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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信托征税执行口径细化 税务总局提示过渡期10月22日截止

【财新网】离岸信托纳税申报的过渡期即将结束,国家税务总局10月19日晚发布提示称,相关纳税人在过渡期内即2026年10月22日前完成申报缴税,不加收滞纳金。当日,税务总局还发布部分细化执行口径的政策问答,明确设立环节补税追征年限的标准、员工股权激励信托不属于此次离岸信托征税范围等。

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对离岸信托设立环节和存续期收益分别按20%税率征税,信托终止时还应就全部信托财产清算收益缴税。《公告》发布之前已设立的存量离岸信托,应自发布之日起90天内即10月22日前申报补税。

此前业内认为离岸信托征税落地有部分执行口径需进一步明确。例如,对于哪些存量离岸信托需补缴设立环节的税款,《公告》明确了“2023年至2025年设立的信托”这一范围,但也提出,对金额较大的情形,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延长追缴年限,即追溯2023年前设立的信托,但对于何为“金额较大”,《公告》并未明晰界定(参见财新网《观势|离岸信托90天补税窗口期疑问》)。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10月19日在“12366税费服务平台”发布的《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问答》中细化了具体执行口径:在《公告》发布前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税款,符合可延长追缴年限的“金额较大”情形,是指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在10万元以上。

此前业内存在疑虑的另一个问题是,过去通过红筹、VIE(可变利益实体)架构等海外上市的公司,通常搭配设有创始人家族信托,部分还设有员工股权激励信托,这些员工股权激励信托是否需要补税?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员工股权激励信托不是由员工本人设立或控制的,实质属于企业薪酬安排,不属于《公告》规定的离岸信托。员工行权时获得的收益,按照现行股权激励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后续在境外取得分红、股权转让等收益,应当按照境外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融资贷款利息、预提所得税款、信托管理费等部分费用成本税金,是否能抵扣离岸信托税收,国家税务总局亦作出细化规定。

例如,在计算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分红收益时,离岸信托或者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发生的融资贷款利息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境外实体转让财产实际发生的财产转让损失,可以抵减同一纳税年度内的财产转让所得;向离岸信托关联方转移财产形成的损失额不得抵减。

离岸信托控制的境外实体取得收益,已经申报缴纳的预提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不能抵免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纳税人按照实际缴纳预提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后的信托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外实体缴纳预提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不改变信托财产的原值。

此外,《公告》发布前设立的存量离岸信托,在打包计算存续期间产生收益纳税时,不允许扣除信托管理费。

对于纳税人将境外实体装入离岸信托前,境外实体已累计的未分配利润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这部分利润应并入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收益申报纳税。

对于已设立的存量离岸信托,《公告》给出的90天内补税窗口期实际有一定“宽限政策”,比如在此期间补税不加征滞纳金;存续期间离岸信托收益不区分年度打包计税,意味着若有亏损可以跨年度抵扣,90天之后补缴则只能在同一年度内盈亏互抵。

国家税务总局10月19日提醒相关纳税人,抓紧梳理本人离岸信托情况,在过渡期内依法申报纳税,避免产生滞纳金及其他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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