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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信托补税过渡期结束 富豪企业家都完税了吗?

【财新网】10月22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申报的90天过渡期届满,历史未缴税款在此之后再申报,税务部门将会加收滞纳金。据财新了解,随着期限届满,部分高净值人士近期集中完成补税,但是也有部分人因征税范围、税款金额及历史收益追征等问题,选择继续观望。

安理律师事务所税务业务合伙人叶永青10月22日向财新透露,由他的团队接手的相关客户均已完成申报缴税。他估计,首批收到税务部门通知的离岸信托持有人多数已经完成申报,仍未申报者可能存在资金安排上的困难,或对征税口径持有不同意见。

北京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顾问杨祥也向财新指出,真正意义上的超级富豪通常更倾向于配合税收征管,因为这类企业家往往通过离岸信托持有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相关股权安排在招股书、权益变动及减持公告中已有披露,加之个人财富信息受到市场广泛关注,税务部门相对容易识别其信托架构。

相比之下,部分尚未收到税务部门明确通知的高净值人士仍倾向于观望。杨祥表示,一些人预期后续税收征管实践可能有所调整,尤其是离岸信托存续期间的历史收益究竟需要追溯至哪一年,目前仍存在争议。另一些人则担忧,在申报过程中披露完整信托架构、受益人安排及历年资金往来后,可能引发税务部门对其他境外收入及交易的进一步核查。

叶永青也指出,目前税务部门掌握的离岸信托信息,较多来自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托持股结构。对于早年已在境外设立信托、又未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人士,税务部门能否全面掌握相关信息仍存在不确定性,整体申报比例因而难以估计。

据《南华早报》稍早前报道,一名不愿具名的资产管理业人士表示,近期有不少内地客户就离岸信托征税新规前来咨询,但真正进入申报程序的寥寥无几。该人士称,尽管机构通常建议客户依法申报,但部分客户仍倾向于观望,最终是否申报由客户自行决定。

7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对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分别按照相关规定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对于此前已设立的存量离岸信托,《公告》给予90天过渡期,期间完成申报缴税不加收滞纳金。10月19日晚,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布提示,提醒相关纳税人抓紧梳理离岸信托情况,于10月22日前完成申报缴税,以避免滞纳金及其他相关风险。

(详见财新网报道《离岸信托征税收紧 设立环节和存续期收益均须按20%纳税》)即便是超级富豪,一次性拿出9位数的现金用于补税也同样存在压力,一位不愿具名的税务律师告诉财新,由于此次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的追缴年限长达5年甚至更长,他有个别客户的补税金额高达数十亿元,客户只能变卖股权等资产以筹集资金。

一名香港私人银行人士亦告诉财新,近期有不少客户提取现金,并表示资金将用于缴纳境外信托相关税款。

彭博社报道,根据彭博亿万富豪指数及上市公司监管文件统计,全球500大富豪中,有8名中国企业家及其家族受益人,通过离岸信托持有主要业务位于中国的上市公司股份,相关持股截至10月16日总值约1402亿美元。其中,网易创始人丁磊的相关持股价值约370亿美元,拼多多创始人黄峥约290亿美元。不过,上述金额为相关股权市值,并非应税所得或应缴税款。

近期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市场亦推测该类动向与筹措补税资金有关。9月8日,海底捞(06862.HK)控股股东集团成员SP NP Ltd.通过大宗交易出售2.59亿股股份,套现约27.51亿港元。该持股主体由瑞银信托以Rose Trust受托人身份间接持有,Rose Trust为海底捞创始人张勇的妻子舒萍设立的家族信托。

市场分析,张勇及舒萍此次减持或与此前中国对离岸信托征税有关。海底捞对此则表示,本次出售纯粹出于SP NP Ltd.自身资金需要及财务安排,属于股东层面的个人事项。(详见财新网报道《张勇、舒萍减持海底捞2.59亿股 公司股价跌超9%》)此外,以校园贷起家、美股上市的金融科技公司趣店近日披露,因公司两家境内实体历史上的股权重组事项,创始人罗敏应补缴个人所得税7.9亿元。

这笔7.9亿元补缴税款以及相关滞纳金、罚款、其他税费均由公司承担。不过,一名税务律师对财新分析称,目前没有信息证明趣店的两家境内实体股权重组产生税款和离岸信托有直接关系,但不排除可能是离岸信托设立环节的补税。(详见财新网报道《趣店创始人罗敏补缴个税7.9亿元 因境内实体历史上的股权重组》)随着离岸信托补税期限临近,部分企业家可能通过减持股份筹集税款,引发市场对潜在抛售压力的担忧,港股近期持续走弱。

10月22日,香港恒生指数单日下跌717.19点,跌幅3.03%,失守23000点关口,恒生科技指数当日跌幅达5.03%。

尽管不少企业家已经完成申报,离岸信托征税的具体执行口径仍存在争议。

针对存量离岸信托补缴设立环节的税款,《公告》明确了“2023至2025年设立的信托”这一范围,同时提出,“金额较大”情形,可以延长追缴年限,但未明确界定何为“金额较大”。10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符合可以延长追征年限的“金额较大”情形,是指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在10万元以上。

根据税收征管法,一般情况下税款追征期为3年,金额较大可延长至5年;对于偷税等情形,则不受上述期限限制。不过,存量信托设立环节的税款追征期限,与信托存续期间历史收益的纳税追征范围并不完全相同。叶永青表示,从目前接触的案例来看,存续期间实际涉及的追溯时间以5年至7、8年较为常见,由于存续收益确认的特殊方法,部分税款追征已实际超过此前业内通常理解的5年一般追征期限。

除追征时间外,资产装入离岸信托时的价值如何认定,也是当前较大的争议。根据《公告》,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应以装入时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税。

杨祥举例称,一些赴美上市的中概股高管,曾将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下取得的股权装入个人或家庭信托,但相关公司后来从美国主要交易所退市,股票转至场外市场交易,部分股权如今的可变现价值已不足上市时的5%。

在这类情况下,若信托设立时的纳税义务按当时的公允价值计算,而纳税人多年后才需要补缴历史税款,可能出现资产已大幅贬值、缺乏变现能力,却仍需依据历史价值计算税款的问题。杨祥认为,这类个案反映出相关征税安排与纳税人实际负担能力之间可能存在冲突。

离岸信托税收征管启动后,也暴露出一些地方税务局在信息识别上的问题。例如,有人在加拿大购买的人寿保险,被国内税局误判成离岸信托,发出征税提醒。另有不止一名香港居民向财新表示,其持有的香港强制性公积金(MPF,简称“强积金”)账户被内地税务部门视为离岸信托账户,收到相关问询。

强积金是香港于2000年12月实施的强制退休保障制度,符合条件的雇员及自雇人士原则上须参加。内地税务当局会误判,原因可能是在产品本质上,强积金采用集成信托(Master Trust)架构设立。在涉税信息跨境交换的CRS(共同汇报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账户分类标签体系中,集成信托归类为信托账户。但是,强积金计划的性质与由个人自主设立、用于资产配置及财富传承的家族离岸信托存在明显差异。

另一项受到部分高净值人士关注的问题,是通过变更国籍或税务居民身份能否降低离岸信托税负。

杨祥指出,根据离岸信托征税新规,如果纳税人的主要经济活动及利益关系仍集中在中国内地,仅通过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永久居留权,未必能够改变其中国税务居民身份。这与国际税收协定中“双重税收居民身份判定标准”在实际操作与管辖权上存在摩擦。而根据《公告》的上位法《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税务居民身份的认定涉及是否在境内有住所、居住天数等条件,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而不能仅凭护照或永久居留身份确定。

随着90天过渡期结束,未按规定申报缴税的纳税人将面临滞纳金及潜在处罚风险。叶永青表示,对于已经收到通知但仍拒绝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士,不排除后续被处罚的可能;若涉及偷税且符合刑事追责条件,还可能承担进一步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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