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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78年历史大检察厅落幕:韩国检察权改革走向何处?

资料图:韩国首尔,大检察厅。图:视觉中国

资料图:韩国首尔,大检察厅。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10月2日,韩国正式废除成立于1948年的检察厅体系,包括大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及其支厅在内的原有机构被撤销。新设立的公诉厅和重大犯罪调查厅于同日启动运行,分别承接原检察机关的公诉和重大犯罪侦查职能。

  根据修订后的韩国《政府组织法》以及新制定的《公诉厅法》《重大犯罪调查厅组织及运营法》,公诉厅隶属于法务部长官,主要负责提起和维持公诉、刑罚执行及犯罪所得追缴等事务;重大犯罪调查厅隶属于行政安全部长官,负责法律规定范围内的重大犯罪侦查。警察、国家调查本部和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等机构,则继续在各自法定权限内开展侦查。

  废除检察厅体系并不意味着取消检察官制度或刑事公诉制度。改革后,检察官转入公诉厅,继续承担提起和维持公诉等职责,但不再直接行使犯罪侦查权。原检察机关承担的重大犯罪侦查职能则移交重大犯罪调查厅。通过对机构设置和刑事诉讼程序的同步调整,韩国在制度和组织层面将重大犯罪侦查与公诉职能分别配置给不同机关。

  这项改革的组织框架于一年前确定。2025年9月,韩国国会通过《政府组织法》修正案,决定撤销检察厅,并新设公诉厅和重大犯罪调查厅。修正案于同年10月1日公布,定于2026年10月2日施行。2026年3月,《公诉厅法》和《重大犯罪调查厅组织及运营法》相继公布,进一步明确两个新机构的职责范围、组织架构和人员安排。

  至此,韩国持续数十年的检察改革由限制和分散检察权,进一步走向撤销原有检察厅体系,并在组织和程序两个层面建立侦查与公诉相分离的新体制。

殖民遗产与“以检制警”

  韩国检察官曾长期同时拥有直接侦查权、对警察的侦查指挥权、起诉权和令状申请权,权力集中程度堪称罕见,韩国也一度因此被称为“检察共和国”。而这套制度的形成,与韩国的殖民历史密切相关。

  1895年“甲午改革”期间,朝鲜政府颁布《裁判所构成法》,首次设置“检事”一职,检事从设立之初就拥有侦查和追诉权。当时日本尚未正式吞并朝鲜,但已借甲午战争出兵朝鲜,并通过外交施压、政府改组和派遣顾问等方式深度介入其内政,这一制度设计也因此深受日本影响。日本的近代检事制度最初以法国制度为蓝本,后来又吸收德国法的组织模式,形成检事局附设于法院、检察机关内部实行等级指挥、检事兼具侦查与公诉职能的体制。

  此后,随着日本对朝鲜半岛控制的不断加深,日本式刑事司法制度被进一步移植。1909年7月,日本迫使当时统治整个朝鲜半岛的大韩帝国政府签署“己酉觉书”,将司法和监狱事务委托日本政府,实际控制其司法权。1910年日本正式吞并朝鲜半岛后,这套刑事司法制度被全面纳入朝鲜总督府的殖民统治体系。

  不过,在日本殖民统治时期,检察官虽然拥有较大法律权限,真正深入基层、直接承担社会控制和政治镇压任务的主要仍是警察。殖民警察不仅负责治安和犯罪侦查,还参与户籍、卫生和经济管理,监视政治活动并镇压独立运动;殖民统治初期实行的宪兵警察制度,更将军事镇压与日常警务结合起来。

  1910年12月颁布的《犯罪即决例》进一步授权警察署长对一定范围内的犯罪直接作出处罚,使警察在一般司法程序之外获得部分裁判权。仅1911年,依据这一制度作出的即决处罚就超过1.8万件,此后数量继续增加。

  因此,殖民统治留给韩国的不只是日本式检察制度,也包括对警察权力的深刻恐惧。在普通民众的历史记忆中,直接实施监控、拘捕、刑讯和镇压的往往是警察。1945年日本战败后,原有警察组织和人员也未被彻底替换。美军和随后成立的韩国政府在重建刑事司法体系时,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如何约束这个组织庞大、深入基层且带有殖民历史包袱的警察系统。

  这影响了韩国光复后的检察制度设计。1948年,检察机关脱离法院成为独立组织,并获得对警察羁押场所的监察权;1949年制定的《检察厅法》进一步确立检察官的侦查、起诉以及指挥监督司法警察侦查等职权。该法还规定在大检察厅下设立专责侦办政府高层官员贪腐案件的中央搜查局,该局1961年4月正式成立,被称为“检察总长直属部队”。

  检察机关独立设置后,检警侦查权如何划分,成为韩国建立刑事诉讼制度时必须解决的问题。1954年制定《刑事诉讼法》期间,争论的焦点之一便是是否分离侦查权与起诉权。就此,曾任检察官的国会议员严相燮指出,侦查和起诉权集中于检察存在形成“检察法西斯”的危险,但在警察高度中央集权的情况下,将侦查权完全交给警方,“警察法西斯”的危险可能更大。

  最终,韩国确立了检察主导侦查、警察接受检察指挥的制度。此后,检察对警察强制侦查的控制进一步加强。1954年的《刑事诉讼法》仍保留司法警察官直接向法官请求部分令状的空间。1961年修法后,警察申请逮捕、羁押、搜查和扣押等令状,必须先经过检察官,再由检察官向法官提出。1962年第五次宪法修改又将“依检察官申请、由法官签发令状”的结构写入宪法,使检察官的令状申请权获得宪法依据。

  北京外国语大学亚洲学院副教授周晓蕾对财新表示,在当时的历史语境下,殖民警察留下的负面记忆,使得将警察置于检察和司法程序的约束之下,被视为一种限制警察滥权、保护公民权利的进步性制度设计。

  至此,韩国检察官逐步集侦查、指挥警察侦查、公诉和令状申请等权力于一身。这套体制既延续了日本殖民统治时期移植的侦诉合一传统,又是韩国为防止警察权力再次失控而采取的制衡安排。此后数十年,韩国检察制度改革始终在防范警察滥权与限制检察权力之间摆动。

威权时期的扩权与依附

  在韩国首任总统李承晚执政期间,以及此后的军事威权时期,韩国检察机关的权限继续扩大,但始终是威权政府的附庸,政治自主性有限。

  在当时,直接监视、抓捕和刑讯政治异议人士的,主要是警察、军队和情报机关;检察机关则通过指挥侦查、申请令状和提起公诉,使这些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在不少政治案件中,检察不仅没有制止刑讯和伪造证据,反而通过调查和起诉,配合政府打击政治对手。

  李承晚时期,朝鲜半岛分裂和朝鲜战争使反共成为韩国政治的主导话语,检察机关也被纳入以《国家保安法》为基础的反共统治。1958年,李承晚政府以违反《国家保安法》等罪名调查进步党领导人曹奉岩,检方随后将其起诉。曹奉岩最终被判处死刑,并于次年被处决。这起案件也被视为李承晚政府借助侦查和审判清除政治对手的典型案例。2011年,韩国大法院再审宣告曹奉岩无罪。

  1960年,李承晚因选举舞弊和警方镇压在“四月革命”中下台,如何改造政治化的警察、重新划分检警权限成为重要议题。在随后建立民主文官政府的过渡时期,韩国一度参考英美模式,提出由警察负责第一线侦查、检察主要负责公诉的模式,但这一方案因检察等方面反对而未能落实。

  随后上台的朴正熙标志着韩国检察权进一步集中,同时更深地依附于政治权力的阶段。1961年朴正熙发动军事政变后,此前关于侦查与起诉分离的尝试随之中断,军政府转而加强检察对警方侦查的控制。警方申请拘捕、搜查等令状,必须先经过检察官;1962年,这一程序又被写入宪法。不过,检察机关虽然在程序上可以限制警方滥用强制侦查,但在军事统治下,自身却受到总统和政府控制,没有成为独立的制衡力量。

  在南北对峙和冷战反共的背景下,朴正熙政权形成了由多个强力机关共同维持的国家安全体系:中央情报部、军队和警察主要负责监控、抓捕和审讯,检察机关则负责继续调查、申请令状和提起公诉,将政治案件送入审判程序。检察由此成为连接警察、情报机关与法院的关键环节,军政府也得以通过控制检察系统,影响案件从侦查到起诉的整个过程。

  1972年“维新体制”建立后,朴正熙取消总统直选和连任次数限制,进一步集中总统权力、巩固个人统治,并利用《国家保安法》和紧急措施压制反对力量,检察机关则通过调查和起诉参与其中。检察权的扩大并没有带来政治独立,而是使检察更深地嵌入威权统治体系。

  1979年10月,朴正熙遇刺,原国军保安司令官全斗焕通过军事叛乱和扩大戒严迅速掌权,检察权在其统治下继续扩大,对政治权力的依附也进一步加深。1981年,大检察厅中央搜查局改组为中央搜查部,成为检察机关直接侦办腐败和重大案件的核心部门,主要办理青瓦台或检察总长交办的重大案件,但其检察人事和重大案件处理仍受总统和政府控制。在军政府镇压民主化运动和异议人士的过程中,这种政治依附体现得更为明显。

  威权时期,检察权的扩大与政治依附始终相伴。检察机关逐步掌握了直接侦查、指挥警察、申请令状和提起公诉等重要权力,却长期受到总统和政府控制,并通过办理政治案件服务于威权统治。到全斗焕执政末期,韩国已经形成一个权力高度集中、政治上却并不独立的检察系统。1987年民主化以后,政治权力对检察的直接控制开始减弱,这套集中于检察机关的权限却大体保留下来,由此埋下了新的矛盾。

“民主化的悖论”

  真正改变检察政治地位的,是1987年韩国民主化以后,军队逐步退出日常政治,情报机关的政治活动受到更多限制,检察原有的权力结构却大体保留下来。与此同时,为防止政府再次利用检察打击政治对手,民主化改革开始减少总统和政府对检察办案的直接干预。由此,威权时期集中于检察机关的权力没有被削弱,原本控制这些权力的政治力量却逐渐退去,检察自身的组织自主性反而得到提高。

  检察在民主化改革中之所以成为例外,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在威权统治中扮演的角色不同于其他强力机关。政治监控、抓捕、刑讯和镇压主要由军队、警察和情报机关直接实施,检察则更多负责调查和起诉,将政治打压纳入刑事司法程序。与直接实施暴力的机关相比,检察的责任较少被公众直接看见,也更容易以法律机关和警察监督者的面貌进入民主化时代。

  1987年全斗焕统治末期的“朴钟哲案”,进一步强化了这一形象。当时,首尔大学学生朴钟哲在警方审讯中遭受水刑并死亡,警方随后试图掩盖死因,部分检察官则坚持进行尸检,使刑讯事实得到确认。案件的掩盖内幕进一步曝光后,激起全国性抗议。

  这场要求总统直选和结束威权统治的大规模运动,最终迫使执政阵营接受总统直选等民主化改革。后来公开的材料显示,检察系统也曾参与缩小和掩盖案情,并非完全独立于威权政府;但案件再次暴露出警方不受监督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也强化了由检察制约警察的必要性。

  因此,民主化后的改革重点主要落在限制军队、情报机关和警察的政治活动,以及保障选举、基本权利和司法独立上。对检察的改革则更多指向减少政府干预、提高政治中立,而不是削减其法定权限。1988年修改《检察厅法》后,韩国检察总长获得两年任期保障。威权时期形成的集中权限,由此开始与更高的组织自主性结合。检察机关逐渐由统治权力的执行工具,转变为能够主动调查政治权力、直接介入重大政治冲突的司法力量。

  这种变化很快显现出政治影响。随着韩国民主化的深入,腐败、政商勾结和前总统责任等重大政治问题,越来越多地通过刑事调查和司法程序处理。1995年,检方调查前总统卢泰愚秘密资金案,并重新调查“12.12军事政变”和“5.18事件”,全斗焕、卢泰愚随后被拘捕起诉。1997年,检方又调查时任总统金泳三之子金贤哲腐败案。过去更多受政治权力支配的检察机关,开始反过来调查掌握政治权力的人,并由此获得了新的政治能量。韩国舆论中所称的“青瓦台魔咒”,即曾入主青瓦台的总统和前总统们往往会遭到司法清算,即由此开启。

  长期研究韩国检察制度的英国学者Neil Chisholm将这种变化概括为“民主化悖论”:威权时期更多从属于行政权力的检察机关,在民主化后随着法律和程序重要性的上升获得更大的政治分量;而竞争性选举的加剧,又提高了检察权被卷入政治竞争的可能。

  “问题的要害在于,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周晓蕾对财新表示,检察权确实能够约束行政权、财阀和政党人物;但当检察拥有高度自主性时,“调查谁、不调查谁,什么时候调查,调查到什么程度”,都可能产生重大的政治影响。

  她指出,韩国社会由此对检察形成了一种非常矛盾的期待:一方面,希望有一个强大的检察机关,能够调查总统、部长、财阀等权势人物;另一方面,又担心同时掌握侦查权和起诉权的检察机关通过选择性办案深度介入政治。“这就构成了韩国检察改革最根本的悖论。”

  这种张力贯穿了民主化后的历次检察改革:当政党和社会希望反腐败、清算旧权力或者追究前政府责任时,往往需要借助强大的检察机关;但为了防止检察凌驾于民选政治之上、成为左右政治进程的独立权力中心,又必须设法限制检察权。

阵营政治下的检察改革

  当检察成为足以左右政治局势的新力量后,如何制衡其高度集中的权力,也相应地成为韩国民主化的新课题。金大中政府时期,韩国已经开始尝试调整检警侦查权。2003年卢武铉上台后,检察改革进一步推进,包括改革检察人事制度、调整检警侦查权、限制特别侦查,并试图建立独立调查高级公职人员腐败的机构。与此同时,卢武铉也强调减少政治权力对检察的直接干预,希望提高检察的政治中立性。

  这使卢武铉政府陷入了一种两难:一方面要削弱检察长期积累的特权,另一方面又不能以政治权力直接压服检察,否则改革本身便可能被视为政府控制司法。面对检察系统的抵制以及国会政治的限制,多项结构性改革最终未能完成,检察同时掌握直接侦查、指挥警察侦查和公诉权的基本格局仍然延续。

  2009年,卸任后的卢武铉又成为大检察厅中央搜查部调查对象,并在接受调查后不久自杀去世,检察特别侦查方式和中央搜查部权力由此再次引发巨大争议。2013年,长期负责重大腐败和权力型案件直接侦查的大检察厅中央搜查部被关闭,但检察同时掌握直接侦查、警察侦查指挥和起诉权的基本结构仍然存在。

  卢武铉在任期间评价高度分化,其改革主张和非威权作风获得部分选民支持,执政表现和政治风格却也饱受批评,任期后半段支持率明显下降,进步阵营更在2007年总统选举中惨败。但他的死亡引发了超出原有支持群体的大规模悼念。在进步阵营此后的政治叙事中,卢武铉逐渐从一位改革受挫、评价复杂的前总统,转变为受到检察权力逼迫的“悲剧英雄”,成为凝聚政治认同的重要象征。

  “如果一定要找一个使检察改革与韩国进步保守阵营对立深度结合的关键节点,卢武铉之死非常重要。”周晓蕾对财新表示,这一事件重塑了进步阵营对检察权的理解:检察机关不再是中性的司法机构,而更像一个有能力摧毁民选政治人物、甚至改变政治进程的强大官僚权力。“检察改革也开始被理解为民主化之后仍然没有完成的权力清算,是韩国深化民主化的必经之路。”

  让检察改革进一步陷入阵营对立的,是文在寅政府时期的曹国事件。

  曹国长期主张限制检察权,在担任青瓦台民政首席秘书期间曾参与设计检察改革。2019年8月,文在寅提名他出任法务部长,推动检察体制改革。提名公布后,曹国及其家人被曝出子女升学材料造假、违规领取奖学金、投资私募基金等争议。由文在寅一手提拔的时任检察总长尹锡悦所领导的检察机关,随即对曹国及其亲属展开大规模调查。曹国最终在就任35天后辞职。

  调查恰逢检察改革的关键阶段,对象又是改革的主要推动者,曹国案的影响很快超出刑事司法范围。由此,韩国朝野迅速形成了两种相互对立的叙事:进步阵营认为,检察机关是在利用侦查权阻挠民选政府推动检察改革;保守阵营则认为,案件暴露了执政阵营在公平与特权问题上的双重标准,并质疑政府借改革干预调查、保护己方人物。这一事件也表明,检察权已经足以牵动内阁人事和改革进程,检察总长则在冲突中成为与民选政府公开交锋的权力中心。

  曹国辞职后,检方继续调查多起涉及青瓦台和执政阵营人物的案件。继任法务部长秋美爱则大幅调整检察高层人事,并多次行使案件指挥权,要求尹锡悦回避部分调查。文在寅政府与检察机关的矛盾由曹国一案,进一步扩展到案件侦查、人事任免和制度改革等多个层面。

  “曹国案之后,制度讨论迅速被转换成了选边站,这也形成了一种长期后果:此后韩国社会几乎所有关于检察改革的讨论,都越来越难在不表明阵营立场的情况下展开。”周晓蕾表示,人们对检察机关的评价,往往取决于“检察机关正在调查谁”以及自身的政治立场。“这也是韩国检察改革长期陷入困境的一个根本原因。”

  政治冲突不断升级的同时,文在寅政府继续推进已经进入立法程序的检察改革。2019年底至2020年初,国会先后通过设立高位公职者犯罪调查处和调整检警侦查权的相关法律。2021年新制度实施后,延续数十年的检察对警察一般侦查指挥权被取消,警察成为独立侦查主体并获得第一次侦查终结权;检察直接侦查则被限制在六类重大犯罪范围内。长期以来检察既能自行侦查重大案件、又能指挥警察侦查的格局由此被打破。

  此后,时任执政党的共同民主党继续进一步推动剥离检察剩余的直接侦查权。而公开反对这一改革的尹锡悦,也于2021年3月4日辞去检察总长职务,随后进入政坛。2022年5月,共同民主党最终主导国会修法,将检察可以直接启动侦查的范围由六类压缩至腐败、经济犯罪两类,并进一步限制补充侦查权限。

“检察政治”的顶点与反噬

  2022年3月9日,尹锡悦以0.73个百分点的微弱优势击败共同民主党候选人李在明,成为韩国首位检察官出身的总统。此前从未担任民选职务和政党经历的“政治素人”尹锡悦,从辞去检察总长到当选总统仅用了一年时间。

  尹锡悦能够迅速完成从检察官到总统的转变,与其在文在寅政府时期积累的政治资本密切相关。文在寅上台后,先于2017年将尹锡悦从大田高等检察厅检察官破格提拔为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检察长,2019年又将其破格提拔为检察总长。尹锡悦此前曾因调查国家情报院干预总统选举案与检察上级发生冲突,朴槿惠“亲信干政”事件发生后又进入特别检察组负责相关调查。这些经历使他形成了敢于追查权势人物、不服从政治压力的公共形象,也成为文在寅接连重用他的重要原因。

  曹国事件发生后,尹锡悦与文在寅政府的关系迅速恶化。他随后公开反对进一步剥离检察侦查权,并与法务部长秋美爱围绕检察人事和案件指挥持续冲突。随着双方矛盾公开化,保守阵营开始将尹锡悦视为抵抗执政党干预、维护司法独立的人物。尹锡悦也由进步政府破格提拔的检察总长,逐渐转变为反对阵营寄予厚望的政治人选。

  民主化后不断扩大的检察权力,也随着尹锡悦的上台达到前所未有的顶峰。2022年5月10日,尹锡悦就任后,大量检察系统出身人士进入总统室和政府担任多个重要职位,引发舆论对“检察共和国”的批评。

  尹锡悦政府也试图恢复此前被削减的部分检察权限。时任法务部长韩东勋通过修改施行令,将部分职权滥用、政治资金和技术外泄等犯罪重新归入腐败或经济犯罪,从而扩大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启动侦查的范围。法务部和检察机关还向宪法法院提出权限争议,试图推翻限制检察侦查权的相关法律,但未获支持。

  围绕党争的司法冲突也不断升级。尹锡悦就任后,检方多次调查并起诉共同民主党党首李在明,共同民主党则指责检方打击政治对手,并推动弹劾参与相关调查的检察官。与此同时,检方对总统夫人金建希涉及的名牌包和股价操纵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尹锡悦又三次否决要求设立独立检察组调查金建希的法案,进一步引发检察机关是否实行双重办案标准的争议。

  不过在尹锡悦执政时期,文在寅时期的检察改革成果并未被完全推翻。警察仍是独立侦查主体,检察也没有恢复对警察的一般侦查指挥权。

  在尹锡悦上台后达到顶点的“检察政治”,在其任期后半段急转直下。2024年12月3日晚,尹锡悦宣布“紧急戒严”,国会随后通过弹劾案,韩国宪法法院于2025年4月一致决定将其罢免。两个月后,他曾经的对手李在明赢得了韩国总统之位。

  在弹劾审理期间,法院曾撤销尹锡悦的羁押,检方决定不提出抗告并将其释放,此举受到共同民主党等方面的强烈批评。尽管检方后来仍以涉嫌发动内乱等罪名起诉尹锡悦,然而这些争议已经进一步削弱公众对检察政治中立性的信任。

检察厅的终结

  随着政权再次更替,韩国的检察改革也进入了一个不同于以往的阶段。李在明上台后,改革开始从限制检察拥有多少侦查权和如何制约这些权力,转向是否继续保留现有检察组织本身。

  2025年9月26日,韩国国会通过《政府组织法》修正案,决定撤销检察厅,分别设立公诉厅和重大犯罪调查厅。修正案于9月30日经国务会议审议通过、10月1日公布,并规定相关组织调整自2026年10月2日起施行。其中,公诉厅隶属于法务部长官,重大犯罪调查厅隶属于行政安全部长官,原来集中于检察机关内部的公诉和重大犯罪侦查职能,由此被配置给两个不同机关。

  废除检察厅之后,改革的重点转向如何在新机构之间重新划分侦查与公诉权限。2026年3月,国会先后通过《公诉厅法》和《重大犯罪侦查厅法》,明确公诉厅负责提起和维持公诉,重大犯罪调查厅负责法定范围内的重大犯罪侦查。

  随后的组织调整进一步表明,这次改革并非只是更换机构名称。大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及其支厅不再以原有组织形式存在,原检察机关的案件、人员和档案按照职能分别移交。新设公诉厅的检察官员额较原检察机关有所缩减,部分负责调查的部门和领导岗位也被撤销。

  立法过程中,重大犯罪调查厅的权限范围一度引发争议。最初方案拟将九类重大犯罪纳入其管辖,最终通过的法律缩减为六类,公务员犯罪、选举犯罪和重大灾难犯罪等未被整体划入,以避免与警察、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等机构的权限过度重叠。

  此后的改革则进一步划清公诉机关参与侦查的边界。7月31日通过、8月4日获国务会议批准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一步取消检察官直接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的权限,当检察官认为案件仍需查证时,只能要求警方补充侦查,不能再亲自实施。该法案同样自10月2日起施行。

  不过,公诉厅并非只能被动接受侦查结果。检察官仍可审查卷宗、听取案件相关人员意见、调取书面材料,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警方侦查不足时,也可以提出补充侦查要求。韩国宪法规定的令状申请权仍由检察官行使,侦查机关申请拘捕、搜查等强制处分,仍需经过公诉机关向法院提出。因此,新制度实现的是侦查主体与公诉主体的分离,并没有完全切断两个机关在案件办理中的程序联系。

  至此,这一轮检察改革的主要立法已经完成。2026年10月2日,1948年成立的检察厅正式退出历史舞台。韩国持续数十年的检察改革,也由限制和分散检察权,最终走向撤销原有检察组织,在机构设置和刑事诉讼程序两个层面分离侦查与公诉。

  但改革并未结束。随着检察机关退出侦查,警察将承担更大范围的一般犯罪侦查,重大犯罪调查厅也将获得重要案件的直接侦查权。如何防止侦查权在新的机关中再次过度集中,并在多个办案机关之间建立清晰有效的协作机制,成为下一阶段改革的重点。

  公诉厅、警察、重大犯罪调查厅和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之间如何划分案件、移送材料和解决权限冲突,也将直接影响新制度的运行。如果协调机制不足,侦查与公诉的分离可能造成重复调查、案件迟延和责任推诿;如果新机构大量沿用原检察系统的人员和办案方式,则可能只是把原有权力及其组织文化转移到新的机构之中。

  “缩减权限本身不是改革。权限无论转移到哪个机关,都必须同时建立相应的控制,这才是改革。”长期研究侦查与起诉分离后检察官补充侦查权及事实确认制度的韩国庆南大学法学系教授安正彬对财新表示,任何机关都不应拥有不受控制的侦查权。缩减检察的侦查权,这部分权限就会转移到警察和重大犯罪侦查厅,而权限转移,控制也必须随之转移。

  韩国警察大学治安大学院教授金勉其也对财新指出,检察改革的成功与否并不取决于检察机关被削弱到什么程度,而在于是否建立起这样一种结构:掌握侦查权和起诉权的多个机关能够彼此制衡,同时又能够有效保护国民的基本权利。

  新体制启动前夕,爆发于济州岛的张美兰失踪案暴露出警方虚假结案和内部监督失灵的问题。负责处理报案的警员并未与张美兰取得联系,却谎称已经确认其安全并自行结案;张美兰最终在失踪104天后被发现死亡。李在明于8月25日借此案提出推进警察改革,指出随着刑事司法改革实施,警察可能成为国家机关中“行使最大权力”的机构,要求研究设立改革机构,并强化对管理人员指挥和监督责任的追究。韩国警察厅随后成立改革工作组,讨论监督机制、人权保障和调查责任等问题。(详见财新周刊报道《济州岛迷雾》)

  10月2日以后,韩国能否避免侦查空白,建立对警察和重大犯罪调查厅的有效外部监督,并使公诉机关在不重新控制侦查的前提下有效审查案件,将成为检验新制度能否真正实现刑事司法权力再平衡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