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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限售股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

对"实施后新办股份初始登记但未申报成本原值“的,取消沿用十余年的"按转让收入15%核定成本”安全港,改按转让收入全额×20%预扣预缴。只有实施前已登记的存量“老股”保留15%核定。

送、转、缩股的成本原值调整,由过去“仅技术制度准备完成后上市且限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的窄口径,扩展为对所有限售股、全时段的一般性强制义务。

清算申报统一为“转让次年6月30日前”,替代旧规"代扣次月1日起3个月内"的碎片化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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