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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草案亮相 求解“指居”、趋利性执法、“占坑式辩护”

【财新网】广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方案终于亮相,“禁止有罪推定”将写入法条。据新华社消息,11月2日,《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

刑诉法素有“小宪法”之称。它与界定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关系的宪法类似,是规范刑事司法中公安、司法机关权力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之关系的基本法律。自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一次性通过包括刑诉法在内的七部法律以来,该法在1996年、2012年作过两次全面修改,2018年作了部分修改。

此次修正草案共55条,其中新增法条13条,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完善人身强制措施,完善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下称“查扣冻”)和处置程序,进一步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受委托作草案说明时明确提到,实践中暴露出一些严重妨害司法公正的问题,如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下称“指居”)、趋利性执法、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占坑式辩护”等,需要坚持问题导向,堵塞制度漏洞,加强监督制约。

草案在总则中新增了多条内容,如刑事诉讼工作“遵循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

草案在总则第12条增加规定,“禁止有罪推定”。财新此前报道,法学界经年呼吁,正确梳理包括“无罪推定”在内的司法理念,方能从根本上防止冤错案件。有学者表示,虽然刑诉法没有明文规定无罪推定,但在1996年和2012年修改时新增了多个条文,体现无罪推定的内涵。比如“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检察院承担”“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详见财新周刊:《法学界热议<刑诉法>四修 指居制度存废成焦点》)草案还加强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包括增设被害人一方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保障被害人一方律师的阅卷权等;另外,对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修正草案对人身强制措施作了五方面修改。

其一是增加关于强制措施定位和适用原则的总体要求,明确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坚持确有必要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等相适应,不得超过合理限度,并根据案件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同时,在“强制措施”一章下首条中,首次明确了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其二是除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不再适用指居。草案说明表示,这是“回归”监视居住作为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的定位,对于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由公安机关指定一个处所进行监视居住,而是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另外三方面修改则是针对羁押措施。财新此前报道,现行法中刑拘最长可达37天,但最长的这一档原本针对的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下称“流多结”),相关条款于1996年修法时写入,实际上是作为收容审查制度被废除后的替代制度。由于“流多结”口径宽泛,实践中通常被滥用,刑拘有时还被滥用为惩戒手段。

同时,审前羁押率和审前羁押时长都高居不下。(详见财新网:《刑诉法再修改 “把脉”审前羁押率》)此次修正草案规范了延长拘留的事由,将“流窜作案”改为了“跨市、县连续作案”,删去了“多次作案”,同时将延长时间由30日缩短为20日。不过,对于“案情重大”的“重大嫌疑分子”,草案仍保留30日的延长时间,其情形包括:集团犯罪、跨境犯罪、经济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草案还规定,在拘留期间“应当迅速进行侦查”。

在检察机关的审查程序方面,修正草案增设相关权力义务。对于审查批准逮捕,将检察院“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改为“应当”;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明确需“定期”进行,并规定检察院可以听取侦查人员、当事人、辩护人等的意见;对于侦查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新增规定需经同级检察院批准。此外,草案还新增规定,要求看守所发现在押人员不适宜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必要时可以向检察院建议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最后,为防止超期羁押,草案增加规定,羁押期限即将超过可能判处的刑期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伴随近年来趋利性执法争议,涉案财产处置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的漏洞及后果,也受到法学界和公众广泛关注,法学界呼吁设立“对物之诉”的专门程序。(详见财新网:《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均有漏洞 涉案财物处置乱象何解》;中国改革:《刑诉法修订应重视涉案财产问题》)此次修订草案大幅度增加涉案财物的相关规定,涵盖从强制措施到审理审判等程序链条,并在第三编审判中增设了“涉案财物处置”专章。

草案强调,对查扣冻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不得坐支,不得返还、变相返还办案单位,不得与办案经费保障挂钩。

草案首先对涉案财物的类型和性质作出区分。在现行法已规定的作为证据的财物之外,草案新增违法所得财物、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这两者均应当查封、扣押。合法财产权益受到保护,草案要求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单位财产与经营者个人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本人财产与其家属的财产,减少对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草案强调,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应当对涉案财物审查甄别”。

同时,草案还要求查扣冻涉案财物,应当为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和物品;涉及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类财产,在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

草案新增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异地查扣冻应当通知涉案财物所在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可以集中保管涉案财物;及对于特定类型的涉案财物的先行处置程序。

在刑事诉讼的各阶段,草案也新设了对各机关的义务:侦查机关应当全面查清并收集证明涉案财物权属、性质、来源、用途及价值的有关证据,查明涉案财物与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公安机关、检察院应当对涉案财物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法院应当对涉案财物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法庭调查、辩论,判决时一并作出处置;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在案件定罪量刑的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并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置。

草案还保障了利害关系人参与有关程序,各机关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予以核实,听取意见,依法作出处理;必要时,法院可以通知利害关系人出庭。

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也同步被设立。修正草案新增规定,查扣冻的涉案财物价值巨大或者对当事人有重大影响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决定书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发现查扣冻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纠正。此处关于“价值巨大”或“有重大影响”的具体如何判定,或还有待将来司法解释。

财新注意到,关于查扣冻期限,草案提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较而言,现行法及草案都对人身强制措施明确规定了时限。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维护其权益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当事人的辩护律师在履职时屡屡受阻,尤其是“占坑式辩护”的存在更是直接排除了当事人及近亲属自行委托辩护的权利,这类案件中当事人辩护权是否得到充分保障备受质疑。尽管司法行政机关等通过相关文件,试图弥补法律援助制度被利用的漏洞,但从未明确排除“占坑式辩护”,相关程序上也留下了一定空间。

(详见财新网:《新版法律援助程序规定亮相 保障委托辩护权受关注》)此次修正草案针对“占坑式辩护”问题,首度明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自行委托辩护人的,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终止。同时,草案进一步保障辩护律师知情权、会见权和阅卷权。

知情权方面,一是将此前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进一步细化,列举了当时已查明的该案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几个方面;二是明确了有关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逮捕后、提起公诉或退回补充侦查等节点的主动告知义务。

会见权方面,草案将现行法中由看守所安排会见至迟不超过48小时,进一步落实为“保证辩护律师至迟在48小时以内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阅卷权方面,草案新增规定,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诉讼代理人经法院、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修正草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的覆盖范围,通过法律援助覆盖了两种情形: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检察院通知法援机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院通知法援机构。

2018年刑诉法修改时确立的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也是来自法援机构,在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在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也没有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的情况下,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主导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经常会通过值班律师完成,此次草案也明确“检察院”为值班律师的派驻场所之一,同时明确值班律师有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会见、阅卷等权利。

2018年入法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跑偏”的争议。该制度在广泛适用过程中,存在当事人权利保障不充分,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存疑,当事人及辩护律师“反悔权”等问题。

此次修正草案完善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一是增加规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过程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明确只有当犯罪嫌疑人没有辩护人的情况,才应当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

其二是在法院审判权方面作出规定,要求审理查明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同时对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也不再是一律采纳,增加了“量刑建议适当”的前提。

其三是明确辩护人的异议权。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对检察院量刑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法院应当听取。

财新注意到,检察院批准逮捕时对于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也不再包括“认罪认罚”,而改为“认罪表现”。

财新此前报道,司法实践中,审判环节的证人出庭率极低,书面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常受质疑。(详见财新网:《刑诉法再修改 聚焦“证人不出庭证言满天飞”》)此次修正草案完善了证人出庭制度。将“证人证言发生重大变化,前后不一致”新增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并规定了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后果,即其庭前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值得一提的是,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虽然也作为证据在法庭展示、质证并被判决采纳,但司法实践中也常出现被告人翻供,或辩护律师指出供述内容与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不符的情况。此次草案首先将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范围从可能判处无期、死刑或其他重大犯罪的案件,扩展到可能判处3年以上刑期的案件,并强调录音录像应当全程“同步”进行。

草案进一步要求,对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妥善保管,留存备查,不得剪接、删改、损毁,避免丢失。法院、检察院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供。但草案未明确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地位,以及在刑事诉讼其他阶段的作用。修正草案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外刑事案件程序。

未成年人方面,草案规定未成年被害人可获得法律援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无法提出保证人时,可以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增加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原则和要求,包括注意保护隐私、名誉等合法权益,尽量一次完成,避免多次反复询问带来不必要的伤害等。

涉外方面,草案衔接刑法,管辖权新增域外犯罪适用规定;保障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得到公平公正对待;通过执法司法合作获得的境外证据材料,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外国对中国公民、组织实施不当域外刑事管辖、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中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草案新增的上述规定,一定程度上对学术界和法律实务界多年呼吁作出了回应。(详见财新网:《学者指刑诉法涉外规定仍有空白 呼吁设立专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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