假,相应多缴税,在被查处之后是否能退回多缴的税款,实务中处理并不统一,也有申请到退税的案例。修订草案拟明确,纳税人为上市融资等目的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所多缴的税款,税务机关不予退还。

为稳慎加强对个人的税收征管,修订草案规定税务机关经批准可以对欠缴税款数额巨大的个人实施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此外,纳税人的出资人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抽逃资金或者违规注销登记的,且纳税人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义务,造成税务机关无法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向出资人追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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